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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正确的做法是……

2019-01-03
研究发展 面对家庭暴力,正确的做法是……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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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星家暴新闻屡见报端,家庭暴力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为140余万件,其中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高于重婚或婚外情、不良恶习等原因。而在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91.43%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由此看出,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今天就请文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及财富管理部的李律师,跟我们讲讲家庭暴力中的那些事儿。


李律师您好,请您先跟我们讲讲,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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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


关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应该注意把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尔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司法实践中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较少,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

那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应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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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受害方不仅应该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遭受家暴的情形,记录在询问笔录中,还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拍照存证,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


再次,妇女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许多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向各级妇联组织投诉时,既不愿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不愿留下自己的地址。妇联在接到这类电话投诉后,由于找不到受害人,无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因此,受害妇女在投诉时,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妇联也一定会及时为其提供帮助,并做好保密工作。最后,可以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收集哪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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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第一、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


第二、书面证据。施暴者在诉讼前出于愧疚、希望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医院病历可以同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伤害程度


第三、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第四、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第五、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受伤情况的录像等等。这些多属于间接证据,很多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被法院认可。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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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首先,施暴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其次,施暴者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5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再次,施暴者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46条、260条等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等罪。

在离婚诉讼中,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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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对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下面从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解析:


第一、物质损害赔偿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句话说,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使得适用法律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家庭暴力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您还有什么要提醒受害方注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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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其次,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再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除了法律方面的建议,我还想告诉处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忍耐不会改变一个人的暴力倾向,无谓的退让和隐忍只会让施暴者更加猖狂。希望你们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听了李律师的解答,我想大家对家庭暴力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家暴面前无小事,唯有自我觉醒,才能从根源上制止家暴恶行。希望每一个受到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能重归温暖的港湾,暴力不再,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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