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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越野跑”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1-06-04
研究发展 “白银市越野跑”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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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到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部分参赛人员失联。但由于赛段内地形地貌复杂,夜间气温再度下降,搜救难度增大。参加百公里越野赛的172人中,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救治,21名参赛人员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此次赛事12.2%的死亡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该赛事由甘肃省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白银市体育局、景泰县委、景泰县政府承办,执行单位是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文拟从此次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期望引起此类活动组织者的高度重视。


01

民事法律责任

(一)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游兮与河南省体育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京0105民初31305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1. 活动组织者的确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零五号)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组织者”一般为活动的承办方;协办方对其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承担组织者责任。


关于主办方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上述规定,主办方直接承担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视为组织者;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院判例,即使未承担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因作为主办方而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体,也可能与承办方一起承担组织者责任。


在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北京键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20)宁01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称其仅仅是挂名的‘主办方’,既不提供资金,也不参与演唱会的管理,也无证据证明其获利,不应承担补偿责任,但上诉人作为演唱会对外宣传的主办方,对上诉人起到了宣传、提高知名度的作用,其有责任和承办方一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其是否获利,系其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约束第三人,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当主办方为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时,由该主办方对其与活动的具体关系、是否参与实际筹备和组织工作负举证责任。


在游兮与河南省体育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京0105民初31305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赛事的组织者……涉案赛事在商丘市睢县境内举办,相关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河南省体育局和商丘市政府作为该赛事所在地方的政府部门,对该赛事运营情况应有了解,该二单位在该赛事秩序册上明确标明为主办单位,本院有理由认为经过该二单位同意,现该二单位不能举证排除其与该赛事的关系,本院认定其亦为赛事的组织者,该二单位应与奥天公司和铁人三项协会共同承担组织者责任。”


在确定主办方是否为活动组织者后,对于主办方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活动赛事有关协议内容和具体活动组织情况,根据其在活动中的角色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


在刘晓等与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2016)京0101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比赛属群众性活动,六被告作为主办者、协办者、场地提供者和学生的直接组织者根据其自身在比赛中角色的不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分别根据其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其承担的是保证活动有序进行的职责,包括竞赛规程的制定,具体职责的分配和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作为活动的协办方,其主要职责是向参赛学校传达主办方的规程,并组织学校进行报名,提示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体育活动中心作为赛事场地提供者,其主要职责为提供安全的赛事场地及设施,保证其场地建筑物、配套设施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作为本次赛事的参加者和学生参赛活动的具体组织者负有组织相关人员参赛并保障相关人员安全的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既包括提供活动所需安全可靠的场所、设施、设备,也包括提供安全所需医疗、安保等专业保障人员及保障方案。


在王晓民等与甘肃梦想之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19)甘01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和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予以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在刘晓等与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2016)京0101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而言,包含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数量足够并且具备合格能力的安全保障人员。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要消除经营场所或组织活动中内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外部不安全因素及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协助等。”


(2)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积极的作为义务,且应起到危险预防、危险消除、及时救助等作用。


在李朝廷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2018)京0111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3)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严格的标准适用顺位:有特殊主体的,优先适用特别标准;有法定标准的,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的,适用善良管理人标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系最低的一般人注意标准。


在王晓民等与甘肃梦想之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19)甘01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第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第四,一般标准。这种标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二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义务人而言是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是其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


3. 越野跑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和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马拉松”系“42.195 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越野跑、山地跑等马拉松派生出来的运动则统称为“马拉松相关运动”,参照适用马拉松有关法定标准,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等。


但相比马拉松,越野跑地形复杂、路况多变,对跑者的身体素质和技术要求更高;赛事距离往往较长(超过50公里),对耐力、抗疲劳的要求更高;更容易疲劳,损伤风险更高,损伤类型更广,需要更加多样化的装备,数量和种类更多(如盐丸、能量胶、碳水、糖和提供能量)的补给。此次越野赛的赛道多为自然起伏的山地,山间土路或沙石路多,有爬坡、下坡障碍,全长2.3公里,落差216米,且百公里比赛线路上设有9个打卡计时点,选手要在每个计时点规定关门时间内完成打卡,否则就将退出比赛。鉴于越野跑相比一般的马拉松赛事危险系数更高,有关法定标准理应更高、更严格,但除中国田径协会2021年发布的《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外,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强制性标准。


