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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2-12-21
文康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标的额】1.07亿元人民币
【案情摘要】
2013年,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工行”)、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澳海公司”)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铁公司受青岛工行委托,对澳海公司出质的30余万吨煤炭进行监管。三方约定由出质人澳海公司支付监管费、仓储费等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监管现场断水断电不具备监管条件及监管费拖欠等原因,中铁公司于2014年12月发函主张撤出监管交接场地,但青岛工行拒绝交接。2015年1月,监管员被场地方驱逐出监管场地。2015年2月,中铁公司再次发函主张撤出监管。青岛工行回函称监管期尚未终止,中铁公司应继续履行监管义务。2015年3月,中铁公司发函要求青岛工行在收函后15日内解决监管费及监管障碍等问题。否则,无法履行监管职责。青岛工行未给予回应,2015年3月底中铁公司正式撤出监管。
2018年,青岛工行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铁公司返还保管的原物,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损失约1亿元。中铁公司委托文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案件经山东高院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青岛工行的诉讼请求,中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点意义】
1.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横跨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关系复杂,最终取得最高院二审胜诉裁判。
2.本案对审判实务中涉动产质押监管纠纷相关争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