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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诉争廿七年的物权保护案

2021-11-03
研究发展 一例诉争廿七年的物权保护案
作者 孙国瑞
作者: 孙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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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案是我们在2020年承办的一件涉及公有出租住房的物权保护案,案件当事人作为登记权利人,因他人占房而长期居无定所。二十七年漫漫维权路,本案成为了困扰她几乎半生的难题。

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团队无偿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顾问服务,并代理其参加了物权保护案二审程序,最终在众人的协助下,当事人成功取得终审胜诉判决。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

在我们团队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这样一位当事人,因自己享有用益权的公房被他人长期非法占有而成讼,诉请依法返还房产。就这样一个简单的请求,在27年时间里,共计9个裁判机构通过23个程序做出21份法律文书,但一直到2020年她也未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孙律师,你说怎么办,我去上访法院说已经执行完毕了,我去立案公安局说不予立案,房管局注销了我的房产证,我的房子怎么办?”


2020年3月,我在事务所接待了这名绝望的当事人。她是一位年逾花甲的独居老妪,长年的争讼奔波导致生活赤贫,她的内心充满了对社会的失望和愤懑。


在将近两个小时的接待时间里,我们认真听取了郭力生翻来覆去地陈述,内心充满了对她的同情和对现状结果的无奈。当事人囿于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在纷繁程序中错走歧途,最终这一步踏错导致了结果差之千里。


为了维护郭力生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的正确实施和社会正义,我所决定作为其法律援助顾问,替她解决房屋纠纷。为了尽快弄清事情原委,我们团队加班加点地开始梳理历史文书。经过几天不眠不休地努力,我们终于查清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一、事实背景



(一)登记·从房说起


当事人郭力生(化名),前夫徐大,徐母王老太。王姥爷是王老太的父亲,徐二、徐三是徐大的亲生兄弟。1979年,王姥爷承租公有住房A房屋,即本案标的房屋。王老太及王姥爷生前一直在房内居住,老人过世后徐二、徐三在房内居住至今。


1981年,郭力生与徐大结婚。据郭力生说,王姥爷由她养老送终,所以王姥爷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了她和徐大夫妻。1985年,郭力生登记为A公房承租人。



(二)换房·左右逢难


1986年,郭力生与林某约定,将A房与林某承租的B房交换居住并办完了换房手续。在林某准备搬进A房屋时,发现该房中有王老太居住。林某知难而退,回到B房屋。郭力生与徐大碍于家人关系,没有向王老太要房。


1989年,郭力生与徐大离婚。面对房子,孑然一身的她感觉卸下了亲情的束缚,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994年,郭力生起诉林某、王老太,要求两被告腾出占有房屋。一审法院判决王老太腾出A房交林某居住,林某腾出B房交郭力生。


该案在二审程序中却开始向一个诡异的方向发展。首先,二审法院以法院不受理公房换房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次,虽然房管处接到法院来函后,决定支持了郭力生请求。但诡异的是,房管处并未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决定目标,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这不出意外的被法院一口回绝。



(三)再审·一波又起


面对这种诡异结果,郭力生觉得不能接受。经其多次申诉,青岛中院院长裁定再审此案。经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原案不应裁驳,但是AB换房协议属履行不能,且没有证据证明王老太抢占房屋;最终判决驳回郭力生的诉讼请求。



(四)解除·下落不明


2000年1月,郭力生通过房改政策取得B房屋产权证。拿到房产证,她觉着踏实了不少,殊不知这张缺少权利基础的产证已是一纸空文。


2002年,林某起诉郭力生,主张换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因郭力生“下落不明”,经公告缺席判决解除换房协议,恢复换房前的承租关系。判决生效后,房管处将郭力生换回A房屋。此时郭力生才得知法院的缺席判决,她怎么也想不明白,人还在青岛正常生活,竟莫名被“下落不明”了。带着满腔不甘和恼怒,郭力生向检察院申诉裁判不公。


2004年,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但已有“换房协议属履行不能”的事实认定在前,再审后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决。此时已经到了2005年,自郭力生登记成为A房承租业主已经过了20年。郭力生用了五分之一的生命来追求她的房子,但依然前途渺茫。



(五)销证·渐入绝境


2008年,房管局决定注销郭力生的B房屋产权证。郭力生不服向法院起诉房管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注销决定。上诉后,二审法院依然维持。


当事人看不到背后的法理,她开始不停地上访、不停地申诉,但单纯地呐喊突破不了已经形成的法律逻辑,她掉入了法律专业性的陷阱。



(六)腾迁·张冠李戴


2004年,王老太去世,将A房屋交给刑满释放的徐二徐三兄弟居住。2010年,徐二将A房屋向外出租,陈某承租并设立某彩工作室。


郭力生经“高人”指点,决定起诉某彩工作室、陈某,第三人徐二,要求确认徐二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某、某彩工作室腾还房屋。判决生效后,郭力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陈某及某彩工作室的执照已迁出后,裁定执行完毕。


接到结案裁定,郭力生感觉“被法官骗了”,随即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原判决执行完毕,郭徐之间争议应另行解决。郭力生不服提起复议。2019年,复议法院裁定维持。此时,背后的“高人”告诉她“不应该”。


“那个法官骗我,她一定收了对方好处了。”郭力生没有意识到“高人”的局限性,没有意识到她写错了诉请,多年的诉讼坎坷已经在她心里积下了厚厚的阴影。当事人执拗地认为司法系统以不法手段勾结徐氏兄弟,故意侵害其利益。



