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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职工隔离实操解答(二)

2020-02-09
劳动与就业 疫情期间企业职工隔离实操解答(二)
作者 张宁团队
作者: 张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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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据此,医疗机构对肺炎疫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上的隔离。此外,仍有因地方政府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企业要求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隔离。

1.企业职工隔离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操作和现实情况,企业职工隔离的情形主要包括:医学隔离、政府隔离、企业隔离和自我隔离四大类。

①医学隔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等措施进行的隔离。

②政府隔离,是指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基于防疫实施的停产、交通管制、疫区返程居家隔离等)进行的隔离。例如,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对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通告第一条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从重点疫区来青返青人员,应当自觉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离开重点疫区之日算起不得少于14日。”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5日发布“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其中第三条要求“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自返青之日起居家隔离14天,原则上不得外出;凡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都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③企业隔离,是指企业要求外地返程职工居家隔离一定天数。

④自我隔离,是指企业职工在没有医学、政府、单位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居家进行隔离。

2.“医学隔离”或“政府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一条、《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 号)第二条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医学隔离”或“政府隔离”期间,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第一条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 号)第二条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属于医疗期?

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国家已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的,应当作为特殊期限处理。对于感染者和疑似病人和被诊断为患者的作为医疗期享受待遇(不是一般疾病医疗期待遇,该期间按照规定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密切接触者经过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相应期间后未患疾病的,不属于医疗期,但用人单位应当作为特殊期限处理。

5.企业是否有权要求职工居家隔离?

企业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要求职工自行居家隔离,若职工拒绝自行隔离,企业无权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若职工拒绝自行隔离,若企业发现其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相关政府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6.职工是否有权要求自行隔离?

在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异地返岗职工自行居家隔离的情况下,职工有权根据当地政策要求自行隔离,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若当地政府及企业未要求职工居家隔离或隔离期已满,职工基于自身健康考虑向企业申请自行居家隔离,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同时,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福利休假及事假等,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妥善处理,企业应注意保留好与职工就此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职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7.职工隔离期间,劳动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防控疫情,青岛迟延复工工资支付指引手册WY—V6.015_副本.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