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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级别管辖篇

2019-05-08
研究发展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级别管辖篇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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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并已于2019年5月1日生效。由于该通知将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上限提高到50亿元,引起业内高度关注,本文结合该通知,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级别管辖规定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条文之中,梳理工作繁巨,难免疏漏,还请读者指正。本文暂就级别管辖进行汇总,待将地域管辖梳理后,再与诸君分享。


为便于行文,下文所涉法律文件均使用简称,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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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种类。若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通常认为,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就级别管辖而言,我国主要通过明确四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确立。详述如下。


1

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01

 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7条)

02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问题1:什么是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57条)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民诉法解释》第256条)


问题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03

 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

问题1:什么是小额程序案件?


小额程序案件是指简易程序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62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民诉法解释》第272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民诉法解释》第273条)


问题2:什么案件适用小额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4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问题3:不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04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法》第177-197条)


督促程序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民诉法》第214-217条)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民诉法》第218-223条)


05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级别管辖通知(一)》第4条)


2

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第18条)。详述如下:


01

 重大涉外案件

问题1: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问题2:什么是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问题3: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涉外通知》第1条以及《级别管辖通知(三)》第1、2、3条规定,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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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涉外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2)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5)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6)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7)对第一项至第五项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但当事人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8)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9)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但上述案件并非绝对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且根据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0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问题1:如何理解“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目前暂无权威性解释,参考前述《民诉法解释》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解释,不妨可以解释为在本辖区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即通常考察诉讼标的、诉讼人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


问题2: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级别管辖通知(一)》第1、2条、《级别管辖通知(二)》第1、2条以及《级别管辖通知(三)》第1、2条规定,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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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50亿元以上以及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500万元以下以及500万元~1000万元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除前述高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据了解,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情况作了调整)


0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解释》第12条):

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解释》第29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海事、海商案件


由海事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条),目前有海口、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宁波、北海等海事法院。


(3)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条)。具体如下:

1)北京、上海和广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规定》第1条)

2)其他地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解释》第2条)


(5)商标民事案件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解释》第3条)


(6)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解释》第43条)


(7)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计算机网络域名解释》第2条)


(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解释》第2条)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集成电路通知》第2条)


(10)不正当竞争相关民事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虚假广告)、第十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商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8条)


(11)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垄断规定》第3条)


(12)证券纠纷案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券虚假陈述规定》第8、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第1条)


(13)期货纠纷案件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期货规定(一)》第7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规定(二)》第1条)


(1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6、7条)


(15)涉港澳台案件


参照涉外案件规定。(《涉外通知》第4条)


3

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通知(三)》第2条)


4

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根据《民诉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