(七)报案·不予立案


2019年,郭力生向公安分局控告徐三等人非法侵入住宅。分局因其民事纠纷未解决决定不予立案。郭力生不服申请复议。分局决定维持。郭力生不服申请复核,市公安局决定维持。


到此时,郭力生认为自己走进了死胡同,她已经做了一切她能做的努力。她钻进了牛角尖,麻木地不断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郭力生经人推荐得知了文康律师事务所,最终找到了我们为其解忧。


二、援助代理经过



(一)普法·格其非心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律师尽力稳定了当事人情绪,在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以及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逻辑、原判决的判决依据后,她似懂非懂地意识到她在诉讼中好像存在着一定失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裁判只能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原则上不能突破诉请范围“超裁”。郭力生以房屋直接占有人陈某为被告,以实际占有人徐二为第三人,请求“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租赁协议无效、被告腾还房屋、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郭力生根本没有主张实际占有人腾还房产,法院据此裁判并无不妥,依据判决展开的执行措施当然也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二)钻研·塞翁失马


经过律师解释,郭力生还是半信半疑。常年的缠讼已经让当事人身心俱疲,但她直观地感觉到文康律师或许和其他的所谓高人不太一样:“你说的我不太明白,但是好像有(法律)规定。”


为了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我们团队的律师们在卷帙浩繁的材料中奋力寻找案件突破点,在多起案件过程中分析基础法律关系、整理基本法律事实,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循环往复,推敲案件下一步的方向。


该案的劣势,是当事人没有把握好之前的诉讼机会,没有在案件有利于己的情况下利用正确的司法途径实现目的,导致后续裁判不断偏离预期,时至今日已经很难回到当时的有利环境。


但是我们同时也意识到,常年频发的诉讼经过也是本案的最大优势。本案事实已经过多家法院、行政机构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多次认定。接下来的诉讼中,我们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的压力将会大大减轻。


所以,我们团队坚定信心,一定要在郭力生的下一次诉讼中取得决定性成果,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尽快搬除压在当事人心头的大山。



(三)起诉·柳暗花明


整理事实的过程总是枯燥的,在众多历史文本渐欲迷人眼的时候,最后一份判决书中的一段文字一下吸引了我们的目光——“本院查明:涉案房屋系原告郭力生承租的公有房屋,……,徐二与陈某未经原告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间是由徐三使用。”


这个老妇太过不易,为了一套不到20㎡的公租房前后奔走了27年,哪怕是审判席上的裁判者也忍不住会同情吧。法官看到了郭力生的失误,在当事人不能及时补正的情况下,法官默默地拉了她一把——为郭力生下一次诉讼认定了基本事实。前案与后案事实存在交集,认定也并未超出举证事实,法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未来的诉讼垫平了道路。


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我们拨通了郭力生的电话,告诉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判决书里已经把我们接下来所需基本事实认定完成,而该判决书已被执行完毕,对方举证推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个案子希望很大!


经过我们耐心地论述,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诉讼方案:提起一个请求徐二、徐三排除妨害、返还房产的物权保护案,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取回名下房产。


碍于程序,当事人要自行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诉讼代理律师,从而取得律师出庭函。很遗憾,当事人一审诉讼程序没有指定到我们团队代理。但是我们依据援助顾问协议,依然事先为当事人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和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和代理律师共享了我们的调查研究成果,向律师解释了相应的诉讼思路和要点。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当事人背后默默地支持她起诉立案、开庭、委托鉴定,并就鉴定结论和一审判决书的遗漏和笔误及时和法官做了沟通。最终在一审代理律师和我们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郭力生取得了她近30年来最为满意的一审判决:判决徐二、徐三向郭力生腾还A房屋并向郭力生赔偿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五万余元。



(四)终审·一槌定音


不出意外的,徐二、徐三兄弟上诉了。二审时,天公作美,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定到了我所承办。


接到援助中心的通知电话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取得了指派函、与当事人签订了援助协议。我们的前期工作做了太多,在审判程序的最后一刻,更是最关键的临门一脚时,案件的担子终于正式交到了我们肩上。


接到指派函件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徐氏兄弟的上诉状。在仔细研读了这份上诉书后,我看到徐氏兄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观点:上诉人自幼在该房屋内居住;该房屋本是王老太购买,后郭力生私自登记盗取所得;徐氏兄弟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住所只能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总之一审判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我方代理律师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进行了答辩。我们指出,根据已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郭力生对房屋享有无可争议且排他的承租权;上诉人无从证明郭力生盗取房屋之事实;且作为归正人员,上诉人更应积极守法、通过努力劳动获取合法财产。


在庭审时,面对徐氏兄弟及其代理人的百般抵赖和信口雌黄,我方律师当庭提出,维护登记物权人的合法权利、惩戒侵权人违法行为,这才是维护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律师直面不法分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勇气和驳斥谬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专业打动了法官。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五)尾声·否极泰来


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天,我们特意邀请郭力生来到事务所,共同开启法院邮寄送达的信封。看着郭力生双手颤抖着拿到终审判决书,看到她又仔仔细细读了一遍判决主文最终含着泪花笑起来的时候,我感觉到无比的骄傲。我为我的律师职业而骄傲、我为法治社会而骄傲、我为法律援助制度而骄傲。


自从郭力生登记取得房屋居住权至今已经36年,自郭力生第一次因房起诉至今已经27年。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郭力生得到了执业律师的无偿帮助,并取得了胜诉终审判决的实质成果。


目前我团队已协助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终审判决,郭力生的求房之路还在延续,但在我们的帮助下,当事人已经逆转风向,重新掌握了主动权。她距离自己的目标已经无限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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