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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Q&A手册

2020-02-06
企业合规 应对疫情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Q&A手册
作者: 王济晓 ,刘泽辰 ,赵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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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前夕,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全国及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行动,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人社部、卫健委、财政部等陆续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发放、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合同处理等重要劳动用工问题进行了规范。


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复工时间多延长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


疫情,对国家是严峻的考验;对企业也是严峻的考验。


复工在即,为了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进行合规管理,文康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经验,将与疫情相关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涉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处理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整理,希望对各位客户朋友有所帮助。

 

目录

 

1.国务院及各地有关复工时间的政策与通知情况如何?…………P3

2.春节延长假期及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可否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后续补班?……………………………P3

3.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如何处理?……P4

4.如何确定本企业的复工时间?……………………………………P4

5.确定复工前,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P5

6.确定复工时间后,如何通知员工?如何拟定通知内容?………P5

7.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对各类情况的员工,企业如何发放工资或兑现待遇?………………………………………………P6

8.企业能否早于政府通知的时间复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P7

9.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P7

10.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伤?………………P8

11.延迟复工期间,非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承担?………………………………………………………………P8

12.返程或延迟复工期间,员工非因工作原因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P8

13.员工因疫情影响或返青后需要自行隔离等,在延迟复工期满后仍无法到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P9

14.对处于“三期”(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采取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P9

1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通知员工在家办公?…………………P10

16.延迟复工期间与其他假期(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医疗期)重合的,是否需要顺延? ………………………………………… P10

17.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医疗期如何计算?隔离治疗期是否应算作医疗期?  ………………………………………P11

18.因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P12

19.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可否裁员或采取其他方式减员增效?……………………………………………………………P12

 

 

1.问:国务院及各地有关复工时间的政策与通知情况如何?

答:(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2)截至2020年2月2日,除湖北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天津另行通知复工时间、四川由企业自行决定复工时间外,其余省、市、自治区(包括山东省)均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3)各地均规定,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可以不受延期复工政策的影响。

 

2.问:春节延长假期及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可否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后续补班?

答:观点:(1)1月31日、2月1日系休息日;2月2日原本即为休息日,故以上三日均不得安排带薪年休假,也不可安排后续补班;

2)2月3日-2月7日系特殊工作日(既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也非通常意义上的工作日,我们认为应定性为工作日,故称之为特殊工作日);鉴于根据政府要求,员工不能外出,休假无实质意义,故企业不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也不宜安排后续补班;

3)2月8日-2月9日系休息日,企业不得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或进行补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及对应解读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存在差异,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予以明确(2月8日、9日两天的性质无须明确),上海市则认为其系假期的延续。

建议: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7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完成一定任务,但不宜安排休年假,后续也不宜安排补班。

3.问: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观点: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且依法可以终止的,企业可依法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若员工处于“三期”期间(“三期”指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采取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期),且证据充分的,则劳动合同依法应顺延至“三期”结束,企业应履行通知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建议:(1)企业通过微信、电话、邮件、快递通知的,应注意保留相关通知的证据。

2)企业通知时应明确告知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若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规定的可以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形的,企业应要求员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三期”期间的,企业应在三期结束后通知员工补全相应证明资料,并补全休请假手续(如有必要)。

 

4.问:如何确定本企业的复工时间?

答:观点: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复工时间通知的要求和企业自身的抗疫条件等来确定企业的最早复工时间。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各地关于复工时间的通知及政策文件。

建议:(1)除不受复工限制的企业及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外,我们建议其他企业尽量不要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最新复工时间之前复工复产。

2)政府的通知并未禁止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需依法依规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5.问:确定复工前,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观点:(1)进行员工情况统计(包括但不限于当前所在地点、期间有否外出尤其到疫情严重地区、期间家人及其他接触过的人员情况、计划返程时间、交通方式、返程后是否具备隔离条件等);

2)企业抗疫物资准备(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医学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并对生产经营场所作及时消毒);

3)制定发现疫情后的处置方案。

依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建议:除相关物资准备外,还要做好职工日常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管理,直至疫情消除。

 

6.问:确定复工时间后,如何通知员工?如何拟定通知内容?

答:观点:(1)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复工时间以及相关工作安排;

2)通知的内容应强调如下事项:

1)告知员工,其需要如实向企业告知其春节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往返旅程、人员接触等情况,同时告知员工隐瞒真实情况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返程、复工期间(包括工作和生活)应遵守的防疫抗疫要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

建议:采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有条件的可通过EMS邮寄至员工劳动合同中留存或者确认过的收件地址,并注意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

 

7.问: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对各类情况的员工,企业如何发放工资或兑现待遇?

