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施工企业进度款法律风险管理浅析

2024-01-31
地产与建工 施工企业进度款法律风险管理浅析
作者 李兆福
作者: 李兆福
转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一般都以“阶段小结、最终结清”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多次进度款支付问题,关系到施工企业资金流管理。其中的程序要求、要件、争议处理不仅关系到进度款工程款数额,还可能涉及工期责任、供应链中的支付责任履行问题等,值得以法律思维、系统思维对进度款进行管理。

实践中进度款合同约定情况

(一)有关示范文本中关于相应部分的内容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二)实践中合同进度款表述列举


1.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已完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的 70%,竣工验收后28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或已完工程)的80%;


2.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单体工程完成节点进行支付。1-4某楼:工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商业楼:主体封顶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地下车库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工程款滞后14日拨付,承包人予以谅解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超过14日仍未支付的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除已发生的保修费用外,保修期届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的70%,验收合格满5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至剩余保修金的100%。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方式,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款总额的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滞后14日拨付,承包人予以谅解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超过14日仍未支付的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计量和支付,以总监和发包方审查确定后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为支付依据,支付金额为审核工程量的85%。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44.1条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条约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规定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进度款法律法规


(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 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 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 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 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 90%。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 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 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 支付证书。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 人支付进度款。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 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 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退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 付或扣除。


(二)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四)2013原住建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司法实践情况


2011年7月以后指导案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公报、法院报等司法实务情况


(一)指导案例


(二)司法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法〔2022〕12号)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湘高法〔2022〕1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否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索赔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
(三)最高院典型案例 


(四)公报案例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法院报案例

江西南昌中院判决邓某诉洪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进度单施工面积与约定不符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进度单记载的施工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相吻合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能视为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
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施工面积的确定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工程进度单上所记载的施工面积能否视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的变更?对此,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作出了否定回答。
1.工程进度单的性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发包方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同时也是维护其工程款支付利益的需要),对于承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管,利用工程进度款的发放成为其监管的有效手段,其中工程进度单是其行使监管的重要凭证。由于每张工程进度单通常只是发放工程款总额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工程量计算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锱铢必较。正是居于这样的考虑,建设单位或者发包方在工程款总结算之前,一般会留有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以弥补和纠正在工程进度款发放中可能出现的失误。
2.以工程进度单上记载的施工面积为标准结算的消极后果。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约定以房管部门测量面积为结算依据,考虑的正是双方当事人自身测量技术的有限性,依赖于专业且无利益牵连的第三方的测量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对于双方而言是一个较为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

原告在合同履行即将结束之际,提出以施工进度单所记载的施工面积进行结算,既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也违背了民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上述梳理来看,以下几点值得施工企业重视


(一)谈判签约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熟练运用进度款的有关规定、政策,杜绝该享有的权益未约定未享有。篇幅所限,不具体举例。


(二)履约过程,全面及时履约基础上维权到位不失权,合同交底工作到位、维权意识能力培训到位,适时熟练运用合同约定的程序准备进度款资料、提报进度款申请、修正申请,分类处理争议、损失系统评估基础上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做好工期索赔签证。


(三)特殊情形下进度款处理

1.如甲方有关款项被查封冻结影响进度款支付时及时协同甲方按上述最高院的特殊司法政策启动解封付款程序。


2.因无效合同出现进度款支付计算、程序、损失计算等失去合同依据产生争议时,借助专业人士充分发掘法律资源运用上述司法实践精神及法理设计维权方案突破障碍。


3.单独就进度款司法维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作为施工企业的选项,具体考量因素和理由,篇幅所限不具体阐述。


上述搭建了一个粗疏的进度款应有认知、实践情况、重点问题的框架供施工企业参考。当然可从时度效的高度搭建更细致深入的进度款管理框架。在高质量发展、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复杂背景下,更有必要从理念思维、机制、制度、流程高度,甚至模式的高度,优化、再造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进度款的管理也应纳入这一过程中。

图片


李兆福

高级合伙人

lizhaofu@wincon.cn

0633-7890139


李兆福,文康高级合伙人,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八届第九届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城市更新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律师讲师团讲师;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日照市优秀律师、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拥有二十年的从业经历,参与或直接办理了千余件诉讼、非诉业务。先后为日照地区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华大国际、移动公司、天力集团、中瑞集团、环科所、连云港路小学、天宁集团、辰亚生物、利华集团等十余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近年来精耕于“企业家高参”律师服务,基于十年来持续关注研究企业家思维和长期大量的律师实务经验,着力于用企业家思维思考、设计、协助实施服务方案,助力企业家抓住市场机会、整合市场资源、建设经营发展模式,构建企业治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系统化精准化成本可控化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