(二)“白银市越野跑”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判例,法院在认定活动组织者确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会从公布赛事信息、设置补给站和安全导引点、及时救援和初步治疗等各方面全面考虑,且活动项目的危险性越高,对组织者的要求就越严格。对于此次赛道环境较复杂的“白银市越野跑”组织者,认定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必然更高。


在温平安等与北京硬石动力体育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8)京 0105 民初 18349 号民事判决】中,“2017北京灵山100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比赛过程中,于某某倒地死亡,尸体未经尸检,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赛事为山地越野比赛,上升海拔在2000米以上,设定的赛事项目又为长距离越野项目,比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涉案赛事道路均为山路、交通不便利且海拔上升较大,在此种不利条件下,参赛选手要完成 50 公里甚至100公里的跑步项目,作为赛事组织者,沐城苑公司应当充分意识到涉案赛事的危险性并应针对相应的危险、相应的困难作出必要的防范。而根据现有证据看,沐城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于某某赛事的危险性,并未对于某某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比赛进行严格审核,并未提供充分地证据证明其已配备了专业的医护人员,且准备的医疗器械过于简单,并未准备救护车、除颤仪等基本的医疗设备,并未针对参赛者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或者制定医疗方案,上述问题导致在于某某晕倒后,专业的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者未能及时开展有效地救助,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亦可知,于某某在晕倒后尚有呼吸存在,故沐城苑公司应当为其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无序承担责任。”


1. 是否考虑到天气对赛事的影响?


白银市气象台在21日21时50分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并提到了景泰县。甘肃省气象局在5月21日的重要天气提示中提到:“21日~22日甘肃省有一次大风沙尘、降温降水天气过程……5月已进入强对流天气多发时段,注意防范短时强降水、冰雹、雷电、阵性大风等不利影响。” 景泰县气象局为本次比赛提供了现场气象服务,气象局的主要领导给组委会的主要领导发送了比赛场地的气象信息专报。5月21日22时16分,景泰县气象台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24小时内,该县大部分地方平均风力将达5—6级,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扬沙或浮尘天气。5月22日11时42分,甘肃省气象局官方微博发布了短期天气预报:“受冷空气影响,全省大部气温继续下降,河西五市及白银、庆平、平凉三市和兰州市北部有5-6级西北风,阵风7级。”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赛者有在赛前获取赛事路线、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权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办日期气候等自然条件及组织措施应当适宜赛事举办;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类赛事均应为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指南,它至少应包括起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极端天气预测是大型体育赛事应对突发状况的前提之一,在上述天气预报随时可获取的情况下,运营方是否告知了参赛者比赛当天的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是否认真考虑了“举办日期气候等自然条件及组织措施是否适宜赛事举办”,是否对气象部门的预警做出正确预判,均影响对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2. 遇异常天气是否更换备用赛道或变更、取消赛事?


2021年4月8日中国田径协会官网发布的《中国马拉松管理文件汇编(2021)》第五章第五节《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第五条“赛道设计”第二项“备用赛道”规定:“因突然到来的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比赛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可使用对应备用赛道方案。备用赛道的设计原则:1. 降低海拔。天气的恶劣程度会随着海拔下降而急剧减缓;2. 选用平整、结实和宽阔的路面,车辆尽可能可通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高海拔赛事极易受天气的影响,此次赛事活动组织者显然没有按上述越野跑赛事标准提前准备备用赛道方案,也没有理解上述标准是经过科学分析和现实教训后的经验总结。


