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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军律师参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

2020-04-26
文康资讯 赵吉军律师参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
作者 赵吉军
作者: 赵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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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下午,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联合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网络研讨会”,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赵吉军律师参加会议并做研讨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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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原因,本次会议采取了线上方式。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市南法院、崂山法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海关、黄岛海关、青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青岛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中心、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青岛市市中公证处、海尔集团等单位代表,与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等共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云峰发表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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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会上半部分,法院、行政机关、企业等各参会单位代表分别介绍了自己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以往工作以及新发展。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纪晓昕法官着重向大家介绍了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动向。研讨会下半部分,参会律师、法官们围绕五个议题展开研讨,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适用问题”、“实务中技术类案件权利边界的确定及举证问题”、“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以法院诉讼为视角”、“知识产权诉讼中特殊情形下案由的选择—以“雀巢咖啡伴侣”诉“咖啡伴旅”商标侵权案败诉为例”、“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案件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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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军律师首先就自己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适用问题”做了主题发言。赵律师结合自己刚刚办理的三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驳”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看法。赵律师认为,原审江苏高院在二审程序中以原告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无效审查决定被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为由,参照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中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意见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采纳,再审裁定撤销了三个案件原二审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因专利无效程序的介入而导致审理周期过长、影响诉讼审理效率而设计的,该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同时又不影响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但在专利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侵权成立情况下,二审程序中出现无效决定被撤销而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情形时,二审法院对于“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适用规则不能进行机械或片面的理解,否则将同样可能导致诉讼程序额外的往复循环、降低审判和司法保护效率,这一问题放在目前国家正采取多种举措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更值得我们在实践中研究和探索。


在研讨会的最后环节,与会人员就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务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现场讨论气氛热烈,整个研讨会持续至下午近五点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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