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百舸争流的创业时代,如何正确签订一份股东协议?

2021-04-28
公司治理 百舸争流的创业时代,如何正确签订一份股东协议?
作者 马清泉
作者: 马清泉
转发

对于一些创始股东而言,创立公司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听说过或者是签署过股东协议。一般合伙开公司,几个创始股东看好某个创业项目后,便找一家代理公司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公司也就开起来了。


但“创业九死一生”,需要面临较大的商业风险。很多情况下,创业不仅没有回报,甚至因为股东之间的不和,让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此时,由于在公司章程上使用的也多是代理公司提供的模板式的公司章程,或依据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模板文本直接进行注册登记,很少会考虑到各方股东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而签订股东协议,也为后续公司经营埋下了产生争议纠纷的潜在风险。


日常中,我们也经常收到企业关于 “股东不和”、“无法约束其他股东”以及“撤资”等问题的咨询。在交流中,很多企业创始人表示,在开始创业的时候,并没有想太多,关于一些利益的安排、职责分工等很多也只是口头上的约定。在咨询结束后,同时也感慨,如果当时把这些都事先书面写清楚约定好,现在也不会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境地。


实际上,在创业之初,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往往可以帮助股东解决很多问题,不仅可以使得股东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而且可以避免很多股东之间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从而更好地为创业保驾护航。


本文即将对股东协议的重要性以及股东协议所涉及的重点条款内容进行分析。



有公司章程的约束为什么还要签订股东协议?

很多人可能会考虑有公司章程的约束是否还有签订股东协议的必要。对此,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进行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其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但对于各股东而言,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涉及利润的具体分配、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写进公司章程进行公开的内容,均可通过股东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如何处理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相冲突的情况?

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否则股东协议的效力将会存在异议。

当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等)没有冲突,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股东协议是有效的。

从效力范围角度,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的效力则只存在于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鉴于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又无须经过对外公示程序,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股东协议仅对签署协议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股东协议并不具有“对外”效力。

当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如果是涉及到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事项时,应适用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来处理,而不能适用股东协议。只有在公司章程规定不明或是无相关规定时,才可能考虑补充适用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中有哪些重要条款?

(一)明确约定股东义务

针对处于创业期的公司的股东多是创始人、合伙人或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人员,往往首先考虑的是股东的资源和经验对于公司的价值,所以创业公司的这类股东也会承担更多义务。

为了避免后续决策、分配时产生的纠纷,建议分别将各个股东的义务进行具体约定,且明确未履行相关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同时,实践中存在将业务对象发展为股东的情况,主要是考虑会使得自己的公司产生更多的业务机会。但我们对此建议保持慎重态度,因为在将业务对象发展为股东后,若对方从原公司离职或调职,此时对于自己公司的价值可能会迅速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因此,如果一定要发展这类股东,建议事先明确,这位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后果等,之后各自按照约定执行,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二)出资和表决权比例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出资对应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但在实践中,表决权比例并不必然对应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因为很多合作涉及到我们常说的员工“技术入股”,股权赠送等特殊交易安排。

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出资比例较少,但享有较大表决权的情况。对此,需要创始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约定,将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进行脱钩,同时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就不宜公开的比例调整事宜进行特别约定。

(三)约定股东退出机制

很多初期发展态势良好的公司因后续股东间的分歧无法调和而又没有事先约定退出机制,导致因股东分歧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走向落败。因此,建议通过股东协议就退出机制进行明确约定,如此在面对分歧时,可以平稳的解决股东分歧并完成股东退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一般而言,股东退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股东间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分歧,一个是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1.股东间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分歧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间就经营理念发生分歧较为常见,尤其是当股东都在经营层的情况。当这些分歧到了无法协调的时候,最为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有人退出,此时最大的难题往往也发生在如何退出、如何作价上,需要对其股东退出机制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导致公司僵局,阻碍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

2.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股东存在严重危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此时多会考虑让其退出。但是,该股东是否同意退出,退出价格是多少,以何种程序或路径进行退出?不论是哪种情况,届时股东之间多会是矛盾重重,甚至上升到人身攻击的程度而无法沟通。如果没有事先的退出机制,矛盾将很难解决。

对于退出条款的设置,是为了留下一个规避风险的敞口,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者是股东的表现不及预期,这个时候我们需要一个股东的退出机制,和平友好甚至是高效率的解决问题。

因此,如果股东之间事先约定了退出机制,对退出的边界条件、方式、作价等内容进行沟通,明确约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什么情况下必须退出,如果退出如何办理,退出路径及价格如何等等,就会避免很多后续退出纠纷的产生,有的甚至因为有了这些规则,导致很多分歧根本就不会发展到需要执行这些规则的程度。

(四)约定股东决策机制

股东协议中也要确定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表决机制,明确规定哪些问题由谁来决策,如果是集体决策,如何表决,一旦表决,所有人必须坚决执行等。
企业决策上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两个,一种是没有约定决策机制,一旦出现分歧就无法决策。还有一种是按照决策机制进行决策,但是持不同意见者不认同决策的权威性,不遵守决策。这两种情况的危害都是非常大的,因此都需要在股东协议中就决策的相关内容提前进行具体约定。

总结
股东们为了共同的目标以及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合作,而股东协议则是股东合作的重要规则,不仅可以让股东之间合作更加紧密,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合作期间的风险。

本文仅就股东协议的部分重要条款进行列举,并不意味着股东协议中其他条款不重要。我们建议结合公司行业、股东类型,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商业模式等具体状况对股东协议进行个性化设定,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