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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才能避免企业生存危机

2020-07-31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才能避免企业生存危机
作者 李凤凡 ,王渊
作者: 李凤凡 ,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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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今社会主流的企业形式,其高效的资源整合能力,出资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成为了中国几千万民营企业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要求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也正是基于此,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意味着对优化企业的治理又增加了一层变量关系——婚姻关系,而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的婚变大战,导致企业治理失衡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创始人努力创下的良好局面很可能毁于一旦。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详解,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才能避免企业治理失衡的技术路径。

 

02案例(改编自实务案例):


张女士和徐先生系大学同学,硕士毕业后两人恋爱结婚,并在同一家生物研究所工作。后来,二人辞职创业,与同学刘小姐共同成立一家生物科技公司。


2004年A公司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股权比例是徐先生55%、张女士35%、刘小姐10%。经过几年的奋斗,公司逐步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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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姐的老公何先生,十分看中A公司的项目,决定以财务投资人的角色收购公司30%的股权,恰逢公司需要资金进入投产新项目,况且大家都是相识多年的老友,很快就达成了收购意向。


条件如下:

1、张、徐夫妻二人分别转让15%的股权給何先生

2、何先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A公司

3、同时徐、何、王(新合伙人)共同作为股东另外新设B公司,用于投产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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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收购之后,张女士由于怀孕也就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做了全职太太。

 

就这样,公司在资本的加持和市场的良性反馈下,一步步发展壮大,徐、何、王又新设c公司完善了产业链,很快就成为当地的重点企业,每年保持盈利。


公司在发展的轨道上运转非常顺利,但是徐先生的婚姻却偏离了轨道。2017年年初,张女士发现何先生徐先生出轨,二人为此激烈争吵。徐先生提出离婚并建议协议分手,关于其名下公司的所有股权分割问题,由于张女士是全职太太,要股权也没有用,可以给张女士股权折价款1000万元。


张女士觉得公司是两个人共同创立的事业,回归家庭后又辛苦这么多年,如今徐先生提出的股权折价款1000万远远低于公司市值,并且补偿是一次性的,未来自己将没有后续收益,所以张女士没有同意徐先生的方案。


于是一场“股权争夺大战”就此拉开了序幕,同时也找到了我们来解决问题。

 

03:解决方案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前情梗概,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上待解决问题,然后找到问题的关键症结,逐一突破。

问题:


1、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徐先生所持有的股权?

徐先生所持股权均为二人婚后设立的,属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1)徐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

(2)徐先生所持有的B公司40%的股权

(3)徐先生所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


当然张女士也可以选择接受徐先生所持有股权对应的补偿折价款,这次过程中只需要确定双方认可的公允股权价值,即可要求以此折价补偿,徐先生继续持有股权,张女士实现股权变现。后来张女士多方权衡后决定在现金折价补偿部分的基础上再持有部分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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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女士要求分割股权会对公司造成哪些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目前公司治理层面的问题;


(1)徐先生持有三家公司的股权,同时徐、张同时持有A公司股权,如果张女士要求分割股权,首先需要面临来自其他股东的压力,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特性,即使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要优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在本案中新进合伙人王先生明确表态B、C两家公司的股权不宜被分割。


(2)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司中徐先生的角色一直是创始人、技术派、大股东,同时公司也掺杂着同学朋友,以及财务性质的投资人,人物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强行逐个分割股权,作为创始人的徐先生就会丧失企业控制权,极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在这种局面下,对于张女士来说其手中的股权必然缩水,也不是最佳选择。所以不建议逐一强行分割股权。


3、如何搭建股权分割模型,才能避免陷入公司僵局?


解决问题的前提一定是找到问题,经过综合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


(1)首先是公司经营层面,三家公司,全部都有自然人持股,不利于公司集约发展,需要重新梳理企业经营结构。

解决思路:成立集团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在集团公司中担任股东,将自然人股变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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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各方在新搭建的母公司中持股比例问题;由于我们前期对各方利益主体的逐一沟通,最终大家一致同意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定A、B、C三家公司的价值,计算出各方的持股比例。


(3)解决张女士获得股权之后的疑虑,担心自己作为中小股东,不能分红或者让大股东架空利益,将公司“空壳化”。需要确保张女士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对张女士的股权做出来相关限制;其可以享有知情权、查账请求权、重大事项表决权(涉及利益分配、人员选任、组织模式变动等)、分红权,其他权利仍由原创始人徐先生行使,保证了徐先生的控制人地位,以上这些条件全部通过合伙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确认。在此条件下一方面保证了张女士的股东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公司的结构稳定,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4)同时考虑到张女士的特殊身份及风险隔离的必要,在上述结构中,特别搭建了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以张女士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的责任范围之内实现对公司的穿透控制,并通过提名董事会成员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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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此为契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剔除家族企业治理上的相关弊端,建立完善了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结构及人员提名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为未来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打下基础。


04:写在最后的话


回过头来再看上面的案例,貌似是一个完美故事的结局,当然这也是律师从中斡旋,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事后我们评价,还好这个故事的主角都是理性的个体,一番周折过后,事态又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如果对股权安排的问题,我们能够事前筹划,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制,亦或者事先做好《公司章程》防范事项,将婚姻关系这个变量关系控制在公司运营的正常轨道中,可能问题解决起来又会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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