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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

2018-12-05
研究发展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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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开始施行,至今已经十年,本文对部分企业在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以便于企业合理合法地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职工合理合法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进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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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职工在不同单位工作可享受

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基于上述,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即按照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2

关于新入职职工是否享受

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务中,部分企业存在认为职工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认识。但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只要其工作已满12个月,且不存在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应当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只是其休假天数须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

关于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形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基于上述,企业在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时应当注意:职工在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同时,用人单位仍应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补足带薪年休假天数;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4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的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基于上述,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应当依法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时,用人单位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发生法律风险。


5

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未休带薪年休假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基于上述,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核定该职工是否存在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情况,避免产生拖欠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综上,笔者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企业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或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