答:观点(1):对确定为“三期”(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采取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建议:注意收集并留存员工存在上述“三期”情形的有关证据,严格区分“三期”与医疗期,并依法足额兑现相关待遇。

观点(2):对于非“三期”的未复工员工,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青岛地区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及对应解读文件、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等规定。

建议: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员工此期间的工资,并且在发放工资时,提示HR或者财务部门与员工签署工资确认单,确认对此期间的工资数额及标准无异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观点(3):对于需正常上班的员工,1月31日至2月2日及2月8日-2月9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报酬(标准工时制);2月3日至7日期间,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上海市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及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建议:同本问中我们就观点(2)给出的建议。

 

8.问:企业能否早于政府通知的时间复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观点:除不受复工限制的企业及确需提前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能提前复工,即不能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的,可能为此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等规定。

建议:除不受复工限制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不宜提前复工。如确需提前复工,应提前申请批准,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向企业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小组报告复工安排,并征得同意;(2)征得同意后,在当地疫情防控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安排职工返岗复工;(3)配备或配合当地检验检疫、健康防护的相关设备设施;(4)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小组报告信息;(5)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9.问: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观点: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

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出现在建立劳动合同之后,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建议:企业应注意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0.问: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观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规定。

建议:注意保留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

 

11.问:延迟复工期间,非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观点:不受复工期间限制或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因此死亡的,我们认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亡;相关医疗费用由社保统筹保障和国家财政补贴,企业无须承担。

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要素,或者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情形。我们认为,鉴于疫情的影响,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及因工外出的标准不宜过于严苛,同时应考虑现有实际情况,故而上述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建议:注意保留企业进行相关工作安排以及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

 

12.问:返程或延迟复工期间,员工非因工作原因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观点:除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外,员工返程或延迟复工期间非工作原因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因此死亡,不构成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规定。

建议:遇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应向相关员工说明以上情况。

 

13.问:员工因疫情影响或返青后需要自行隔离等,在延迟复工期满后仍无法到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观点:员工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复工的,可以安排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在家办公;未复工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与员工协商休病假、调休、事假,无法协商一致的,按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及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等规定。

建议:(1)对员工是否受到疫情影响,包括员工是否来自疫情较重地区、员工返岗时间等进行了解核实;(2)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工的员工,企业可及时与员工沟通协商,并保留相应证据。

 

14.问:对处于“三期”(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采取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观点:对于题述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若员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形的,企业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等规定。

建议:(1)企业应在适当时候或三期结束后通知员工补全该员工处于“三期”的证明资料;

2)企业应盘点确认现有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5.问: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通知员工在家办公?

答:观点:2月3日-2月7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可以通知员工在家办公,但需安排补休或按员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及对应解读文件

建议:(1)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对在家办公及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注意固化、留存相关证据,包括纸质确认材料、微信、邮件、电话等;(2)对在家办公所形成的工作成果及时汇总备份,防止丢失;(3)为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建议企业加强正负激励措施;(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确保不因工作场所的变更导致商业秘密的泄漏。

 

16.问:延迟复工期间与其他假期(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医疗期)重合的,是否需要顺延? 

答:观点(1):若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此情形下员工婚丧假可顺延的,则无需顺延。

依据:即使山东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被定性为休息日,婚丧假与休息日重合时是否必须顺延,目前也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是否顺延应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确定。

建议:整理并保存员工休请假的相关记录,最好为签字的纸质文件,或者为员工自行发起的电子审批流程、员工申请休请假的相关微信、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证据。

观点(2):此情形下,探亲假无需顺延。

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故无论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定性,探亲假均不存在顺延问题。

建议:同本问我们就观点(1)给出的建议。

观点(3):原已安排的带薪年休假期满适逢延迟复工期间的,并非自动顺延。

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月8日-2月9日期间属于休息日,而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的性质属于特殊工作日;若事先安排的年休假期间届满于特殊工作日期间,应视为年休假已休完,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员工不应以年休假继续顺延为由予以拒绝;相应地,企业也不宜将事先安排的年假休完之日至复工之日(2月9日)之间的时间视为员工的休年假时间,并相应减少员工剩余的年假期间。

建议:同本问我们就观点(1)给出的建议。

观点(4):医疗期无需顺延。

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故此,医疗期不存在顺延问题。

建议:同本问我们就观点(1)给出的建议。

 

17.问: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医疗期如何计算?隔离治疗期是否应算作医疗期?

答:观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享有医疗期,隔离治疗期也应算作医疗期。该期间待遇可参见第7问的答复。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等规定。

建议:企业应在适当时候或隔离治疗结束后通知员工补全相应病假手续。

 

18.问:因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观点: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依据: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

建议:(1)企业应做好薪酬发放规划,尽量避免超过付薪时间;

(2)保留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的证据,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关、银行机构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发放劳动报酬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未能履行、员工无法履行职责的证据等;

(3)如果延迟发放劳动报酬,及时向员工做出解释说明,并注意留存证据。

 

19.问: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可否裁员或采取其他方式减员增效?

答:观点: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采取安排待岗、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

建议:(1)收集、整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计划、职工意见书、当地政府及人社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2)保留与员工就岗位稳定进行沟通的证据。

(3)苏州、青岛等地已出台企业优惠政策,建议密切关注。

 

疫情当前,需要企业积极关注最新政策,结合法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妥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社会、企业、员工的同心协力,达到共克时艰之目的。作为法律业者,我们愿在其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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