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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Q&A

2020-02-08
海事海商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Q&A
作者: 高良臣 ,郭恩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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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编写于2020年2月7日,距离钟南山院士披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传人”已经过去足足18天,距离武汉“封城”也已经过去15天,已经是国务院宣布延长后的春节假期结束的第5天,但离多个省市公布的普通企业延迟返工期满仍有近3天。

期待中的“拐点”尚未到来,疫情依然汹汹,但大量国际物流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运转的需要却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对于国际物流企业的经营者在此次疫情中所关注的若干热点问题,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整理归纳,以期为企业针对疫情制定对策提供参考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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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货物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货主能否退舱且不承担责任?
A:可以。本次疫情在初期阶段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特性,疫情本身及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因此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货主若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发货集港,将有权退舱而不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疫情与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个案讨论和处理,下同。

02
Q: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进港或装货时,船公司能否取消舱位且不承担责任?
A:可以,原因同前。

03
Q:进口货物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提货的,收货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A:可以,但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之后应尽快提货。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目前都主动公布了对于箱使费、堆存费的减免方案。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比如:当地复工时间延期、交通管制等。

04
Q:货主退舱或船公司取消舱位后,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运费等如何处理?
A:运费未付的,无需支付;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费。货物已经装船的,装卸费由托运人承担。但若合同另有约定,则应依照合同执行。

05
Q:因疫情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船公司能否在其他港口卸货?
A: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06
Q:上述不可抗力免责情形有无例外?
A:如果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于疫情或控制疫情的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承运人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导致,则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07
Q:国际物流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A:国际物流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了提单的情况下,需要分别对船公司承担托运人责任,对货主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应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根据自身所处的地位分别参考上述提示。

08
Q:国际物流企业仅以代理身份参与相关业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A: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传递自船公司、货主处获得的信息、指示,避免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货主或者船公司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若国际物流企业同时受货主委托办理陆运等业务,但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也可向货主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09
Q:在适用英国法的租船合同中,是否也可以参考上述结论?
A:不可以。上述结论是基于中国法律的初步分析,英国法下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概念,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建立在合同包含相关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下。

10
Q:收货人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拒收货物?
A:截至2020年2月7日,除有消息称约旦决定暂停从中国进口动植物产品、印尼计划暂停进口中国食品与饮料外,暂时未有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货物采取管制措施的报道。如果是因政府行为导致无法收货,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但若收货人仅仅是由于对于病毒传播途径的误解,或者出于其商业利益的考虑,则应当承担拒收货物导致的相关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11
Q:因目的港船舶检疫等管制措施导致交货时间大大延后,国际物流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不需要。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成承诺。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12
Q:若需要证明具体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文件,如何取得?
A:中国贸促会以及各地公证处均有开办此类业务,具体可根据需要联系咨询。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文件通常只能证明有关的疫情、政府行为等本身的存在,而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主张免责的权利。

13
Q:若因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大幅上升,超出所收费用,国际物流企业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向货主要求增加费用?
A: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费用,但此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所涵盖的情形,可改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货主主张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国际物流企业明显不公平,请求适当增加费用。

14
Q:今后发生的新业务,是否仍旧可以参考上述结论?
A:不可一概而论。在疫情发生初期,疫情及相关政府行为等属于不可抗力,但随着疫情持续时间的延长,疫情逐步可控,防控措施稳定并逐步放松,逐渐无法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将不再构成不可抗力,或由于可预见而无法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定。因此,今后发生的新业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盲目照搬造成企业损失。

15
Q:对于今后新的货运代理业务,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国际物流应当时刻关注所经营业务相关航线的船公司动态、目的港政策,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加入与疫情相关的免责条款以及费用承担等条款。由于国际物流企业与船公司或其订舱代理签订的合同中常有担保收货人及时提货的条款,因此对于目的港弃货风险较高的货物,可要求货主托运时提供相关担保。

建议国际物流企业考虑暂缓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承接业务,原因是无船承运人无法直接控制船舶、船员,以及取得相关船舶运营资料,在疫情持续、各国目的港管控措施仍在收紧的情况下,不可控因素较多,作为无船承运人身份经营业务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16
Q:货物集港陆运过程中,如遇到长时间封路或交通管控如何处理?
A:交通运输部在2月3日发布的交运明电〔2020〕44号通知中,明确要求对湖北省以外的地区有序逐渐恢复已暂停运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工具通行。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应向实施人员了解是否是新的经批准的管控措施,以及具体的通知文件,以妥善留存相关不可抗力证据,避免产生违约赔偿责任。

17
Q:有关员工复工等人力资源相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A:可参考文康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应对疫情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Q&A手册》一文。

18
Q:本次疫情被列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可否直接作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依据?
A: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标准合同的列举规定看,并没有列举类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或WHO宣布疫情成为PHEIC情况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会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免责。有关PHEIC的影响及对策,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文康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新冠”疫情被列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贸行业的影响及对策》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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