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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2019-08-29
研究发展 图解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作者 陈洁
作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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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称“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征地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制度与却无法跟上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由于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作为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回应,新《土地管理法》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围绕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做出了重大突破。

本文将结合新《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五条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第四十八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通过图解的形式进行总结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宪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关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弥补了原法的立法空白。

新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本条规定有助于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合理确定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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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原文: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拟申请土地征收的,需在申请征收前完成一系列前期工作,包括土地调查、风险评估、公示公告、听取意见等。

与原先所规定的征地批后公告不同,新法要求土地征收采取征地批前公告的方式,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该条进一步强化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知情权及监督权。

同时,新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须与拟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安置补偿等签订协议才可申请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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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原文: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同时,在补偿范围上,新法也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扩宽了补偿范围。此外,针对补偿标准,新法也以“片区综合地价”替代了原来的前产值倍数法,提高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更充分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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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原文: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