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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票开具事宜的相关法律分析

2019-05-05
研究发展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票开具事宜的相关法律分析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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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收款一方在收到款项后怠于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对于付款方而言,可以通过诉讼和行政两个途径实现自己的诉求。


1

诉讼途径


根据目前已有判例,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完成付款义务后,通过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依收款金额开具发票,该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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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根据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的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该案二审上诉至最高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支持了温商公司的该项请求。


02

 其他案例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

在该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出租人提供已收取房屋租赁费用的发票系其应当向对方履行的附随义务,出租人称开具发票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支持了承租人关于开具发票的诉请。”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9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

在该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开具发票事宜另行协商,但不能据此推卸收款人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付款人仍然有权要求收款人开具相应发票,并最终判决收款人针对已收款部分直接开具发票,对于未付款部分,收到相应款项后开具相应发票。”


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9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在该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付税务发票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附随义务也应当严格履行,未履行同样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金等额的税务发票。”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苏民终字第0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时开具工程款发票,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附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该纳税义务的审查属征收机关职权,并不在司法权审查范畴”不妥,并改判承包人在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同时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


5.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6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但作为合同的附属义务,被上诉人应当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因国家政策调整,该处的不动产统一发票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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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

综上案例,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发票的行为既属于法定义务也属于附随义务,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开具发票事宜有所约定,收款方也应在收取款项后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途径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属于法定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完成付款义务后,若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可通过到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的方式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维护自身的权益。


3

结语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发票是纳税人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对于付款方而言,若无法按时取得发票则会因缺少税款抵扣或税前扣除的凭证而导致多缴税款,使得经济利益受损。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一方当事人在收取款项后怠于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