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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务操作

2023-07-20
公司与并购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务操作
作者 王文
作者: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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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区别于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不需要支付产权转让对价。本文浅就律师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在无偿划转中的实务问题做部分汇总。
无偿划转的法律法规适用




无偿划转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范的国有资产交易范畴内,不适用于32号令,适用的法规主要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5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等。


无偿划转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中又作出了详细解释:《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据此,国有全资企业亦具备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从上述规定看,划转双方主体的100%所有者(出资人)为国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进行无偿划转。


因此,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应当注意主体适格,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主体严格限定为国有全资主体,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因此,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实际控股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也可以根据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的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范围


《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无偿划转的范围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等)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程序


依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程序为:


1.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无偿划转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如无偿划转行为涉及被划转企业职工的调动、劳动合同变更的,需要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划出方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


无偿划转划出方无偿将产权或资产移转给划入方,相当于减少了划出方的资产,导致划出方偿债能力下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因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划出方需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但并未要求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处置方案由划出方及国资监管机构审议通过即可。


4.审计或清产核资及评估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无需单独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无偿划转事项,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1)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5)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但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划转的产权或实物资产用于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并引起实收资本变动时,应当对该资产用于实缴的部分进行评估。如未进行评估直接按照划转时的审计或清产核资结果记入实收资本,而前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其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人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5.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内部决策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实践中,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在章程明确公司设立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将党组织决策作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因此,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行为还需经划出方、划入方的党组织审议的,还应当由公司党组织审议通过。



6.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外部批准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履行内部决策后,还需要上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下称“审批机构”)批准,根据划出方、划入方的性质及审批机构的不同,批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机构也是不同的: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时,划出方和划入方应递交相应审批机构审批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材料包括: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关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审批机构对于具体审报材料的要求不同:
例如日照市政府《关于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为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请示事项,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需研究论证的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事项的必要性说明;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此,在办理具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时,还需注意审查地方性规定的材料。



7. 拟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内部决策及审批机构批准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8.产权变更手续


无偿划转行为经批准后,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结语


综上,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较于其他国有产权交易形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但应当注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对主体性质、交易目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均有严格规定限制,因此,律师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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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高级合伙人

wangwen@wincon.cn

0633-8178827


王文律师现为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日照办公室管理主任,日照市第十九届人大代表,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日照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日照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副会长,日照市女企业家联合会理事;日照市委市政府党政一体法律顾问,东港区、高新区、岚山区、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日照市政法舆情特邀监督员,日照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法律分析和实践研究,担任数十家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的研究与实务,多次担任国企数亿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国企与民企的混合改制、政府与国企发债项目提供法律咨询与专项服务,拥有为政府、国企、银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