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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涉税争议:OECD的BEPS行动计划下,西班牙利息扣除案启示

2025-11-24
法财税融合 跨国并购涉税争议:OECD的BEPS行动计划下,西班牙利息扣除案启示
作者 原雪丽
作者: 原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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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计划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背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是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下跨国企业利用税制差异、规则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国际税改核心项目,其核心目标是“确保税收与经济实质匹配、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征税”。BEPS以“透明、实质、合规”为导向,通过15项行动计划构建了涵盖统一监管框架、增强透明度、遏制跨境规避、提升争端解决的四大支柱体系;源于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如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滞后性及跨国企业BEPS行为对税基的侵蚀;实际应用中推动了全球税收透明度提升(如国别报告制度)、国际税收规则统一(如常设机构定义修改)及“双支柱”方案的落地。对跨国企业而言,BEPS显著强化了信息披露、转让定价、常设机构认定、全球架构合规等义务,要求企业重新审视全球运营模式以适应国际税收新秩序。


(二)主要内容


BEPS行动计划是OECDG20委托推进的15项国际税改举措,核心内容可归纳为四大支柱:


1.统一监管框架:针对数字经济、混合错配、税收协定滥用等新型避税行为,修改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相关规则。例如:第7项行动计划修改《OECD协定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定义,解决数字经济下企业通过“无物理存在”规避常设机构的问题;第2项行动计划规范“混合错配安排”,避免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实现双重不征税。


2.增强透明度与数据披露:要求跨国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详细的全球税务信息,包括:第13项行动计划推出“国别报告制度”,要求合并收入超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提交各辖区的收入、利润、纳税额、员工及资产信息;第13项行动计划同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遏制跨境规避行为:针对跨国企业通过受控外国公司、利息扣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的行为,制定约束规则。例如: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受控外国公司(CFC)”立法指导,防止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辖区;第8-10项行动计划要求“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价值创造匹配”,避免利润向无实质经营的辖区转移。


4.提升争端解决效率:通过第14项行动计划加强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各国税务机关通过协商解决跨境税收争议。

案例


(一)简介

项 目

内 容

收购方

中国A公司(母公司)

收购平台

西班牙全资子公司B公司

收购标的

西班牙C公司100%股权

融资方式

B公司向A公司借款,承担利息支出

税务处理

合并纳税:收购完成后,B公司与C公司决定根据西班牙关于集团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合并政策进行集团合并纳税

利息税前扣除:按西班牙集团合并纳税政策,B公司利息支出≤整个集团营业利润30%可进行公司所得税(也称为企业盈利税,Impuesto sobre Sociedades)税前扣除

(二)争议爆发

项 目

内 容

历年情况

B公司按照前述税务处理进行纳税申报,多年来西班牙税务机关检查未提出异议

最新检查

西班牙税务机关依据OECD新规(BEPS)行动计划,重新定性B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属于股东投资款

处理结果

认定B公司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抗辩无效后,补缴了大额税款+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

焦 点

B公司立场

税务机关立场

股东借款与股东投资的界定

内部借款和利息支出安排符合西班牙的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扣除。过往多次税务检查都未提出质疑,可视为认可

B公司借款用于长期性投资(收购C公司),并非短期经营周转,不符合正常债务性融资特征,缺乏市场合理性,其性质更倾向于股东投资款

税务机关追溯的合理性

税法应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其借款安排多年来都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适用税前扣除,借款发生时符合西班牙税法规定。若西班牙税务机关依据OECD新规BEPS行动计划进行追溯调整,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西班牙税法规定有4~5年的检查时效,在此期限内可追溯检查,属于有权追溯

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冲突

纳税处理符合当时西班牙税法规定,此次调整依据的是OECD的BEPS行动计划,西班牙税务机关不应以国内未正式立法的国际规则作为补税依据

西班牙税务监管正与OECD国际标准接轨,这些规则为审查B公司内部借款安排提供了政策依据,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参考OECD标准审查

