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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

2023-07-12
专业文章 浅析《民法典》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
作者 李国增
作者: 李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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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案例引入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身患疾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居住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一直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因许女士的遗产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在与李先生婚前所购,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李女士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016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


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屋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因担心房屋被出售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之前的判决书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经过法官合议后,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该案执行人员来到区不动产中心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涉居住权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基本理论要点



1.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

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b.住宅的位置;c.居住的条件和要求;d.居住权期限;e.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居住权的生效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登记证书样本


4.居住权的限制


1)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仅限于基于生活居住需要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可以将该住宅出租。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一次明确提出“居住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后便有了“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的保障。


居民个人购买二手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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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增

律师

liguozeng@wincon.cn


李国增,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管理、商业管理、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有大型生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务从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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