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8年,建国公司(实控人李长国)、中腾公司(实控人张雁萍)与凯发公司合作开发土地,凯发公司为项目公司。同时,李长国、张雁萍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凯发公司成为股东,增资金额均为3500万元。验资三天后,张雁萍、李长国即将全部出资以借款方式抽逃。凯发公司通知其返还未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了二者的股东资格,除二者外,其余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做出之后,因二者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凯发公司原始股东、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起诉要求确认对张雁萍的除名决议有效,一审、二审均胜诉。再审阶段,最高院328号判决确认了张雁萍已抽逃全部出资,但认为原审法院对另一个拟除名股东李长国是否抽逃出资、是否履行催告程序、是否享有表决权这三个事实没有进行查明,据此撤销原判,驳回了臧家存的诉讼请求。
基于这一理由,臧家存又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李长国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并确认李长国已经抽逃全部出资、凯发公司已经对其履行了催告程序、李长国不具有表决权。至此,328号判决认定案涉决议不成立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因再审判决已经作出,救济途径仅剩检察监督。在前述诉讼的基础上,文康律师接受臧家存委托向最高检申请抗诉,要求撤销328号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最高检受理后,向最高法提出了检察建议,最高法最终重新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审查听证后,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后认为328号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经过再审审理开庭,最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了328号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文康律师代理委托方取得了全面胜诉,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亮点】
1.纠纷旷日持久,法律关系复杂。本案各方当事人自合作至今已近20年,自原审一审2016年起诉至今已近10年,中间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各类诉讼不下10起。本案既涉及公司法层面上的股东关系,又涉及合同法层面上的合作开发关系,涉及的各类款项多且性质认定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
2.介入纠纷晚,程序难度大。文康律师介入诉讼时再审判决已经做出,只能通过检察监督寻求救济。在这一过程中,最高检检察监督能否受理、最高法再审审查能否通过、最高法再审审理能否改判,每一关均存在很大变数,程序漫长且难度极大。经文康律师代理,最终取得胜诉,最高院撤销了自身作出的原再审判决,殊为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