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保险征税的法律依据
针对市场关于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引发的关注,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国依法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一视同仁的,无论境外保险收益还是其他投资收益,也无论所得来自于哪个国家和地区,均需依法申报纳税[3]。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满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标准,即为我国税收居民个人,而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理论上境外保险分红属于应税所得。此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五款也规定,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境外保险产生的分红、利息等收益,并无直接对应的应税所得项目,各地征管口径不一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将其归类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此,也有部分人认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保险分红既非股权也非债权,因此并不属于该类[4],应将其归类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九款中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在计算一个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外所得时,可以将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由于香港对个人取得的常规保单分红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内地税收居民就香港保单分红在境外并无已纳税额可供抵免,即需要承担全额20%税负。对于其他需要对保单分红征税的国家,则可以在当地缴税后按照抵免原则在境内补足差额。

境外保险征税的种类范围
人身保险产品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分为寿险、医疗险、意外险、年金险等,根据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纯保障性保险和理财型保险,前者如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消费型重疾险等,后者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并非所有的保险产品均被纳入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具有较高现金价值和理财属性的特定境外保单,其收益才会被纳入此次征税范围。
1.保险理赔金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为法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此处的保险赔款包括不含现金价值的重疾险理赔金、寿险身故理赔金、医疗险赔偿金、意外险赔偿金等。因此,对于该部分境外保险,正常情况下,一般无须担心纳入征税范围,具体需结合当地征管口径判断。
2.保险分红收益和预缴利息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本次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境外保险,主要被征税的即为分红收益和预缴保费利息两种。该部分由于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和投资回报属性,因此,购买该部分境外保险可能将受到一定影响。结合财新网的采访,目前该部分被征税个案,税率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分红方式的不同,又分为“美式分红”和“英式分红”,前者为现金分红,在分配时即产生纳税义务,对此各方争议不大,但是后者为非现金分红,也是目前香港销售的主流分红保险,该种类型红利以“保额增值”形式留存,属于“账面浮盈”,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暂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各地税务局执行略有差异,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3.保险退保收益
对于购买境外保险由于退保产生的收益是否征税,在财新网的报道中并未被明确提及,但是按照境外保险分红征税的逻辑,退保时如果产生增值,即退保金大约已缴保费,则理论上增值部分一般被认定为个税应税项目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参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该部分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当然,如果在境外保险退保时未产生增值,即退保金小于等于已缴保费数额,则一般认为无须缴纳个税。

境外保险征税的工具支撑
居民个人应就境内外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征税,早已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直至近年来才逐步收紧,主要原因在于CRS(共同申报准则)的落地实施。我国2014年承诺实施CRS以来,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并进入实质性征管阶段,内地与香港2018年完成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准备,保险数据也属于该自动交换的内容。
根据公开的相关报道等,如果是内地税收居民,CRS交换回的具有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单保险数据,除了投保人身份信息外,还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单编号、现金价值、年度分红、账户结余等,内地税务部门将依此掌握足够的税收信息,进而采取个别通知等方式要求补税,如果是纯消费型医疗险、意外险等,则不属于CRS交换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前正在实施的CRS(俗称CRS1.0)主要包括存款、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保险信托等金融账户信息,即将实施的CRS修订规范(俗称CRS2.0)还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央行数字货币、加密资产纳入申报范围,针对复杂持股结构,强化了穿透要求,对于多层架构,将逐层穿透,直至背后的实际受益人。
此外,CRS 2.0 明确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必须申报全部税务居民身份,金融机构需将信息同步报送至所有相关辖区,不再允许“择一申报”。目前,香港计划在2028年前正式落地实施CRS2.0,新加坡预计2027年会跟进落实CRS 2.0[5]。相信随着金融信息交换的逐步完善,保险在内的境外金融产品信息将更多地反馈回境内,进一步支撑内地税务部门对海外收益应税项目核查。

境内人身理财保险的征税现状
与境外分红型保险税收征管逐步趋紧不同,境内人身保险分红目前多处于暂缓征税的状态。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规定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按“其他所得”征税,但该文件在2018年个税法修订后已被废止,且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中也删除了兜底的“其他所得”,目前立法层面未单独设立“保险投资收益”专项税目。
此外,关于内地居民个人持有的境内理财型保险,现行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将“保险分红”列入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所得项目。实际上,为了鼓励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大多数各地税务部门对于人身保险分红,也处于实际暂缓征税的现状。但是,这并不代表境内保险分红征税的绝对豁免,该安排属于征管实操尺度,并非法定免税,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完善,后续不排除适时调整征管口径的可能。

境外保险的合规建议
随着内地税务部门对居民个人海外资产信息的完善,对于境内分红型保险等在内海外资产监管日益趋严,因此,无论是存量持有者还是新购进者均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笔者提出如下合规建议,供参考。
1.存量境外保单按期报税
对于持有的存量境外分红保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在个税汇算时主动填报海外保险分红、退保等信息,并保留相应的单据,按照要求申报个税。
2.新配置境外保险合理测算
内地居民在新配置保险特别是境外分红型保险时,避免只关注其宣传的“高收益”等优势,还应当测算购置、持有及退保时的可能税负,兼顾保险的保障功能、储蓄功能,回到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3.主动向专业人士咨询
由于目前各地税收征管口径的不一致,无论是存量境外保险还是新配置境外保险,在遇到存有争议问题时,建议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执行口径,必要时由财富传承和税务合规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提前做好合规申报计划和配置选择,努力实现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身受益最大化。
【注释】
1. 参见财新网报道《独家|境外收入征税保险收益计税详解(含视频)_金融频道_财新网》,网址https://finance.caixin.com/2026-08-05/102471513.html
2. 参见财联社报道《内地居民港险收益纳入征税范围?香港保监局回应》,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_MRX3EpsL1MnRt-Ez75OA
3. 参见第一财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并非新政策》,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YjtBjtxR37iTFqJmxxu5xw
4. 参见海外资产说《CRS时代丨你的香港保单分红收益部分20%个税到底要不要缴?》,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8Ycb-rZBItJOqsnQU0P7g
5.参见财新网报道《税务天眼升级中国境外征税全面趋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5uc_fGSoMQ5TdJMIjvQ-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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