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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偿还银行贷款的影响分析及建议

2020-02-07
银行金融 新冠肺炎疫情对偿还银行贷款的影响分析及建议
作者: 董军峰 ,吴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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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19年12月首例新冠肺炎疫情病例确诊以来,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政策,限制疫情的传播和发展。疫情的出现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对我国整体的经济状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2月份以来,疫情形势越发严峻,开工时间普遍拖延,导致众多的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部分个人收入锐减。由于银行贷款偿还本息的时间要求,新的贷款偿还日的到来无疑让存在银行负债的主体倍感压力。笔者近日也曾接到许多电话,询问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由此,本文基于借款人角度从法律、政策实践等角度分析疫情对银行贷款偿还造成的影响并给出相应建议。

 



从法律角度分析

对于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许多专家、学者都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主流观点认为本次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应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相应分析内容,请参阅本公众号“疫情法律合辑”相应内容)。

而对于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相应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基于以上规定 ,我们在暂不考虑相关政策因素的情况下,从以下两种情况角度进行分析。

(一)疫情爆发及相应管制措施下达之前已经出现的贷款逾期情况,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前述“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对于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出现的贷款逾期或者其他违约情况,借款人不得以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的承担。

(二)疫情爆发及相应管制措施下达后出现的贷款逾期情况,相对来说较为复杂。我们认为:贷款的性质和用途对借款人还款义务的履行具有不同的影响,应当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借款人还款依靠自有资金(如流动资金贷款、消费类贷款等),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确属在疫情发生之后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形,且借款人能证明逾期还款确因本次疫情原因而造成,本次疫情为其无法按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疫情的出现对于逾期还款造成了直接、必然的影响,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向银行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无权要求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迟延或拒绝还本付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银的普遍使用,借款人应以自我资金偿还贷款的,除营业限制,借款人难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还款。

2、如果借款人还款依靠交易回款(如出口押汇、项目贷款),因本次疫情原因导致借款人与第三方的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协商变更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比较典型的是贸易项下的打包贷款,由于采购合同的无法履行,借款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前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一般来讲不可抗力的相应的内容均会在《贷款协议》之中规定,若协议规定内容与《合同法》内容不相违背的情况下,借款人可根据《贷款协议》之中较为详尽的内容向银行主张,若《贷款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相应条款无效,借款人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政策角度分析

疫情发生之后,由于造成的影响严重,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均出台相应政策以帮助遭受疫情影响的相关群体摆脱困境。从银行贷款方面来说,主要的政策性文件为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以上两个文件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特定群体申请贷款展期、延期、续贷等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应的指示。

(一)10号文第3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第5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二)29号文第3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第4条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以及特定个人都可依据相应政策要求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延期等合理要求。银行也不得以疫情因素主张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进而由于提前还款或贷款到期不再续贷。为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指示,各大银行也相应发布了具体的政策,例如中国银行对于个人银行贷款的相关政策为“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个人贷款逾期不视为违约,对湖北地区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延长为11天,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6个月延期还本安排;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策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疫情期间信用卡无法及时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相关利息及滞纳金予以减免,并可申请征信修复”。其他银行的各项政策在此就不详细列示,可相应咨询具体贷款银行。




律师建议

从前述规定和分析来看,法律是公正的,国家政策也是充满温情的,有守信意愿的借款人大可放心。虽说银行最喜欢和擅长做的是“锦上添花”,但在疫情面前,银行即使不能做到“雪中送炭”,也绝不会让借款人“雪上加霜”。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众多借款人,首先应当相信国家、社会对于您困难的理解,坚定齐心协力共度难关的决心。其次,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在线方式与相关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负责人取得联系,反映相关困难,咨询相关政策,按照具体要求办理相应贷款展期、延期、征信修复等手续,减少经济损失,避免征信受损;最后,还可一并咨询相关信贷支持政策,符合条件情况下争取相应的信贷融资优惠为即将到来的复工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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