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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与现行《继承法》对比的变化内容及解读(附法条对照表)

2020-06-01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民法典继承编与现行《继承法》对比的变化内容及解读(附法条对照表)
作者 田刘柱 ,王博
作者: 田刘柱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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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与每个家庭都密切相关、也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无外乎是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那么,对比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现行《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在内容上有哪些重要变化?结合这些立法变化,我们在规划家族财富传承、个人财产继承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向大家作以简要介绍。


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修改和变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以及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宥制度


变化内容:

现行《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上述规定第(四)项的内容,增加了“隐匿遗嘱”的情形;同时,还增加了“(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增加了第三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变化原因:
在众多的继承纠纷司法案例中,存在着部分继承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遗产而向其他继承人隐瞒遗嘱内容,或者因为被继承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而欺诈被继承人,或者以不赡养被继承人、向被继承人发脾气、甚至使用语言、肢体暴力手段逼迫被继承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情形。为了防止继承人以此类行为损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继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个人财产,民法典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绝大多数为极其亲密的亲属关系,对于上述规定中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如果继承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愿意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那么法律也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不应彻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也是民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因此,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中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第一款规定的前两项行为因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能适用前述宽宥制度。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类似,如果受遗赠人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也会丧失受遗赠权。且因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着极其亲密的亲属关系,一旦受遗赠人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则不能适用宽宥制度,而会彻底丧失受遗赠权。
 
二、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变化内容:
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将《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修改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变化原因:
无论是现行的《继承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即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也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财产会被直接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此时,不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
 
三、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遗嘱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变化内容:
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删除了《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规定。

变化原因: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积累,个人需要传承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复杂多样,数量也越来越多,如果要求被继承人必须以亲笔书写的方式设立遗嘱,不符合时代的要求。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此外,《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即公证遗嘱只能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的规定,人为增加了被继承人变更或撤回遗嘱的成本,为被继承人根据子女的赡养情况和家庭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撤回遗嘱内容设置了程序上的障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被继承人之前设立的公证遗嘱已经不符合其临终前的意愿,但是公证处已经不愿意为身体状况不佳的被继承人再进行遗嘱公证,或者部分公证处要求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场、但继承人无法就变更后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继承法》的规定势必无法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无论遗嘱是何种形式,都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除非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为被继承人变更和撤回之前遗嘱降低了经济成本和减少了程序障碍。
 
四、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

变化内容:
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变化原因: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五、完善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扩大了抚养人的范围

变化内容: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变化原因: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更加有利于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没有继承人的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让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有利于推进老龄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减少空巢老人、孤寡老人老无所养的情况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除了上述主要的变化内容,民法典继承编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还有一些表述上的细微调整和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后附的《法条对照表》。

最后,我们结合代理诸多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客户提出的比较普遍的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建议:

1. 何时设立遗嘱比较合适?

比较常见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我现在身体健康,不需要考虑设立遗嘱的问题,等我身体不好的时候再设立遗嘱。”事实上,我们无法预见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临。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在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与自己内心的财产分配意愿不相符时,就应当立即设立遗嘱,以保证个人财产的传承方向。当然,如果家庭关系、财产状况、传承想法发生变化,可以重新设立遗嘱,变更和撤回之前的遗嘱内容。

2. 遗嘱只有进行公证才有效吗?

 不是的,也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够进行公证,比较常见的公证遗嘱主要针对的是有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和股权。但是公证遗嘱因为有公证员的参与和指导,一般不会出现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或者因为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的情形。

3. 如何设立遗嘱更有效?

设立遗嘱其实是一项比较复杂和专业的事情,需要根据遗嘱人的财产类型、财产数量、家庭结构和个人的特殊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拟定,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我们建议在设立遗嘱之前,咨询法律专业人事,在律师或公证员的参与和指导下设立遗嘱,避免遗嘱无效或因表述不当而引发争议。同时建议在遗嘱中指定专业人事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保证遗嘱的实现,减少继承纠纷和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的麻烦。在金融资产较多的情况下,还建议咨询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合理使用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制定综合的财富传承方案。

设立遗嘱后,建议将遗嘱交由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保管。以便继承人、受遗赠人知晓遗嘱内容,能够及时主张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受遗赠人知晓遗嘱内容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也就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并留存相关证据。否则, 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
 
附:法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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