3. 是否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


《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第八条“强制装备设置及检查”明确规定:“赛事须根据赛道情况、天气情况、补给站设置情况等条件,对选手提出强制装备要求,强制装备清单须在赛事报名说明里进行明确说明,强制装备包括但不限于:(1)保温毯、救生口哨、水具……(4)高海拔赛事,须要求选手携带具有防风及保暖作用的外套;(5)赛事关门时间大于 12 小时的比赛,须为选手配备便携GPS设备,并要求选手全程携带;(6)能够容纳所有强制装备的背包”且“赛事须在选手签到时对强制装备进行检查,并在赛事中途设置一个或多个装备检查站,原则上须进行轮检,条件不允许的赛事可进行抽检,抽检人数不得低于抽检项目参赛人数的 50%”。


此次越野赛活动对参赛者列的强制携带物品清单中仅包括救生毯等简单物品,风衣/冲锋衣、保暖内衣等装备仅作为建议装备,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相比2019年该赛事须知中强制携带物品也有显著减少。此外,是否在选手签到时对强制装备进行检查,是否对未携带的选手强制要求退赛,均影响对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4. 是否考虑到越野跑中的“失温”风险?


5月22日下午1时左右,百公里越野赛高海拔赛段20公里至31公里处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是此次赛事出现众多遇难者的主要原因。


人体的正常体温大约维持在37℃左右,越野跑比赛中,起风、降温、降雨会导致人体热量大量流失超过于热量的补给,体内热量越来越少、不足以保持体温,人体核心区温度降低,会出现“失温”现象,短时间内就可能产生寒颤、心肺功能衰竭等症状,严重时可能造成死亡。户外运动中,环境温度过低和穿着太少,身体能量不足,没有足够能量供以产热维持体温,都会导致失温现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对赛事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委会须做好起终点以及沿线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


“白银市越野跑”活动组织者是否制定风险预案,在列明强制携带装备时是否考虑到“失温”风险,是否根据可能的风险配备了相应的保障人员和保障措施,均影响对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5. 基本保障是否完备?补给站设置是否合理?


黄河石林赛事最难的一段是从CP2到CP3(Checking Point,打卡点),8公里距离,爬升1000米,且只有爬升没有下降,赛道是石头与砂土混合的陡峭山路,需要手脚并用往上爬,摩托车上不去。然而该CP3(第三个打卡点)却不提供补给,按照预定计划,参赛者晚上才能到达赛道补给站,到达山顶后没有可补充的食物、饮水。据媒体报道的参赛者回忆,从CP2到CP3,逆风,能见度低,越往上爬,风越大、雨越大、温度越低,体感温度更低;暴露的山体无处可躲避,有些选手的保温毯直接被大风给撕碎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为参赛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饮点等必要设施,并根据参赛人员规模设置紧急医疗救助设施,配备急救医护人员,主动减少和科学应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组委会在赛道沿途应大约每5公里确保设置1个饮水/用水站或饮料站;确保水的充足供应。10公里以上的项目,饮水/用水站与饮料站应间隔配备,饮料站除饮用水外应至少提供运动饮料;超过25公里以上的项目,饮料站还可提供能量补给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根据比赛性质、天气情况和参赛人员数量,将饮水/用水站和饮料站的间隔缩短。”


此次赛事在最险要的地方反而长距离没有补给站、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和医疗保障,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很难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事后很多选手反映主办方配备GPS定位精度不够、只能定位到度,而选手日常携带的GPS都能精确到度分秒,导致搜救难度加大、耽误了搜救进度;组委会收集转运包的时间是在5月21日18点,转运点在CP6,如果比赛当天早上再次确认装备携带需求,或者将转运点设置在风险最高的第二个或第三个打卡点,可能很多人就会把冲锋衣穿在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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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止比赛是否及时?医疗救援资源是否充足?


