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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蓝光公司、四川蓝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6-02-06
文康案例 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蓝光公司、四川蓝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作者 唐仪伟 ,刘莹
作者: 唐仪伟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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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22年,生效判决确认青岛蓝光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本金346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四川蓝光公司作为其全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首次执行中,仅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蓝光公司银行存款8.8万余元,查封其名下青岛本地房产六套,其中四套经流拍后拟以物抵债,两套因案外人异议暂无法处置。2023年12月,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我方代理律师持续深入调查,发现四川蓝光公司名下在成都市持有房产及车位可供执行,遂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最终实现债权清偿787万余元,取得阶段性重大突破。

【案件亮点】:本案亮点有三:一是在诉讼阶段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后续执行奠定法律基础。在审判程序中,我方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主张四川蓝光公司作为青岛蓝光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未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我方主张,为后续执行股东财产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在执行僵局中深入挖掘财产线索,实现跨地域财产的重大发现。首次执行仅控制青岛本地少量财产,执行陷入困境。我方律师并未止步,通过持续调查,于2024年发现四川蓝光公司在成都市持有的15处商业房产及404个车位,随即申请恢复执行并推动评估拍卖程序。并以专业执行策略实现近800万元债权回收,显著提升了债权的实现比例。三是本案还展现出代理律师在复杂执行程序中协调多地法院、处理案外人异议、推进以物抵债流程的综合能力,为今后类似跨地域、多财产形态的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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