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到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参赛人员失联。但由于赛段内地形地貌复杂,夜间气温再度下降,搜救难度增大。参加百公里越野赛的172人中,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救治,21名参赛人员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此次赛事12.2%的死亡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该赛事由甘肃省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政府承办,执行单位是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文拟从此次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期望引起此类活动组织者的高度重视。
民事法律责任
(一)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游兮与河南省体育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京0105民初31305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1. 活动组织者的确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零五号)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组织者”一般为活动的承办方;协办方对其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承担组织者责任。
关于主办方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上述规定,主办方直接承担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视为组织者;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院判例,即使未承担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因作为主办方而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体,也可能与承办方一起承担组织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主办方为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时,由该主办方对其与活动的具体关系、是否参与实际筹备和组织工作负举证责任。
在确定主办方是否为活动组织者后,对于主办方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活动赛事有关协议内容和具体活动组织情况,根据其在活动中的角色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既包括提供活动所需安全可靠的场所、设施、设备,也包括提供安全所需医疗、安保等专业保障人员及保障方案。
(2)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且应起到危险预防、危险消除、及时救助等作用。
(3)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严格的标准适用顺位:有特殊主体的,优先适用特别标准;有法定标准的,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的,适用善良管理人标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系最低的一般人注意标准。
3. 越野跑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和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马拉松”系“42.195 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越野跑、山地跑等马拉松派生出来的运动则统称为“马拉松相关运动”,参照适用马拉松有关法定标准,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等。
但相比马拉松,越野跑地形复杂、路况多变,对跑者的身体素质和技术要求更高;赛事距离往往较长(超过50公里),对耐力、抗疲劳的要求更高;更容易疲劳,损伤风险更高,损伤类型更广,需要更加多样化的装备,数量和种类更多(如盐丸、能量胶、碳水、糖和提供能量)的补给。此次越野赛的赛道多为自然起伏的山地,山间土路或沙石路多,有爬坡、下坡障碍,全长2.3公里,落差216米,且百公里比赛线路上设有9个打卡计时点,选手要在每个计时点规定关门时间内完成打卡,否则就将退出比赛。鉴于越野跑相比一般的马拉松赛事危险系数更高,有关法定标准理应更高、更严格,但除中国田径协会2021年发布的《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外,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强制性标准。
(二)“白银市越野跑”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判例,法院在认定活动组织者确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会从公布赛事信息、设置补给站和安全导引点、及时救援和初步治疗等各方面全面考虑,且活动项目的危险性越高,对组织者的要求就越严格。对于此次赛道环境较复杂的“白银市越野跑”组织者,认定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必然更高。
1. 是否考虑到天气对赛事的影响?
白银市气象台在21日21时50分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并提到了景泰县。甘肃省气象局在5月21日的重要天气提示中提到:“21日~22日甘肃省有一次大风沙尘、降温降水天气过程……5月已进入强对流天气多发时段,注意防范短时强降水、冰雹、雷电、阵性大风等不利影响。” 景泰县气象局为本次比赛提供了现场气象服务,气象局的主要领导给组委会的主要领导发送了比赛场地的气象信息专报。5月21日22时16分,景泰县气象台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24小时内,该县大部分地方平均风力将达5—6级,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扬沙或浮尘天气。5月22日11时42分,甘肃省气象局官方微博发布了短期天气预报:“受冷空气影响,全省大部气温继续下降,河西五市及白银、庆平、平凉三市和兰州市北部有5-6级西北风,阵风7级。”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赛者有在赛前获取赛事路线、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权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办日期气候等自然条件及组织措施应当适宜赛事举办;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类赛事均应为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指南,它至少应包括起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极端天气预测是大型体育赛事应对突发状况的前提之一,在上述天气预报随时可获取的情况下,运营方是否告知了参赛者比赛当天的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是否认真考虑了“举办日期气候等自然条件及组织措施是否适宜赛事举办”,是否对气象部门的预警做出正确预判,均影响对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2. 遇异常天气是否更换备用赛道或变更、取消赛事?
高海拔赛事极易受天气的影响,此次赛事活动组织者显然没有按上述越野跑赛事标准提前准备备用赛道方案,也没有理解上述标准是经过科学分析和现实教训后的经验总结。
3. 是否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
此次越野赛活动对参赛者列的强制携带物品清单中仅包括救生毯等简单物品,风衣/冲锋衣、保暖内衣等装备仅作为建议装备,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相比2019年该赛事须知中强制携带物品也有显著减少。此外,是否在选手签到时对强制装备进行检查,是否对未携带的选手强制要求退赛,均影响对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4. 是否考虑到越野跑中的“失温”风险?
