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型股权架构常见模式
在合伙型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并不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大多数实际控制人也并不直接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而是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公司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达到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再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控制核心公司。这种架构模型如下图所示:

合伙型股权架构优劣势
(一)优势
1.决策高效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治理结构更为简洁灵活。例如:
公司治理结构包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并提交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召开参会人数资格,并达到决策比例,才能形成有效决议。如果公司做出任何决议都要逐一通知股东,并在相关会议决议上签字,将耗费大量的管理成本。而合伙企业精简的治理结构使决策非常迅速,内部沟通成本、管理成本也会大幅度降低,提高决策效率,更加精准地把握商机,取得竞争优势。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约定或持股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公司制企业必须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但是,合伙企业并不适用《公司法》,从《合伙企业法》全文来看,并没有禁止亏损情况下对合伙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条款。
对于合伙企业减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因此合伙企业减资,也不像公司制企业,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2.便于融资
对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往往需要经过多轮融资,实际控制人为了避免自己及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被不断稀释,进而影响控制权,可以投入较少的资金,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吸收数倍高于自己资金的有限合伙人,达到资金杠杆作用,并且实际经营管理该企业。在合伙型股权架构下,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引进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其并不实际参加企业经营管理。
3.调整灵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意思自治,安排灵活。
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做GP,则实际控制人个人还可以作为合伙企业A和合伙企业B的LP,这样,他就可以行使GP的权力,也可以享受LP的投资收益权。如果未来需要更换GP,则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更换股东即可,不需要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进一步思考,还可以在这个股权架构里设置多个合伙企业,将不同类型股东分门别类放在不同的合伙企业里,方便管理还便于约定不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4.实现风险有效隔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若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实际控制人与该合伙企业之间多了一层防火墙,有效隔离了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5.减少税负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不受《公司法》的制约,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以“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缴税,这样对自然人合伙人来说可以避免企业和个人双重纳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通道,在取得利润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直接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然后由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通过有限公司持股的自然人来说,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即,一笔收入需要先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劣势
1.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无法享受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但这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法人合伙人也不能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因为其投资行为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进行的,而非直接投资。
2.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不能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规定,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述政策文件明确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个人”,而非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形式。因此通过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无法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自然人合伙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如果个人通过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已经成为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4.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无递延纳税效果。
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相较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股东仅在实际分配时缴税而言,合伙企业持股是没有纳税递延效果。
5.法人合伙人的亏损不得抵扣盈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此政策的初衷是防止合伙企业人为操纵利润,但这项规定也意味着合伙企业如果盈利则必须缴税,但如果亏损却无法弥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对于亏损弥补做出了有利规定,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以该企业下一年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伙型股权架构的涉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本文主要讨论对于合伙人、合伙企业就所得税和增值税、印花税需特别关注事项,其他税种的缴纳在此不再赘述。
(一)所得税“先分后税”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如何理解“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但作为核算主体,应当先核算出扣除费用后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每位合伙人(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分配后,由合伙人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取得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需在税前核算应分配至各合伙人的所得额,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税”的节税效果
(1)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持股确实可以避免双重缴税,这一点在税务处理上与公司制企业有所不同。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将企业收益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根据个人所得进行税务处理。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只进行一次税务申报和缴税,而不必像公司制企业那样在企业层面和股东层面分别缴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他们根据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则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先转换为法人的投资所得,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再分配到最终投资人自然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法人(公司)合伙人的节税效果
由于法人合伙人是公司制的企业,是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故公司制的企业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也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3.不同事项所得税的处理
合伙型股权架构中的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取得收益的方式包括分红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收益是如何缴税?自然人合伙人与法人合伙人缴税有何不同?搭建合伙型股权架构前,投资人应理清不同事项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事项 | 自然人合伙人 | 法人合伙人 | |
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分红 | 20%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分红或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架构间接持股,因此无法享受个人直接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分红暂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5%企业所得税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符合直接投资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仍然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 非创投合伙企业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
创投合伙企业 | 20%或5%~35% 可以选择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单一投资核算并按次计算转让股权所得所得税;同时,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按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
(二)合伙企业增值税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发生一切应税行为均应当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增值税处理有如下事项需特别关注:
1. 普通合伙人(GP)的增值税处理
作为合伙企业的GP,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
(1)管理费:营改增后GP 取得的“基金管理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征收 6% 的增值税。在金融业营改增下,法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增值税额。但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于管理费,是否应该在分税前计入有限合伙基金的经营所得,现行政策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2. 有限合伙人(LP)的增值税处理
有限合伙人LP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此问题,如果有限合伙人投资取得收益属于保本保收益型,则有可能需按利息性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合伙型股权架构中特别是有限合伙中的优先级合伙人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承诺优先级合伙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或者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保本”字眼,但通过各种增信措施,如保证、抵(质)押、让与担保、经营权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等,使优先级合伙人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优先级合伙人可根据协议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这些增信措施实质上构成了保本承诺,优先级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也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
(三)合伙企业的印花税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涉及可能应税的业务如下:
1.实缴出资份额
之前,对于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份额是否应当参照公司的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和具体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在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回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签订合同
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不在印花税的列举范围之内。在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该合同属于印花税条例列举的税目,则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合伙型股权架构以其独特的设计逻辑与税收优势为企业融资与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路径。然而,正如硬币的两面,它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与挑战,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合伙型股权架构的适用性取决于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属性以及长期战略目标。但投资者需清醒认识到,这种架构并非万能钥匙,其成功运行依赖于精准的法律设计、严谨的税务筹划以及高效的内部治理。未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企业架构创新的持续推进,合伙型股权架构有望在规范与灵活性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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