法律分析


焦点一:股东借款与投资的界定——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审查


根据OECD《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金融交易定性指南》,股东借款与投资的核心区分标准包括:

1)资金用途(短期经营vs长期资本性支出);

2)融资结构(杠杆率是否符合行业常规);

3)条款市场化(是否有明确还款期限、利率是否参照市场、是否有违约救济);

4)还款能力(是否有稳定现金流支撑还款)。


本案中,B公司借款用于收购C公司的长期性投资(非短期经营周转),且采用“高杠杆”融资(债务比例远超行业平均),若借款协议未明确还款日期、利率未对标西班牙市场同期贷款利率、未约定违约条款,则缺乏“债务性融资”的核心特征。即使B公司符合西班牙原税法“利息支出不超过合并利润30%”的形式要求,OEC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仍允许税务机关穿透认定为“股东投资”——这一逻辑符合全球反税基侵蚀(BEPS)的趋势,西班牙税务机关的定性具有国际规则支撑。


焦点二:追溯调整的合理性——时效合法与信赖保护的平衡


追溯调整的法律依据:根据西班牙税法(案例中提及“45年检查时效”),税务机关有权在时效内对既往纳税申报进行复核。B公司补缴税款的年度未超过时效,故追溯调整的程序合法性无瑕疵。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B公司主张“历年检查未异议构成默许”,但税务机关的“未异议”仅代表“形式审查通过”,不构成对“实质合规”的终局确认。根据行政法一般原理,信赖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行政行为明确作出且纳税人基于此产生合理预期”,而历年未异议属于“消极不作为”,无法形成“确定性的行政承诺”。此外,税务机关为防范税基侵蚀调整处理方式,符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焦点三:国际规则与国内法的冲突——实质重于形式的衔接路径


OECDBEPS行动计划属于国际税收指导规则,未转化为西班牙国内法时,直接作为补税依据存在“合法性缺陷”(法无授权不可为)。但西班牙税务机关的核心理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使国内法未明确规定,若企业安排存在“税基侵蚀”风险(如高杠杆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援引国际规则穿透审查。


这一逻辑符合欧盟及西班牙的税收实践:欧盟法院在Case C-115/16Puma SE案)中明确,“成员国税务机关可基于OECD原则审查跨国集团的内部交易实质”,只要不违反国内法的核心条款。因此,西班牙税务机关的处理虽“未立法适用国际规则”,但符合国际税收治理的趋同方向,实务中法院可能支持其“实质审查权”。

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重视全球税务合规


在国际税收环境深刻变革、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走出去”企业应更加重视税务合规性,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全球税务申报监控体系,提升全局集中管控能力,完善多维度分国别税务合规预警,降低税务风险,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全球化税务规划能力。


(二)合理优化资本结构与内部融资安排


OECD要求税务机关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部融资安排若缺乏市场条件和明确还款安排,容易被重新定性为股东投资。“走出去”企业在并购或扩张计划中,应优化资本结构与内部融资安排,如增加股权融资比例、引入第三方融资、规范内部金融交易条款等,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三)同等关注国际税收政策与国内法律规定


B公司的争议暴露了“走出去”企业的核心痛点:既要遵守东道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税收政策法规,又要积极应对国际税收政策变化。OECD规则作为“软法”,西班牙的实践提供了一种与国内法衔接路径:用国内法中的“一般条款”(如实质重于形式、反避税)对接国际规则。但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企业在规划融资结构时要更具前瞻性,尽量确保税收安排既符合国内法律,又满足国际规则最新要求,必要时与东道国税务机关沟通或咨询当地税务专业机构,充分评估重大事项税收影响,为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结语B公司的争议虽具有“个案特殊性”,但反映了全球税收治理的共性趋势: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走出去”企业需从“被动应对税务检查”转向“主动管理税务风险”,通过“市场化安排”“证据留存”“定期税务沟通”三大工具,平衡“东道国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冲突,降低税务争议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