5月22日下午1时左右,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是此次赛事出现众多遇难者的主要原因。
人体的正常体温大约维持在37℃左右,越野跑比赛中,起风、降温、降雨会导致人体热量大量流失超过于热量的补给,体内热量越来越少、不足以保持体温,人体核心区温度降低,会出现“失温”现象,短时间内就可能产生寒颤、心肺功能衰竭等症状,严重时可能造成死亡。户外运动中,环境温度过低和穿着太少,身体能量不足,没有足够能量供以产热维持体温,都会导致失温现象。
“白银市越野跑”活动组织者是否制定风险预案,在列明强制携带装备时是否考虑到“失温”风险,是否根据可能的风险配备了相应的保障人员和保障措施,均影响对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5. 基本保障是否完备?补给站设置是否合理?
黄河石林赛事最难的一段是从CP2到CP3(Checking Point,打卡点),8公里距离,爬升1000米,且只有爬升没有下降,赛道是石头与砂土混合的陡峭山路,需要手脚并用往上爬,摩托车上不去。然而该CP3(第三个打卡点)却不提供补给,按照预定计划,参赛者晚上才能到达赛道补给站,到达山顶后没有可补充的食物、饮水。据媒体报道的参赛者回忆,从CP2到CP3,逆风,能见度低,越往上爬,风越大、雨越大、温度越低,体感温度更低;暴露的山体无处可躲避,有些选手的保温毯直接被大风给撕碎了。
此次赛事在最险要的地方反而长距离没有补给站、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和医疗保障,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很难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事后很多选手反映主办方配备GPS定位精度不够、只能定位到度,而选手日常携带的GPS都能精确到度分秒,导致搜救难度加大、耽误了搜救进度;组委会收集转运包的时间是在5月21日18点,转运点在CP6,如果比赛当天早上再次确认装备携带需求,或者将转运点设置在风险最高的第二个或第三个打卡点,可能很多人就会把冲锋衣穿在身上了。
6. 中止比赛是否及时?医疗救援资源是否充足?
事发当日飘着大雨,风力有7、8级,甚至出现了罕见的冰雹天气,能见度较低,对于这类比赛遭遇特殊天气情况,组织者应当提前制定暂停或中止比赛的预案。据媒体报道,采访的参赛者均表示,他们在失去意识或受伤前,并未接到举办方叫停比赛的通知。12时参赛人员在微信群里发布求救信息;下午1点左右,在CP2赛段,参赛者听见一名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打电话,在大风中说:“我的经验是比赛必须终止!”赛事方的人显然还在犹豫,蓝天救援队队员很生气:“我已经跟你们讲了,我尽力了,赛事必须停止。” 下午2点多,举办方才中止比赛。显然,活动组织者没有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中止比赛。
据媒体报道,从2018年开始连续4年,该项赛事均由晟景体育公司负责运营,2018-2020年公开招标采购,晟景体育公司中标金额都在150万到200万之间,今年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当地宣传部直接指定由晟景体育公司继续运营,但晟景体育公司的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为0人,只有22名员工,显然不足以援助此类赛事。
(三)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1. 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该条规定,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不确定;在正常情况下,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本赛事活动中,主要损害并非来自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是恶劣天气、赛事安全保障和救援收容等方面并非此类赛事必然存在的风险,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
此外,虽然赛事组织者可能已要求参赛运动员签署参赛风险告知和免责声明,但活动组织者是否因已告知风险而免责,应根据风险的不同种类进行判断:有些风险属于文体活动的固有危险,且已经为社会一般人所知晓,如参加正常跑步过程中的晒伤、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应予免责;但是,固有风险之外的意外损害,以及因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组织者承担。
2. 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部分赛段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导致气温骤降,但上文中已列明了当地的天气预报信息,且“海拔每上升1000米,气温约下降6.5℃”属于生活常识,作为此类赛事的活动组织者,对该恶劣天气对高海拔地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是明知的,此次赛事的惨烈后果在充分的赛事保障、完备的应急预案、及时的救援下是可以避免的,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规定,此次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本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法益侵害或法医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3.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4. 应当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5.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作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暂停相关体育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此次事件给国内火热的赛事敲响了警钟,未来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危险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更需要明确界定主办方、承办方、执行方等各类赛事活动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防止因内部约定缺失导致责任推卸,促进对赛事安全标准、赛事经费、工作人员和各类补给等方面的充分保障,避免今后再出现此类惨况。
李阳
高级合伙人
李阳律师拥有逾十五年执业经验,现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或商业公司、留学教育机构、体育用品公司、足球俱乐部和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成功处理了国内首例公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某大型连锁企业股份制改造等项目,倡导以行业化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李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合同纠纷以及金融、房地产、文化、体育、外资等行业相关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与担保、租赁与融资租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重组或清算、公司并购、保全与执行等细分领域,并对前述案件所涉效力之判断、违约责任之认定等颇有心得。李阳律师亦成功办理了多项涉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
此外,李阳律师参与办结过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了令客户较为满意的结果。
唐朝
实习律师
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工作6年并从事法律判决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诉讼、非诉讼复合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与娱乐法、私募股权/证券投资等领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