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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下专利法律事务中涉及期限问题的应对

2020-03-06
知识产权 新冠疫情影响下专利法律事务中涉及期限问题的应对
作者 赵吉军 ,张瑜
作者: 赵吉军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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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带来巨大影响。为防控疫情需要,政府部门采取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措施;各地区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措施;对于感染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人员采取了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严格措施。因这些防控措施的影响,在相关专利法律事务中的当事人可能会因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或者因行动受限而难以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行为。



为此,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疫情性质和政府部门相关公告等,就专利授权、确权事务以及专利纠纷法律事务中,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丧失权利的恢复、请求延长期限、诉讼程序中的期限把握等事项,总结提出以下应对工作要点。



专利授权、确权事务中因疫情延误造成权利丧失的恢复

(一)请求恢复权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可见,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已将本次疫情影响作为专利法上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对待,因疫情原因延误而导致当事人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丧失权利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的范围,包括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法定期限)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指定期限)。前者诸如申请程序中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主动修改期限、无效宣告程序的补充证据期限等等;后者诸如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中,指定当事人作出答复或为某种行为的期限。但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时效期限)规定的期限被延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属于前述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的范围。
 
(二)请求恢复权利的文件准备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应在《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关于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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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专利授权、确权事务中因疫情延误而请求延长期限

专利授权、确权事务中,除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权利丧失的后果之外,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次疫情影响造成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法律行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当事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还应在相应期限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专利行政部门在对延长期限请求审查后,不符合规定的,会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对于期限延长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与前述恢复权利不同,当事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至于申请延长的理由,可以是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事实。



疫情影响下专利纠纷程序中的期限掌握

与专利纠纷有关的期限主要包括专利行政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各种期限,如侵权诉讼时效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上诉期限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方面,假如当事人受疫情影响造成诉讼程序中耽误期限的情况已经发生,应该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在障碍消除后的期限顺延,并说明因疫情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考虑到因疫情造成影响的情形多种多样,对于当事人的影响程度也有不同,法院对“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认定也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审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对于诉讼程序中的期限问题,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从严把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中,尽量通过法院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以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

必要时,建议代理律师还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法院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案件受理机关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处理方式,以保障委托人法律事务处理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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