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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刑事风险分析

2025-07-25
新兴产业 虚拟货币刑事风险分析
作者: 马清泉 ,王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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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虚拟货币诞生以来,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流通等特性,对诸多关注者而言,始终笼罩着一层认知迷雾。部分市场参与者被其“创新属性”“高收益潜力”所吸引,却忽视了其作为犯罪工具的高风险特质。对此,我国监管立场早已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兑换、交易等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犯罪持续高发。因其交易隐蔽、资金流向复杂,犯罪行为更易伪装,不少参与者踩入刑事雷人大区而不自知。基于此,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系统解析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与典型案例,揭示其法律认定逻辑,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旨在帮助读者穿透认知迷雾,精准识别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风险。

主要罪名解析

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风险,看似模糊难辨,实则有迹可循。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已形成相对明确的规制范畴,主要集中于诈骗、洗钱、非法经营及开设赌场等类型。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前述主要罪名逐一解析。


(一)诈骗类犯罪


涉虚拟货币的诈骗犯罪,多利用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设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骗被害人交付财产。其行为模式虽多样,但核心逻辑都是借助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受害者在错误认知中“自愿”处分财产。实践中,常见诈骗模式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别:基于虚假平台/项目的诈骗和基于信任关系的诈骗。


基于虚假平台/项目的诈骗是最常见类型,主要通过搭建虚假场景误导被害人投入虚拟货币。具体包括:其一,以高额收益为噱头包装虚假项目,如虚构质押挖矿、新币发行等投资机会,诱骗被害人直接投入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或引导其将主流币兑换为行为人控制的空气币,再通过虚假平台锁定资产。其二,搭建非法交易平台并操控价格,误导投资者买卖,通过制造虚假盈亏让被害人资金受损,行为人从中牟利。其三,在交易环节实施欺诈,如谎称低价出售虚拟货币却收钱不交付、伪造交易记录骗取信任后卷款跑路等,本质均是依托虚假平台或项目切断被害人对资产的控制。


基于信任关系的诈骗则侧重通过建立情感或专业信任实施诈骗。一种是“杀猪盘”模式,通过社交平台与被害人建立情感关系,逐步诱导其“投资”虚拟货币,待投入大量资产后失联;另一种是冒充专家或项目官方人员,以内幕消息等名义获取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转账或在指定平台充值,利用被害人对权威的信任实现非法占有。


尽管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但其价值属性和可交易性已为司法实践认可,可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以余某良诈骗案((2022)浙01刑终123号)为例,被告人搭建虚假质押挖矿网站,以高额返利诱骗被害人投入ETHSHIB等虚拟货币,后将骗取的虚拟货币兑换为现金挥霍。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核心逻辑在于,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且可转化为现金,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骗取虚拟货币与骗取传统财物的诈骗行为本质一致,应依法追责。


(二)洗钱类犯罪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性等特点,使其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从本质上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与传统洗钱行为并无二致,核心都是通过转换、转移等操作,将上游犯罪(如诈骗、集资诈骗、贪污贿赂等)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伪装成合法财产,掩盖其真实来源和性质。


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其一,“币农”“钱骡子”代买模式。通过他人身份注册账户接收赃款,购买虚拟货币后经过混币平台、币币交易等分散资金流向,最终转至指定钱包,隔离自身与非法资金的联系。其二,USDT跑分模式。依托USDT的稳定性,由跑分人员在交易所实名代买后,通过场外币商兑换为现金,完成非法资金洗白。其三,混币平台模式。借助平台匿名性与交易随机性,将非法所得购买的虚拟货币与合法货币混合交易,切断原始记录以掩盖资金流向。其四,场外撮合交易模式。通过私人渠道对接供应商,用非法资金场外购币后转移至海外兑换,实现资金快速跨境转移。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新型洗钱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法院通常不会仅依据行为人声称不知情来判断,而是会综合考虑多种客观因素,比如交易模式是否异常、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行为背景等。同时,洗钱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上游犯罪的生效判决为前提,只要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可。


