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安排实操解答(一)

2020-02-09
劳动与就业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安排实操解答(一)
作者 张宁团队
作者: 张宁团队
转发

 第一部分:复工政策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5号)。

一、复工时间及2月9日前复工企业类型

省内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于2月3日起正式正常开工开业。其他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企业应执行山东省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相关规定。

二、青岛市企业复工政策依据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

2.《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第二部分: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劳动人事问题



一、企业能否提前复工?

不能。延迟复工的目的在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部分地区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如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发布权威解答,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但山东省目前并未出台相关规定。
二、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后果?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企业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1.疫情风险

职工来源地疫情、感染人群接触史易于排查,但路途中,特别是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传染则难以避免,个别职工被感染将迅速引发企业内疫情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处分、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和执照、罚款、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复工,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的规定,除符合规定的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也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在延迟复工期间除符合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复工,职工有权拒绝。
四、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休息时完成可以完成的工作,职工拒绝提供劳动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延迟复工期并未区分在家办公还是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办公,且该期间因系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期间,根据《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该期间不建议以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五、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不可以。
六、企业要求劳动者在家休息,劳动者能否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无论是政府要求企业暂停复工,还是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复工,都不属于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且人社部规定明确要求企业继续支付工资。职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七、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鉴于目前已做出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通知,对于是否会再次延长复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管控动态,大局为重,尽量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八、延迟复工期间,HR能做些什么?

1.告知复工时间:依据国家和各地政策规定确定本企业职工复工时间。

2.职工返程提示:提示职工尽可能提前返程,做好路途疫情防护工作,到达后做好自我隔离。

3.职工申报:延迟复工期间进行疫情感染和接触情况申报;可能影响职工正常复工的特殊情形申报,如封城、封路、交通限制等。

4.疫情防控安全告知:复工前职工个人的疫情防控提示;复工后的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的疫情防控安全告知及自我保护措施。

 第三部分:复工后的劳动人事问题  


一、办公模式考虑灵活操作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下两点需特别关注:

(一)办公考勤妥善处置

远程办公虽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风险,但也对常规考勤造成了困难。对企业管理而言,考勤是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尽管职工不在企业地理支配范围内,企业仍应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1.职工仍应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工作,企业可要求其通过办公软件打卡;

2.工作地点应限于家庭或其他固定地址,如确有外出办公需要,应向企业提前报备;

3.职工应当在远程办公期间及时回应工作安排,自觉、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接受企业的定期考察。

而在此期间,企业也应多加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提醒职工注意锻炼与休息,及时向职工传递疫情最新情况与政府政策。

(二)加班管理仍需重视

企业实行灵活办公模式,采用弹性工作机制,是否意味着在疫情期间,所有职工均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案是否定的。

“弹性工作机制”仅是企业应对疫情所做的特殊调整,并不等同于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者仅适用于特定范围、特殊岗位的职工,并且需要提前获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

部分地区如北京、武汉、常州等地,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用集中休息、集中工作等方式正常经营。对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如职工总工作时间不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费。

当然,大部分职工采用的仍是标准工时制,如存在超时工作情况,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因此企业在这段特殊期间,要注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及时掌握职工工作进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制度,有效控制加班成本。
二、降薪轮岗应当协商确定

根据人社部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上述稳岗措施均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无权单方做出调整决定,因此,应通过以下协商方式。

方式1:集体协商
1.协商步骤依法有序

2.协商内容利益兼顾

不论是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还是缩短工时,这些举措均会对职工收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在方案设计上应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考虑特殊职工的实际困难,且调整后的方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职工代表也应充分履行职责,合法、合情、合理表达职工诉求。

3.协商过程注重实效

企业应提前告知实情,公告方案,争取职工理解支持。
以张贴公告、发送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等方式告知全体职工;通知内容包括职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具体方案,向职工客观、坦诚地说明企业当下面临的困难,呼吁职工理解配合,量力承诺度过艰难时期后的待遇恢复与补偿。
安排专人或律师做好答疑与职工安抚工作;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对方案进行合理调整。
工会应搭建并畅通劳资沟通的渠道,及时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减少阻力,鼓励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职工代表也应尽快推动集体合同的落实,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方式2:个体协商

对于人数较少的企业,也可采取个体协商的方式。但企业应注重协商过程的记录与书面文件的留存,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与后续争议。
三、延迟复工期后仍需停工停产的企业注意事项

少数企业受疫情冲击,在度过延迟复工期后仍难以安排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在实施停工停产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延迟复工期后,企业停工停产等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通过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职工理解和支持。

停工停产中如涉及工资调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调整方案,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和后续争议。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最好通过网络、电话征询或电话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包括停工停产原因、期限等,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同时,企业也要将停工停产的情况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做好预案。在此过程中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保留。

(二)依法发放职工工资、生活费

在此次疫情中,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仍应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在青岛地区,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此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与企业协商解除;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相应惩处,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企业如何应对?

如果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工会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七、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未来一段时期之内,不少企业的经营可能都会面临较大压力,比起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更加建议企业可以与职工及时沟通、说明背景原因,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

1.可引导职工请事假。如企业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企业应注意保留职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职工请病假。有些职工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休病假,此时,企业应提示职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

3.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企业应当留存职工申请年休假或者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4.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实务建议:注重与职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如何合法有效安排职工待岗?

企业停工停产而导致职工待岗的,应尽量与职工签订待岗协议书,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实务建议:随时掌握企业现金流情况,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力且预估潜在风险。面对疫情,一段时期内多个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成单量都可能出现急剧减少的局面,企业经营者或者投资人还需要提前具体评估测算下,办公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人力费用等运营成本和费用持续固定发生的情况下,成交量和回款金额又将持续低于计划或预期,由此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如果现金流确实存在较大风险,那就要进一步提前考虑规划企业运营、成本控制和职工管理了。
九、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否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各地也出台了稳岗补贴的相关标准。因此,企业确实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尽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稳岗补贴,企业、职工、政府共同度过难关,尽量不要裁员,或者尽量少裁员。
十、国家层面减轻企业负担的多种措施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联合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其中规定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减负,不久后各地区会响应国家号召颁布政策予以落实。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防控疫情,青岛迟延复工工资支付指引手册WY—V6.015_副本.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