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文康案例

青岛弘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奥开发建设集团公司、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17
文康案例 青岛弘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奥开发建设集团公司、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 唐仪伟 ,吴晓奇
转发

【案情摘要】

2009年12月,事业单位青岛东奥开发建设集团公司(东奥公司,产权人)与青岛米高梅商业有限公司(米高梅公司,承租人)联合发包心海广场精装修工程,德才装饰股份公司(德才公司)中标。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合同仅为备案之用,合同权利义务均由米高梅公司独自承担,东奥公司不承担履行责任。工程施工完成后未结算确认,后心海广场被征收拆除,德才公司追要工程款无果,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青岛弘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弘昌公司)。

弘昌公司委托文康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调查发现东奥公司和米高梅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而东奥公司经政府批准,继续保留东奥公司牌子,同时分立成立青岛旅游集团,将青岛旅游集团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经过市南法院和青岛中院两审终审,最终赢得案件,青岛旅游集团支付了工程款及十多年的利息。

【特点意义】

1.在被告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深入调查出东奥公司分立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将青岛旅游集团列为被告,并最终由其承担责任,避免了赢得判决无法执行的局面。

2.在装修工程已拆除十余年的情况下,根据施工图纸鉴定,最终确定工程款金额,十余年利息一并得到支持,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3.在诉讼中出现三方免责协议后,代理律师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论证三方协议是对“招投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应为无效,获得法院支持,扫清胜诉主要障碍。


专栏文章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