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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长城宽带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案
2024-05-06
文康案例
长城宽带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案
【案例概要】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无争议,争议焦点为委托人的一人股东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20年11月,青岛某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某网络公司)起诉要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及青岛分公司按约还款、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公司)作为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长城宽带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驳回要求鹏博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自2021年起,各地法院陆续判决认定鹏博士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人格混同,青岛某网络公司借此提起再审。2021年12月16日,山东高院指令青岛中院再审本案,文康律师接受长城宽带公司委托代理再审,就法院关注的混同案例、资金归集等问题,明确财务混同应个案个议、资金归集管理模式本身合法合规的诉讼思路,在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基础上,再审期间补充提交两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及业务相关资金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代收代付证据有力反驳,再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维持二审判决。
【案例亮点】
本案再审由文康律师代理,截至提报之日,本案无疑是数十起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判决中的“个例”,这离不开法院敢于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依法裁判的担当,也离不开代理律师回归人格否认、资金归集制度本身层层论理、补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专业支持,更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文规定“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