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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方案设计所涉税种及优惠政策

2023-05-10
法财税融合 企业重组方案设计所涉税种及优惠政策
作者 原雪丽
作者: 原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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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动辄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企业重组交易而言,税收成本控制是重组方案设计的主要因素,是重组各方最突出的利益诉求,对重组交易的意向达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企业重组方案设计的律师而言,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是企业并购重组的模式、路径、计划等是否合法、可行和有效;二是企业并购重组的成本,特别是税收成本。应该说,税收成本在企业重组成本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好”的重组方案无不包含一个“好”的、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或安排,设计企业重组方案的律师掌握专门领域的税法知识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本文就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结合过往实践经验整理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旨在对专业人士及企业从事重组业务时提供参考。


何为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实质


企业重组实际上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权/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等货币资产交易和非货币资产交易构成,是大规模普通资产交易的组合。


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背景



(一)企业重组的意义

企业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了推动企业重组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相关措施。

(二)企业重组优惠政策的突出要点

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重组中的主体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频频发文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实施重组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突出要点如下:

1.修订完善了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扩大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2.完善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3.明确了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涉及的税种及其优惠政策



企业重组税收问题错综复杂,实践中常常涉及金额较大的各类资产(含股权)权属发生变更,满足了现行多个税种的征收要件,所涉资产通常增值较大,导致税费计算基数较高。与此同时,企业重组又常常以非货币性交易形式进行,产生现金流较少,交易时税收成本高会使企业产生较大现金流负担,为避免重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通过重组焕发活力,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企业重组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具体如下:


(一)企业重组中主要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

白话:企业赚了钱要交税

行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白话:自然人赚了钱要交税

行话:个人取得各种应税所得按规定纳税


3.增值税:

白话:企业有了收入要交税

行话: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契税:

白话:买房买地要交税

行话: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主体,按土地、房屋价款计算纳税


5.土地增值税:

白话:卖房卖地要交税

行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取得增值额计算纳税


6.印花税:

白话:签了合同要交税

行话:对经济活动中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据),按凭证所列数额计算征收


(二)企业重组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1)资产与相关负债、劳动力整体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随转让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2.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分5年均匀确认所得。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关联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2个月内未变更股权登记的,不享受5年分期纳税政策。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不征收所得税。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3.个人所得税



(1)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身份关系证明的亲属之间的、本企业员工内部的低价转让股权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股权转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合理确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个人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3)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4.土地增值税



(1)整体改制(非房企):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整体改制需要满足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企业合并(非房企):房地产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立(非房企):房地产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对外投资(非房企):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5.契税



(1)满足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实施破产,符合条件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行政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6.印花税



(1)企业改制中新成立企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仅改变执行主体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应税合同不再贴花,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企业合并与分立过程中新成立企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83号)


企业重组合法节税的注意事项

企业重组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可能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重组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结合过往实践经验,在判断企业重组合法节税的边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重组形式

注意事项

变更法律形式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发生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企业发生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股权收购

1.合理策划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2.若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选择一般税收处理时,可以考虑合理策划通过提前分配利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将应税转让所得转为免税分配。

资产收购

1.合理策划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2.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取得资产方在重组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利用资产与相关负债、劳动力整体转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作为非债权人收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时,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员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5.合理策划将资产收购转换为股权收购,降低重组税收成本。

企业合并

1.合理策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等免征或递延纳税政策,非房企业的合并双方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合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合并企业12个月内不改变被合并企业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合理策划亏损弥补事项。

4.合理策划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对被合并企业注销时留抵税额策划移置至合并方抵扣。

企业分立

1.合理策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等免征或递延纳税政策,非房企业的合并双方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2.合理策划亏损弥补事项。

资产(股权)

1.合理利用划转行为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2.合理策划享受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股东划入资产不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3.合理策划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合理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合理策划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合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债务重组

1.由专业人士,合理设计债务重组方案。
2.合理策划分解交易过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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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雪丽

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yuanxueli@wincon.cn
15610026800

原雪丽律师是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康西海岸团队律师,注册会计师,文康并购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业务领域为投资并购、公司治理、资本市场。原雪丽律师具有多年的央企、国有企业工作经验,在大型央企集团多年审计从业经历,在某国有公司带领团队从事多年投融资、土地管理工作。对于中国公司法、会计、税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较深刻的理解与应用经验;擅长公司并购重组模式及路径设计、资本运作、税务筹划等。亲身参与了多起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股权并购及股权结构的顶层设计业务,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原雪丽律师于2020、2021、2022年荣登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金融和公司业务领域 “飞跃之星”榜单 、“后起之秀”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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