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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案例
杨楷、澳海公司诉中铁青钢公司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案
2022-12-21
文康案例
杨楷、澳海公司诉中铁青钢公司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案
【标的额】5000万元人民币
【案情摘要】
中铁公司与澳海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澳海公司指定上游买家,中铁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款4880万元,各方进行了书面交割及结算。后澳海公司以中铁公司未交付货物为由,主张中铁公司返还采购款近5000万元。中铁公司一审败诉,我所律师代理二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二审中,我所律师结合证据阐明双方之间构成融资性贸易,澳海公司作为资金使用方,无权向资金融出方中铁公司主张权利。因基础事实未查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中铁公司、澳海公司及上下游之间构成循环性融资贸易,澳海公司真实目的是融入资金,而非买卖煤炭,中铁公司交易时并不知悉澳海公司真实目的,且中铁公司不以对外借贷为常业,合同有效。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澳海公司无权向中铁公司主张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澳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点意义】
1.证据收集难度大、诉讼策略选择难、融资性循环贸易法律适用复杂,最终案件经过重审,改判中铁青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融资性循环贸易中当事人责任如何认定,本案的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