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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 GIVEN”轮搁浅,货主应了解的共同海损知识

2021-03-30
海事海商 “EVER GIVEN”轮搁浅,货主应了解的共同海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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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荣海运所属的“EVER GIVEN”轮在苏伊士运河搁浅,导致苏伊士运河双向封闭。经过埃及当局及相关各方数日来的努力,目前该轮已经脱困,苏伊士运河的航运正在逐渐恢复正常。


苏伊士运河的恢复让航运界乃至整个国际贸易相关行业都如释重负。然而,应当看到的是,此次脱困救援工作实际上是不计成本进行的,使用了包括挖沙船、特种拖轮等成本极高的救援方式。最终核算救援费用很可能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对于救援方而言,这些费用只能向“EVER GIVEN”轮的船东收取。面对天文数字的费用账单,船东也不太可能独自承担。除了向船舶保险人提出理赔外,船东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宣布共同海损。

对此,在之前的《“EVER GIVEN”轮搁浅导致苏伊士运河双向封闭对中国进出口企业影响及对策》一文中已有所涉及。

共同海损是伴随海上运输活动岀现的—种特殊法律制度,是维护海上商业运输秩序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目的是鼓励船方在船货面临共同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等。希望通过这些基础知识的介绍,能够帮助中国广大的进出口相关企业早做准备,避免因对相关知识不了解而错失减少损失、维护利益的良机。

01
什么是共同海损

1.不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中的共同海损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共同海损的界定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第一条,对共同海损定义为: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目前国际中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它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法律,这一民间规则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由于当事人普遍采用,成为海商法领域典型的国际航运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使用最多的是1994年版本。最新修订版本是《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国际规则可以看出,共同海损就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海啸、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或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等。

2.构成共同海损的标准: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这是因为,若共同海损无效,则共同海损分担的基础则不存在,也就无法成立。

据报道,“EVER GIVEN”轮疑遭遇瞬间强风吹袭,造成船身偏离航道,触底搁浅, 如报道属实,那么可能属于意外事故,搁浅事故已经威胁了船和货物的安全,要想脱浅,必须采取紧急、合理的措施,必然会产生船舶救助和紧急修理的费用、货物卸载、过驳、仓储、另行运输至目的港的运费等费用等(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费用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本文将可能发生的费用尽可能罗列,以便帮助各位读者理解)。此类搁浅事故发生后,船方必然会尽快发布船长声明,宣布共同海损。

02
共同海损的范围

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2、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3、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4、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以上可以看出,需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共同海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共同海损牺牲,另一部分是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例如为拯救船货而有意抛弃货物、搁浅船舶等造成的损失等等。共同海损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救助报酬,减载、堆存和重装费用、进入避难港相关费用,某些特定的修理费用等等。

 “EVER GIVEN”轮搁浅为了脱困产生的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将由船、货各方共同来分摊。这类损失和费用不是因为搁浅本身造成,而是为了挽救搁浅中的船舶和货物等而产生的。如果是船方本身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03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通常情况下,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某个货主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基本计算原则是按照该货物到岸价值减去非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占全部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之后用该百分率乘以全部共同海损金额,来计算出某一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做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仍可提请仲裁或起诉。


04

共同海损担保


一旦宣布共同海损,那么接下来就必然涉及到共同海损担保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而《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根据上述规定,一旦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其就有权要求货方(一般是收货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否则船方就有权留置货物。

而外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此也基本类似,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及收货人或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

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当然,保证金的权利转让是依照货物保险人退还给收货人的数目而定的。共同海损保证金所应得到的利息一般属于收据持有者。

目前,更为常见的做法是共同海损分摊担保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担保函来替代共同海损保证金,即当宣布共同海损后,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参与共同海损的理算,但通常船长或船东只接收级别较高、较有信誉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如果货主没有投保的,一般船方要求货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05

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货方对船方的文件认真审核

船方及理算人通常会要求货方在提货前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和签署海损协议书。除此以外,船方通常还会要求货方提供证明货物价值的相关文件。建议货方收到相关格式文件后,在签署前还是要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

2、建议货主支付保证金时尽量谨慎,并对货物及时检验

建议货主在支付担保金上尽量谨慎,因为如果最终确定搁浅是船方过失造成,货方再取回担保金或向船方追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将远远高于仅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和海损协议书而最终无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形。如由于货物没有保险将令货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货方需要在各个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包括在船舶靠港后第一时间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是否发生了货损以及货损程度,货损原因,判断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等等。这关系到最终应当向谁索赔,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能否获得共同海损补偿等等。

3、发生货损的货方及其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分摊共同海损

货物被成功获救的货主,货方最终将需要按照受益货物价值占所有受益船、货、运费等价值的比例,来分摊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救助、修理等各项费用。如果货损是因为施救措施等原因造成的共同海损牺牲,则货主仍需要就货物损失和剩余价值一并分摊共同海损,当然相应的,该部分货损也可以参与请求共同海损补偿。

4、货运代理企业积极做好船方和货主的沟通工作

货运代理企业在收到船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全部通知文件转给货主,最好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等,并对货主反馈的意见或文件及时告知船方,并保留好证据,避免出现传达不及时或未尽到责任的情况。

06

小结


在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的相关企业因不了解相关知识,加上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高昂,一般遇到此类事件最后往往放弃货物,对船方的要求不理不睬,最终自认倒霉了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让国内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共同海损的相关知识,尽量避免因不了解而蒙受损失。

而且,对于共同海损而言,即便货方放弃了货物,也不代表船方就无权向货方主张共同海损分摊。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广大企业主动积极了解本次事故的前因后果,参考本文的建议做好防范措施。

当然,在此基础上相关企业也应当尽快与相关专业人员联系,获得更为专业的支持和帮助,以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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