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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D证摩托车,为什么还吊销我的C证?——浅析行政诉讼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应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

2023-11-03
专业文章 饮酒驾驶D证摩托车,为什么还吊销我的C证?——浅析行政诉讼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应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
作者 张恒硕
作者: 张恒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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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人们也逐渐从单一的两轮单车、摩托车变到四轮的汽车乃至更快捷的地铁、高铁、飞机等,出行方式愈发的多种多样。同时,随着人们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提高,酒后不开车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有些人选择代驾回家,也有的人选择骑自行车或者电动车、摩托车回家——前者倒还好说,毕竟暂时没听说过要考自行车或者电动车驾驶资格;但是骑摩托回家的时候也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而且摩托车并不是谁都能骑的,驾驶摩托车需要有D证的准驾资格,由此在实务中便引发出一个问题:如果驾驶人饮酒驾驶其本身并不具备准驾资格的车辆或者驾驶人本身有多种准驾资格,对于其处罚时,是否应该因为驾驶人饮酒驾驶的行为应当吊销驾驶证从而剥夺其全部类型准驾资格呢?本文仅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应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进行探讨论述。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2时许,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张肃线附近,与路边防撞墩刮碰致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医学鉴定所检测,常某体内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6.63mg/100ml。2016年10月9日,当地公安局对常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18日,当地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原告C1型机动车驾驶证。

常某认为自己只是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支队不应同时吊销自己的C1驾驶证。于是将交警支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自己作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吊销的是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而不是某一准驾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酒后驾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原告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常某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常某称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应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本案而言,本案上诉人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交警支队吊销常某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避免了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要求。就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予以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故上诉人常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案例中法律问题浅析

笔者对于此类案件的最初观点是:由于不同类型机动车准驾资格的申请条件不同,考取或者增驾必须依程序提出申请并通过相应考试,所以驾驶人取得的不同准驾资格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在驾驶人确实没有驾驶相应准驾车型在道路上却因为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不应当以驾驶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为由一并吊销该驾驶人具有的其他全部准驾资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并未明确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因为单一的交通违法行为将驾驶人全部准驾资格吊销,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除了应当既遵循合法性原则,也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精神。驾驶人只是驾驶二轮摩托车违法,并无驾驶汽车违法的行为存在,因此交警支队不应当吊销驾驶人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在笔者查阅其他案例后发现,虽然未饮酒的交通违法情形被一并吊销驾驶证时或有法院改判,但各地法院对于因饮酒、醉酒而被吊销驾驶证的案件的裁判观点如开头提到的(2018)甘行终192号案件般出奇的一致,均是直接驳回了驾驶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求。


我们可以深思一下,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案件,为何可以选择性的吊销部分准驾资格(参考(2020)闽07行终110号、(2020)闽07行终112号、(2020)闽04行终90号)?而为什么饮酒驾驶的案件就无一例外,一并吊销驾驶人的全部准驾资格呢?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或许是因为生活中驾驶人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往往有其更深的社会层面因素,或许亦是因为酒驾、醉驾不同于其他一般交通违章,所侵害的不仅是交通管理秩序,更是社会公众安全。酒驾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薄弱,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的那刻起,其便已不具备驾驶任何机动车的资格及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对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予以限制。

结语

联系本案而言,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远远超过20mg/ml来看,驾驶人明知法律规定,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存在故意,该违法行为客观上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这和一般违法无摩托车准驾驾驶报废摩托车相比,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说明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薄弱,已不具备驾驶任何机动车的资格,交通执法部门正是基于驾驶人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考虑,在需要吊销驾驶人机动车准驾许可时应吊销驾驶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因此不予采纳驾驶人的一、二审主张。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也有责任依法吊销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以防发生事故,消除交通隐患,保障社会公众安全,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酒驾人自己负责。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所以说,大家出门喝完酒后,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珍惜自己花费大把的时间精力所换得的准驾资格,尽可能的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l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参考案例:

1.(2014)三行终字第91号

2.(2016)豫06行终4号
3.(2018)甘行终192号
4.(2019)04行终96

5.(2019)苏02行终94号

6.(2019)闽07行终64号

7.(2019)闽08行终132号

8.(2019)闽08行终134号

9.(2019)晋11行终138号

10.(2020)闽04行终90号

11.(2020)闽07行终112号

12.(2020)赣07行终376号




张恒硕

实习律师

zhanghengshuo@wincon.cn
张恒硕,文康(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调中心、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共青团山东省委网络新媒体中心青春山东平台、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在线平台实习。曾参与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行政诉讼案件,在民商事与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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