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文康韩国法律顾问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三)

2021-09-30
走进韩国 文康韩国法律顾问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三)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转发



韩国现在适用的公司法有近80年的发展历史。韩国的经济发展有过辉煌的时刻,也存在难以解决的自身问题。与美欧、日本相比,韩国在政治、文化、经济、企业发展背景上与中国最为类似。韩国企业曾经发生的争夺企业控制权(如新世界百货有偿增资)、企业主向下一代转移经营权(如三星爱宝乐园发行转换债券、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的合并)等各种股权纠纷等问题,都是中国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文康君益诚韩国法律顾问通过本系列文章解说韩国大法院典型判例。通过判例解说,可以成体系了解公司法原理和韩国公司法在韩国企业实务上的运用。同时,还可以了解韩国企业的真实过去和现在。中国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法律实务者可以通过对韩国大法院典型判例的解说,了解公司法原理在韩国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方法,了解韩国大法院法官的说理释法方法和逻辑结构,将韩国的经验运用到中国实务者的法务工作中。


韩国公司法判例解说系列将按照前言、事实关系、法院的判断、点评的结构进行。


한국의 현행 회사법은 근 80년에 이르는 발전 과정을 거쳐왔다. 유럽, 미국, 일본 등에 비하면, 한국의 정치, 문화, 기업 배경은 중국과 유사한 면이 가장 많다. 한국 기업에 발생하는 경영권 분쟁 문제(예: 신세계백화점 유상증자), 차세대 경영권 승계문제(예: 삼성에버랜드 전환사채 발행, 삼성물산과 제일모직 합병) 등 다양한 기업지배권 분쟁 등은 중국에서 현재 일어나고 있거나 또는 머지 않아 일어나게 될 법률적, 사회적 문제이다.

본 시리즈는 한국회사법 판례에 대한 해석을 통해서 한국의 회사법리 뿐 아니라 한국기업의 조직과 운영의 현실을 파악할 수 있을 것이다. 이러한 것들은 중국에는 유익한경험이 될 것이다. 중국의 판사, 변호사, 기업법무와 같은 실무자들 역시 판례해석을 통하여 구체적인 사건에서 회사법리가 어떻게 운용되는지를 살펴보고 이론과 사변 능력을 높이며, 나아가 한국의 이러한 경험을 중국의 법률실무에 활용할 수 있을 것으로 기대된다.

한국 회사법판례해석 시리즈의 구조는 머리말,사실관계, 법원의 판시,코멘트 순으로 진행하기로 한다.

前言


上一期的“解说韩国法判例”中,介绍了三星集团为了实现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由三星集团核心公司爱宝乐园发行可转换债券,绝大部分股东放弃配债权之后,该部分可转换债券以向第三人配债的方式,配发给三星会长李健熙之子女。这一方法,不但实现了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实现了家族财富的转移。


因这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当时三星爱宝乐园的前职、现职董事因背任罪被起诉,至二审得到有罪的判决结果。之后,韩国政府组成三星特别检察组,李健熙等也被以同一罪名起诉,在大法院审判阶段确定为无罪(即上一期介绍的案例)。


第一毛织当时是爱宝乐园的第二大股东,第一毛织的小股东向其董事李健熙等人提起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期介绍这一案件的事实关系和审理法院的判示说理。



@

判例名称

董事职务懈怠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星爱宝乐园配发可转换债券引起的代表诉讼)
大邱高等法院2012.8.22.宣判2011NA2372判决(第一毛织代表诉讼)

事实关系


爱宝乐园配发可转换债券案件中,配发可转换公司债后,爱宝乐园的第二大股东,即法人股股东第一毛织失权。第一毛织的少数股东向第一毛织的董事们提起了代表诉讼。少数股东主张,第一毛织未收购爱宝乐园的可转换公司债,导致失权的行为属于违反法令或业务懈怠行为,由此使作为爱宝乐园股东的第一毛织遭受了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之前持有的爱宝乐园的股份价值下跌的损害,因此少数股东向作为被告的第一毛织董事请求损害赔偿。


大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李健熙作为第一毛织的董事,运用和通过三星集团的秘书办公室,以回避赠与税向其子女转移爱宝乐园控制权为目的,让爱宝乐园低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另一方面,使第一毛织未收购其可转换公司债,第一毛织的其他被告董事按照被告李健熙,及接受李健熙指示的三星集团秘书办公室的明示或默示的请求放弃了收购可转换公司债,从而第一毛织于李健熙子女行使转换权时遭受了已持有的爱宝乐园的股份价值下跌的损害。被告们的这种行为属于对第一毛织的业务上背任行为,和违反法令的行为,被告们负有连带赔偿第一毛织损害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被告李健熙为了实现逃避赠与税而转移三星集团经营权的目的,让爱宝乐园发行了本案可转换公司债,使第一毛织未收购本案可转换公司债,因此不存在减少其损害金额的事由...考虑到其他被告董事并非因私人利益放弃了收购可转换公司债,并考虑到其他被告董事作为集团子公司之一,第一毛织的高管与被告李健熙的关系等,限制其他被告董事因业务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更为妥当...将被告们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为总损害额的10%是妥当的”。



点评

本案事实关系简单,但是在是否认定损害赔偿关系成立,特别是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从经济角度分析,爱宝乐园的股东放弃配债后,客观上产生了持有股份价值下跌的效果,因果关系成立,应当认定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上,法院考虑到了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和企业实际控制人与高管的关系,除三星会长李健熙之外,限制了其他董事的赔偿金额。毕竟按照实际赔偿的话,即使是大型企业的高管也是无法承受的。对于本案,被告们放弃了二审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特别地提出了韩国财阀企业在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和财富向下一代转移过程中出现的规避赠与税问题,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伦理问题。


相关法条:《韩国商法》


第399条【对公司的责任】董事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令或者章程的行为,或者因故意或者过失懈怠于其任务的,对公司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的行为根据董事会决议作出时,赞成该决议的董事也承担前款的责任。
参与前款决议的董事,若未在议事录中作出异议记载时,推定为赞成该决议的董事。



第400条【对公司责任的减免】第399条规定的董事责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可以免除。


根据章程的规定,第399条规定的董事的责任超过其行为之日前最近一年期间的报酬额(包括奖金和因股份购买选择权行使而获得的利益)六倍时(独立董事的情况为三倍),免除超过的部分。但是,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发生损害的情况和第399条,第397条之2和第39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注:本系列案例节选自《公司法判例研习》(法律出版社,2021年),作者即为译者代表,对该书判例的节选,已征得原作者同意。

《公司法判例研习》
作者:『韩』安秀贤、崔文僖、金建植、鲁赫俊、朴峻、宋沃烈、尹荣信

译者:『中』崔贞莲、韩文吉、黄晓敏、金李龙、金艳、李兰、朴正兰、许成花、张珍宝、赵英姬


640.webp (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