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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2024-01-11
「双碳」法律研究 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作者 陈炯 ,许崇辉
作者: 陈炯 ,许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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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讲了光伏电站施工所涉的“合理工期”的辨析,本期继续围绕工期,聊一聊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结算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对工程完工期限、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质量保修金退还时间等一系列法律事实的认定。因此,如何客观公正认定“实际竣工日期”显得尤为重要。

相较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光伏发电工程在验收环节上具有明显差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有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启动验收、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四个步骤。而在“抢补贴电价”时代下,为争取到电价补贴,几乎所有光伏发电工程都会在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前实现并网发电,也不乏在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前,发包人已接收了部分或全部工程,电站已实际投产运营等情况。

实践中,关于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存在以并网时间、交付使用时间、全部竣工验收时间作为认定标准的不同观点。本文将介绍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流程,从检索到的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相关案例中,梳理法院对“实际竣工日期”认定裁判观点。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流程

为确保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规定,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笔者将四个验收阶段的流程及要求,简要概括介绍如下:

(一)单位工程验收

4.1.1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应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

4.1.2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要点注释】:

①单位工程验收前需要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土建工程验收包括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和建(构)筑物等分部工程验收;

安装工程验收包括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逆变器安装、电气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安装、线路及电缆安装等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组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二)工程启动验收

5.1.1具备工程启动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5.2.1工程启动验收前完成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并网许可文件。

2 应通过并网工程验收。

……

7 电力线路应已经与电网接通,并已通过冲击试验。

【要点注释】:

①前置条件需要通过并网工程验收,取得主管部门批文及并网许可文件。依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22条规定,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电网企业应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②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列席工程启动验收,签发“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三)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1.1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并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申请。

6.2.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2 与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

6 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应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²的时间。

【要点注释】: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运行、设计等有关单位组成,应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签署“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后进行。

7.0.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应已经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总结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已经整改完成

2 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应已经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

【要点注释】: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裁判观点

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规定,光伏发电工程应按照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序依次进行,且四个验收阶段缺一不可。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为了锁定电价补贴而进行“虚假验收”,即不按照前述国家规范完成每一步验收,例如为尽快实现并网验收,制作虚假单位工程验收的书面材料;又如为尽快将电站投产经营,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接收使用电站等情况。

针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何认定,法院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为准,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笔者检索了大量涉及光伏发电工程“竣工日期”争议的案例,发现多数法院将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投产运营、转移占有的情形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而严格按照四个验收步骤对竣工验收日期予以认定的案例较少,所涉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裁判观点】

1.发电工程并网发电,已经产生收益,并网发电日期可认定为实际竣工日期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09民初73号

法院认为,《四方协议》中对甲方、乙方对“验收”约定为“试运行验收”或“竣工验收”约定不明,在一、二期工程实际全部并网发电后,对相应被告已经产生收益,综合考虑全部工程应当视为给付工程款的全部条件已经成就,山西漳电同华发电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四方协议》中2.3.2.3、2.3.2.4的付款义务。付款时间应以二期工程并网发电之日为准,即2019年10月25日。

2.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或确认达到并网条件已交付使用,视为发电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民终666号

法院认为,夜明珠公司提交的《兰考县产业集聚区18MW(一期1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发电量清单》载明,根据夜明珠公司的申请,兰考工程于2014年2月并网发电,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申请并网验收及调试需提供并网前验收和调试报告。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兰考工程通过了开封供电公司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于2014年2月交付使用,故该工程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3.发包人接收了涉案工程且实际投入使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虽未经电力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环保、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但光大公司已于2016年6月30日接收了涉案工程且实际投入使用。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工程应认定为已经竣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67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935号案件中持相同观点。

4.发电工程虽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但不足以认定工程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亦不能证明竣工验收合格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民初16号

首先,涉案工程并网发电并不等同于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约定“240小时试运行”作为试运行的关键环节,该程序需满足的条件是“升压站和场内电力线路已与电网连接、安全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240小时”,即涉案工程试运行是需要并入电网发电的。

其次,鼎能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亦不等同于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可以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同时,双方于2016年12月24日签署备忘录,载明“项目已经于2016年6月并网,但未按照合同规范进行验收”、“各项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仅用于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流程所用”,因此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取得,亦不意味着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再次,虽然2016年11月1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涉案工程合格,机组通过240验收,同意竣工验收”。但该《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的竣工日期是“2016年4月31日”,众所周知,4月的公历天数仅30天,4月并无31日。同时,结合2016年12月24日备忘录及2017年4月19日会议纪要载明的该《工程竣工验收单》系为办理风场并网所出具的“虚假验收证明”,可以印证该《工程竣工验收单》并非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对风场进行的真实验收

基于此,涉案工程虽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但不足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裁判观点评析

笔者个人认为,光伏发电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结合光伏发电验收标准予以判断,正如裁判观点4,法院在认定时尊重光伏发电行业验收流程的特殊性,紧紧围绕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真实意思,主动识别并否定“虚假验收”的事实,并适当地对“实际竣工日期”进行调整,对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相对准确和公正,避免因“虚假验收”造成各方利益严重失衡的结果。

目前,裁判观点3是主流观点,发包人方虽然否认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其接收该项目且实际投入使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一般不存在争议,发包人很难再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或不符合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进行抗辩。

相较而言,裁判观点1、2所涉的并网调试、并网发电等情形,笔者认为不能单独作为视为竣工验收的标准。并网调试是并网验收的前置程序,并网发电是并网验收的当然结果,而并网验收需要在工程启动验收阶段完成,后续还有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尚未完成,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如确保工程连续无故障运行、消除工程缺陷、移交工程资料等。因此,准确认定“实际竣工日期”需要考虑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的特殊性,同时还要结合是否存在“虚假验收”、是否转移占有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相关链接】

《双碳研究丨光伏电站施工“合理工期”的辨析和思考




陈炯

高级合伙人

chenjiong@wincon.cn
陈炯律师擅长为公司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新能源、执行清迁、建筑工程、投融资、执行异议之诉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业务经验。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院、青岛中院等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代理了数百起民商事纠纷案件,专注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许崇辉

律师

xuchonghui@wincon.cn

许崇辉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业务领域为新能源、执行清收及公司纠纷业务。在执业期间曾大量承办光伏/风电项目的尽职调查及新能源领域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债权人代位权等各类纠纷;办理执行到期债权、执行变更追加、执行复议异议、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实务;代理公司盈余分配、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强制清算等各类公司纠纷。
2019年天津市第一届模拟仲裁大赛庭审表现一等奖,2020年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2021年青岛市青年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年度青岛市律师行业“党员先锋岗”,2022年山东省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