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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停车位合规建设初探

2021-07-02
地产与建工 充电停车位合规建设初探
作者 张一帆
作者: 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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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列为五大战略任务之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充电基础设施的重要载体之一,在时代与政策的推动下,传统停车位向充电停车位升级已成为车位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笔者拟对充电停车位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共同学习探讨。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转型的重要引擎。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截至2021年5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580万辆,约占全球新能源汽车总量的50%。而我国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发展仍显滞后。截至2021年5月,我国累计建设各类充电基础设施187万台。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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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趋势

为了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和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将从充电停车位的建设规划、施工及验收三个环节展开讨论。


二、充电停车位建设规划

(一)规划设计

按照国家对充电停车位的建设规划要求,对于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为后期改建为充电停车位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于新建的公共区域停车场,建设充电停车位或者预留改建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5%。同时,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或社会公共停车场,可以与旧城改造等项目相结合,推进传统车位的改建换新。

(二)项目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的分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属于城建项目类型中的“其他城建项目”,依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发改委制定的《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分级备案管理。
  • 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但建设之前应当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

  • 对于居民区的自用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进行管理。



(三)建设用地

对于建设充电停车位的用地问题,一是可以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二是可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具体来说:

1.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停车位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停车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和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


  • 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则需要注意土地的性质、权属以及租赁合同的期限、续签条件。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未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小区公共用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可能涉及对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重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双三分之二表决且双四分之三通过:

  • 双三分之二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双四分之三通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2.在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


对于在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停车位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停车位。


三、充电停车位建设施工

(一)建设审批要求

建设审批手续的取得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直接相关。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进行施工的,施工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为了推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国家对于充电停车位设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批条件。

目前,国家对于充电停车位的建设,采取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的审批要求。具体而言:

  • 对于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对于城市公共停车位:建设时仅需为主体建筑物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对于充电停车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目前我国尚未作出统一要求,但各地区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笔者通过梳理各地规定发现,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主要涉及:机电安装资质、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等,如:

  • 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 广东省: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四、充电停车位建设验收

在充电停车位建设完成后,须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作为充电停车位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步,验收备案应当加以重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设要求,对停车位配建相应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目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已陆续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情况纳入工程验收标准,如果不符合相应配建比例,可能会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就北京而言:


  • 备案登记要求:新建停车场和按计划应建的公用充电停车场,充电停车场产权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的相关材料。
  • 工程验收要求:充电停车场产权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办理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另外,许多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还将消防等事项纳入验收范围。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审查。


五、相关政策法规

充电停车位作为电动汽车的配套产物,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充电停车位的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国家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支持,也需要相关建设企业提高自身责任感,确保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合规进行。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自2014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充电停车位的政策文件,对此笔者进行了梳理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发布时间:2014.7.21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内容: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发布时间:2015.10.9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内容: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3.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
发布时间:2015.11.18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相关内容: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4.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发布时间:2016.9.12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相关内容: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5.《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
发布时间:2018.12.10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简化规划审批要求,重点加快居民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建桩,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位建桩,以及运营商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建桩的推进速度;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接入服务,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用电容量。


6.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
发布时间:2020.11.2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相关内容: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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