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引入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身患疾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居住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一直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因许女士的遗产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在与李先生婚前所购,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李女士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016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
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屋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因担心房屋被出售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之前的判决书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经过法官合议后,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该案执行人员来到区不动产中心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涉居住权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1.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1)以合同方式设立
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b.住宅的位置;c.居住的条件和要求;d.居住权期限;e.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居住权的生效

4.居住权的限制
1)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仅限于基于生活居住需要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可以将该住宅出租。
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一次明确提出“居住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法院生效判决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后便有了“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的保障。
居民个人购买二手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李国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