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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税费承担依据及计算解析

2018-11-16
研究发展 司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税费承担依据及计算解析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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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案件的日渐增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产的数量也逐年增长,拍卖环节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日益显现。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拍卖产生的税费承担,法院一般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买受人竞买成功,需要承担过户所需要缴纳的一切税费。一种是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税费缴纳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这种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如果买受人竞买成功,只需要承担受让方应当缴纳的税费。


但究竟各方应当承担哪些税费?税费如何计算?意向购买人往往并不清楚。尤其是在税制改革“营改增”后,相关税费的计算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税费承担问题显得越发复杂。为让大家对该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本文试图就其中涉税最为复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的税费承担问题,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以便在参加司法拍卖过程中充分考虑税费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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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范围。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具体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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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承担税费


1. 增值税(原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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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2%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难点在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3)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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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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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承担税费


1.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以3%税率征收契税。


以上为“营改增”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有承担的所有税费,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这些税费普遍都要求由买受人承担。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意向购买人在参加司法拍卖过程一定不可忽略税务风险及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持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