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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韩国法律顾问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五)

2022-01-06
走进韩国 文康韩国法律顾问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五)
作者 张珍宝
作者: 张珍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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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现在适用的公司法有近80年的发展历史。韩国的经济发展有过辉煌的时刻,也存在难以解决的自身问题。与美欧、日本相比,韩国在政治、文化、经济、企业发展背景上与中国最为类似。韩国企业曾经发生的争夺企业控制权(如新世界百货有偿增资)、企业主向下一代转移经营权(如三星爱宝乐园发行转换债券、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的合并)等各种股权纠纷等问题,都是中国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文康韩国法律顾问通过本系列文章解说韩国大法院典型判例。通过判例解说,可以成体系了解公司法原理和韩国公司法在韩国企业实务上的运用。同时,还可以了解韩国企业的真实过去和现在。中国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法律实务者可以通过对韩国大法院典型判例的解说,了解公司法原理在韩国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方法,了解韩国大法院法官的说理释法方法和逻辑结构,将韩国的经验运用到中国实务者的法务工作中。


韩国公司法判例解说系列将按照前言、事实关系、法院的判断、点评的结构进行。


한국의 현행 회사법은 근 80년에 이르는 발전 과정을 거쳐왔다. 유럽, 미국, 일본 등에 비하면, 한국의 정치, 문화, 기업 배경은 중국과 유사한 면이 가장 많다. 한국 기업에 발생하는 경영권 분쟁 문제(예: 신세계백화점 유상증자), 차세대 경영권 승계문제(예: 삼성에버랜드 전환사채 발행, 삼성물산과 제일모직 합병) 등 다양한 기업지배권 분쟁 등은 중국에서 현재 일어나고 있거나 또는 머지 않아 일어나게 될 법률적, 사회적 문제이다.


본 시리즈는 한국회사법 판례에 대한 해석을 통해서 한국의 회사법리 뿐 아니라 한국기업의 조직과 운영의 현실을 파악할 수 있을 것이다. 이러한 것들은 중국에는 유익한 경험이 될 것이다. 중국의 판사, 변호사, 기업법무와 같은 실무자들 역시 판례해석을 통하여 구체적인 사건에서 회사법리가 어떻게 운용되는지를 살펴보고 이론과 사변 능력을 높이며, 나아가 한국의 이러한 경험을 중국의 법률실무에 활용할 수 있을 것으로 기대된다.


한국 회사법판례해석 시리즈의 구조는 앞글, 사실관계, 법원의 판시, 코멘트 순으로 진행하기로 한다.




前言




2020年10月,贵州茅台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披露,董事会会议通过了金额高达人民币8.3亿元的捐款。众多中小投资者质疑捐款的合法性,向上交所、证监会举报贵州茅台“非法捐赠”,之后197位中小投资者将茅台起诉至怀仁市法院茅台镇法庭。但是,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法院仍然没有立案。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公司的捐赠行为具有非营利性,那么这种行为能否在法律上正当化呢?这期解说韩国公司法判例,我们看看韩国法院关于公司捐赠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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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名称


捐赠行为与背任罪


大法院2010.5.13. 宣告


2010Do568 判决



事实关系


甲是在职的K银行行长,将于2008年5月初左右卸任,其明知自己被C大学录用为聘任教授,且K银行的捐赠款将用于向其支付工资,而仍让K银行向C大学捐赠了韩币2亿元。因此,甲被以背任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光州地方法院2009.12.31宣告 2009No2446判决),“第一,K银行为了与C大学等设立支行的大学维持交易关系,一直向这些大学捐赠之事实;第二,韩币2亿元的捐赠额是K银行通常的捐赠规模,考虑K银行在C大学取得的收益,这没有脱离适当的基准之事实;第三,参照被告人的学历和经历,他是符合C大学录用聘任教授所要求的人才,其工资也没有超过过多的水准,捐赠用于被告人的工资,给C大学提供了实质性利益之事实;第四,即使从C大学的立场上看,其通过利用录取前任银行行长作为聘任教授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可以预期维持交易关系等,得到有形、无形的反向给付之事实;等等,参照以上事实,让K银行捐赠韩币2亿元的行为,很难认定为达到侵害K银行股东的股东权益的程度。


大法院认为,“股份公司毫无代价地向其他人捐赠、赠与自己财产的,减少了股东的分红,结果上给股东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但是要成立背任罪的话,还要判断是否合乎公司设立的目标、捐赠款的性质、该捐赠款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害等等,要求认定该捐赠行为实质上达到侵害股东权益的程度(参考大法院1985.7.23.宣告 85Do480判决,大法院20056.10.宣告 2005Do946判决)”,因此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律规定

《韩国刑法》第355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违背其职务,获取经济利益,或使第三人获取利益,导致本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背任罪。

点评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有时,公司会进行捐赠等社会性活动。与公司的营利性相对比,捐赠这种非营利性活动在法律上能否正当化呢?即使采纳否定企业社会性责任的观点,也不能不允许公司为了长期利益、提高自己的形象而进行慈善等捐赠行为。特别是社会对公司的社会贡献活动的要求越来越高,即使与公司业务没有直接关联领域的捐赠,也不能说是与公司利益毫无关联。当然,参照公司的规模或经营业绩,对于过度的非营利活动,在理论上可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但是,最终要尊重经营者的经营判断,如果不是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相关的话,现实中很难追究这种责任。

 

在本期前言中提到的茅台中小投资者起诉茅台“非法捐赠”案例,法院完全没有必要回避立案审理。根据公司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理,完全可以做出令公众和投资者信服的判决。

 


注:本系列案例节选自《公司法判例研习》(法律出版社,2021年),作者即为译者代表,对该书判例的节选,已征得原作者同意。 

《公司法判例研习》
作者:『韩』安秀贤、崔文僖、金建植、鲁赫俊、朴峻、宋沃烈、尹荣信
译者:『中』崔贞莲、韩文吉、黄晓敏、金李龙、金艳、李兰、朴正兰、许成花、张珍宝、赵英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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