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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概览

2019-03-15
跨境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概览
作者 郝涵 ,赵巧睿
作者: 郝涵 ,赵巧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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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两会新华社快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实践经验,即将取代“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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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出了说明。王晨不仅阐述了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意义,还明确了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的重要原则:一是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二是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三是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四是坚持内外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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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概览


201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本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一)界定外商投资


本法对外商投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四类具体情形:一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对应法条:第二条)


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本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应法条:第四十一条)


(二)促进外商投资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本法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应法条:第三条)


同时,设“投资促进”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对应法条:第十条);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应法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三是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对应法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四是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对应法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保护外商投资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法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应法条:第五条)


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应法条: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对应法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应法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应法条:第二十四条)


3、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对应法条:第二十五条)


4、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应法条:第二十六条)



(四)管理外商投资


作为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一项根本性变革,本法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法条:第四条)


根据我国有关实践和需要,本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对应法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同时,本法还对外商投资管理作出了一些指引性、衔接性规定:


1、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法条: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应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应法条: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应法条: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对应法条:第三十三条)


2、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对应法条:第三十四条)


3、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应法条:第三十五条)


(五)其他


1、“互惠”原则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应法条:第四十条)


2、与旧法的衔接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应法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