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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天价债务谁来担?

2020-09-18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天价债务谁来担?
作者 李凤凡
作者: 李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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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最后一场诉讼开庭前,我们跟邵女士刚到达法庭,瞬间被十几位债权人围堵,众人情绪激动,对邵女士进行人身攻击,指责她是“罪魁祸首”。当时混乱尴尬的场景真是惊心动魄。


其实,对邵女士来说,这场官司来得很突然,明明是丈夫擅自借钱炒股,作为妻子的她也没有签字,债权人却把她告上了法庭。


“我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我到底该怎么办?”邵女士找到我们时,满心恓惶。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配偶一方借款,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邵女士和丈夫江某结婚12年,两人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可观,日子过得也算是平淡安稳。有人说,生活就是这样,不是给你一点惊喜就会给你一记惊吓,邵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突然就被十几张法院开庭传票给打破,邵女士居然“被被告”了。


原来,丈夫江某向亲戚同事等二十多人共借款1800多万拿来炒股,却赔了个底掉。所以,债权人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邵女士而言,这无疑是晴天霹雳。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帮助邵女士理清这一团乱麻。


在庭审中,二十多名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如下:


江某接收数原告转账的银行流水;

江某以个人名义给数原告出具的“借条”。


经过几轮的严密分析,我们发现了案件的突破点:


1、案涉“借条”由江某个人签署,邵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不具有夫妻共债共签的事实基础,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数原告转账的数额较大,严重超出江某与邵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数名原告作为江某的同事,明知江某夫妇均有稳定的工作和高薪的酬报,且二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完全无需对外举债;


3、江某在接收数原告转账的当日立即转入其名下的证券账户,该借款全部用来炒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4、邵某并未因江某的“借款”行为获取收益,从未分享投资其所得。依据流水记录,在江某的股票回款后,都会在第一时间支付数原告的本金及收益,并未流入邵某的账户。


因此,本案不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虽然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邵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找到了突破点,但因为二十多名原告是分别起诉的,律师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使用同一组证据,通过不断调整诉讼策略,击破对方的防线,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


最终,本案经过二十多场一审诉讼、两场二审诉讼,判决涉案借款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邵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最后一场诉讼开庭时,前述诉讼的判决结果已经生效,其中的1700余万元已经判决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前案中所有的债权人申请现场旁听。这也出现了开头的混乱场景。


最终,在数名法警的护送下,我们才得以顺利进入法庭。经过4小时的审理,法官当庭宣判,邵某对于丈夫擅自借款炒股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尘埃落定的那一刻,邵女士泪如雨下、泣不成声,这场宣判终于结束了困扰着她一年之久的噩梦。


我们为邵女士感到欣慰的同时,也要掌握本案的要点。 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


情形1、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情形2、共需共债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情形3、共产共债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那么,我们来总结一下:


1、只要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举借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和生产经营,事后一方也没有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的生产、经营。


遇到类似的情况,只要没有以上三种情形,不管配偶债务有多少,都不需另一方来承担。你学到了吗?


文康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文康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依托于“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由来自文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的10余位专业律师组成,业务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细腻,服务地域覆盖全国,辐射境外。


业务版块涵盖:家事纠纷服务、遗产纠纷服务、家族财富管理、家企股权设计、家企法律顾问、企业家法律法商培训、私人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税务筹划、情感指导,实现了从单纯的婚姻家事诉讼领域,到家事与企业的交叉领域,再到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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