事发当日飘着大雨,风力有7、8级,甚至出现了罕见的冰雹天气,能见度较低,对于这类比赛遭遇特殊天气情况,组织者应当提前制定暂停或中止比赛的预案。据媒体报道,采访的参赛者均表示,他们在失去意识或受伤前,并未接到举办方叫停比赛的通知。12时参赛人员在微信群里发布求救信息;下午1点左右,在CP2赛段,参赛者听见一名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打电话,在大风中说:“我的经验是比赛必须终止!”赛事方的人显然还在犹豫,蓝天救援队队员很生气:“我已经跟你们讲了,我尽力了,赛事必须停止。” 下午2点多,举办方才中止比赛。显然,活动组织者没有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中止比赛。


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比赛期间,起终点区域以及赛道沿途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卫生、防疫人员,确保能在医疗救护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对需救护人员现场施救或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根据《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第二十条规定,一场比赛的救援保障体系由医疗、救援、收尾和收容四部分组成,“所有赛事均需遵守以下医疗、救援服务标准:①赛事组委会制定医疗救援方案时需考虑,专业医护人员、救护车在道路通达的起终点和补给站部署方案,以及可配合救援的往返穿梭于各个补给站和终点之间的收容车方案。②赛事组委会应详细列出比赛中医疗站的位置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并制定比赛的医疗救援方案(院前急救、搜救、健康护理、救护车及其它移动医疗救护服务、通讯联络等)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③多于2000人的赛事,组委会须指定比赛线路沿线的医院作为组委会官方医院,并标明医疗地点、开通绿色急救通道。④赛事组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医疗救护车、移动医疗救护设备(包括 AED、担架)、医疗站和医护人员,同时在赛道沿线也须安排足够的救援队员和医疗志愿者进行服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开展救治工作。”且应“设置赛道收尾岗位,至少2人为一个小分队,在队末保证参赛选手安全及汇报比赛进度;每个补给站必须安排收容车辆;任意两班收容车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收容车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饮用水、运动饮料、食品、保温毯等物料。④收尾人员需确保自己处在队末,不可遗漏参赛选手”。据媒体报道,在CP1只有三四个普通志愿者,CP2只是多了位蓝天救援队的人,根本没有医疗人员和充足的救援人员。



据媒体报道,从2018年开始连续4年,该项赛事均由晟景体育公司负责运营,2018-2020年公开招标采购,晟景体育公司中标金额都在150万到200万之间,今年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当地宣传部直接指定由晟景体育公司继续运营,但晟景体育公司的缴纳养老保险的人数为0人,只有22名员工,显然不足以援助此类赛事。


(三)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1. 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该条规定,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不确定;在正常情况下,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本赛事活动中,主要损害并非来自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是恶劣天气、赛事安全保障和救援收容等方面并非此类赛事必然存在的风险,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


此外,虽然赛事组织者可能已要求参赛运动员签署参赛风险告知和免责声明,但活动组织者是否因已告知风险而免责,应根据风险的不同种类进行判断:有些风险属于文体活动的固有危险,且已经为社会一般人所知晓,如参加正常跑步过程中的晒伤、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应予免责;但是,固有风险之外的意外损害,以及因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组织者承担。


2. 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受突变极端天气影响,部分赛段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导致气温骤降,但上文中已列明了当地的天气预报信息,且“海拔每上升1000米,气温约下降6.5℃”属于生活常识,作为此类赛事的活动组织者,对该恶劣天气对高海拔地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当是明知的,此次赛事的惨烈后果在充分的赛事保障、完备的应急预案、及时的救援下是可以避免的,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02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规定,此次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本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法益侵害或法医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3.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4. 应当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5. 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作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暂停相关体育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此次事件给国内火热的赛事敲响了警钟,未来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危险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更需要明确界定主办方、承办方、执行方等各类赛事活动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防止因内部约定缺失导致责任推卸,促进对赛事安全标准、赛事经费、工作人员和各类补给等方面的充分保障,避免今后再出现此类惨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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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

高级合伙人



李阳律师拥有逾十五年执业经验,现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或商业公司、留学教育机构、体育用品公司、足球俱乐部和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成功处理了国内首例公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某大型连锁企业股份制改造等项目,倡导以行业化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李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合同纠纷以及金融、房地产、文化、体育、外资等行业相关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与担保、租赁与融资租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重组或清算、公司并购、保全与执行等细分领域,并对前述案件所涉效力之判断、违约责任之认定等颇有心得。李阳律师亦成功办理了多项涉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


此外,李阳律师参与办结过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了令客户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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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实习律师



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工作6年并从事法律判决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诉讼、非诉讼复合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与娱乐法、私募股权/证券投资等领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