陈某枝洗钱案((2019)沪0115刑初4419号)直观呈现了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逻辑。案件中,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且已逃匿境外,仍然将陈某波的30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通过个人账户转至其手中,并将陈某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用所得90余万元购买比特币后转至陈某波指定账户。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枝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核心依据在于:其一,交易模式明显异常,与正常市场交易逻辑相悖;其二,行为背景存在重大疑点,陈某枝在陈某波被立案调查前无合理理由与其离婚,离婚后却仍协助转移资金至境外;其三,上游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已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该案清晰表明,虚拟货币绝非洗钱行为的避风港,若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行为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仍然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经营类犯罪


虚拟货币具有跨境流通的特性,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规避外汇管制。若行为人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且交易发生在国家批准的金融交易场所以外,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虚拟货币实现外币与人民币的价值转换,目的是绕开外汇监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从法律逻辑来看,该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他人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变相换汇,仍提供帮助,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若所涉金额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2024)苏0925刑初79号)便是典型案例。该案中,颜某康等人通过互联网与尼日利亚人勾结,以泰达币(USDT)为媒介,帮助对方将奈拉(尼日利亚货币)兑换为人民币,以此绕开外汇监管。在20209月至20214月期间,三人共接收并兑换了大量泰达币,非法获利超4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颜某康、林某城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开设赌场罪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交易便捷性,使其逐渐成为网络赌博活动中的隐形筹码,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实践中,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传统网络赌博平台接受虚拟货币投注,将虚拟货币作为参赌人员的充值、结算工具;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新型赌博平台,通过智能合约设计赌博游戏,直接以虚拟货币作为投注标的。此外,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永续合约为名,实际开展“押大小”“赌涨跌”等赌博性质的业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从法律认定来看,若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或平台)、接受他人投注,且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完成资金流转,即符合开设赌场行为。在赌资数额认定上,司法实践通常以购买虚拟货币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准;若无法查明实际支付数额,可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定。


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2023)苏09刑终372号)对此有明确体现。该案中,谢某非、刘某功等人在EOS区块链上开发名为BigGame的赌博平台,推出“掷骰子”“红黑大战”等游戏,并接受用户以EOS币投注。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赌博平台,以虚拟货币作为投注筹码,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风险防范建议


虚拟货币领域的刑事风险隐蔽性强、涉罪类型多样,无论个人投资者还是相关从业者,均需提高警惕,从认知到行为层面建立风险防线。对此,我们给出以下防范建议。


(一)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要时刻警惕高收益陷阱。面对质押挖矿、新币发行、专家指导炒币等宣传,需要保持理性,切勿轻信“稳赚不赔”“高额返利”等承诺。同时,远离非官方、无资质的交易平台,请勿向陌生账户转移虚拟货币或资金,避免陷入虚假平台的资金锁定陷阱;防范信任型诈骗,对社交平台中通过情感关系推荐虚拟货币投资的“杀猪盘”保持警惕,请勿轻易相信所谓的“内幕消息”或“官方人员”,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此外,还要明确法律边界,知晓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的兑换、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请勿参与USDT跑分、代买虚拟货币等他人委托的资金操作,避免因协助转移不明资金卷入洗钱犯罪。


(二)对相关从业者的合规建议


对相关从业者而言,需强化风险审查,若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中介、平台运营等业务,要严格审核用户身份及资金来源。对批量注册账户、高频大额转账、非合规渠道交易等异常行为保持警惕。一旦发现资金可能涉及非法来源,应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同时,遵守金融监管规定,不触碰外汇管理红线,严禁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跨境资金兑换、绕开外汇监管的行为。此外,还需严守业务合规底线,杜绝赌博关联行为。在开发区块链应用或虚拟货币相关平台时,要明确业务性质,不设计具有赌博性质的功能,不接受以虚拟货币作为赌博筹码的投注行为,避免因平台被认定为赌博网站而触犯开设赌场罪。

结语


从利用虚拟货币设局的诈骗陷阱,到以其为工具的洗钱操作,从规避外汇监管的非法经营,再到将其作为筹码的开设赌场行为,司法实践已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明确,虚拟货币绝非法外之地。对于个人而言,认清虚拟货币的属性,摒弃高收益幻想,警惕各类诈骗与非法交易,是规避刑事风险的首要前提;对于相关从业者,严守金融监管红线,强化合规审查,杜绝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虚拟货币的创新探索不应逾越法律边界,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厘清行为边界、坚守合规底线,才能穿透迷雾,远离刑事风险,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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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吴嘉颖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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