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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建安集团承担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期限认定纠纷
2024-05-06
文康案例
建安集团承担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期限认定纠纷
【案例概要】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委托人作为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的期间认定。青岛建安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安公司)系青岛某知名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为促进房屋销售,2018年4月,建安公司与与农业银行某支行(农业银行)就该项目项下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开展合作,在农业银行、购房户与建安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建安公司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2年,为购房户提供阶段性保证。
自2022年起,因购房户逾期,农业银行陆续起诉要求购房户还款、建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一起案件,购房户高某于2019年7月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2021年9月,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农业银行诉请。
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文康律师提出阶段性保证应至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等上诉观点,主张建安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件经青岛中院二审审理,法院采纳文康律师观点,认定建安公司保证责任免除。
【案例亮点】
本案二审由文康律师提供法律支持,从委托人角度,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帮助委托人从该房地产项目项下一系列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免除保证责任,意义重大;从审理情况来看,文康律师基于自身房地产行业知识背景,对于阶段性担保与抵押的法律关系、抵押权设立的认定等问题,突破合同约定提出创设性的专业分析,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依法改判。从前瞻性来看,本案的上诉观点与2024年3月25日山东高院发布的鲁法案例【2024】180号专题不谋而合,对于开发商、银行的利益冲突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予以衡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