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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邻建筑影响采光的赔偿与处理简要研究

2024-12-09
专业文章 关于相邻建筑影响采光的赔偿与处理简要研究
作者 刘天祥 ,陈镇宇
作者: 刘天祥 ,陈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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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速,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新出现的高层建筑改变了城市整体布局的同时,部分高层建筑也对周边低层住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的威胁,其中采光权的剥夺尤为突出,本文则主要围绕相邻建筑影响采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的研究和探讨。

采光权受影响明确可诉

由违章、相邻建筑引发的通风采光民事纠纷,已被明确纳入我国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当居民的采光权因相邻、违章建筑而受到侵犯时,人们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与保护。这一规定不仅为受害者指明了明确的法律途径,更为其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诉讼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在此类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主张相邻权,即便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在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同样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规定不仅拓宽了权利主张的范围,同时使得更多实际受到影响的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维权行动中来,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参考案例:(2019)鲁14民终236号)

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一)未经行政机关正式确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将相关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


建筑是否系违法建筑也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一个重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违建认定的机关分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未经行政机关正式确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将相关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这一原则不仅确保了程序的正当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随意执法和误伤无辜的情况发生。(参考案例:(2016)苏05民终2711号、(2019)鲁17民终3683号)


(二)涉案建筑是否“违法”并不是其侵犯原告采光权的必要条件


经过相关建筑规划许可审批只能证明其建筑物本身的合法性,即建筑物非违法建筑,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不对相邻方造成影响。有关部门的建筑规划审批解决的是行政规划管理问题,并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违章的问题,因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并不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列。(参考案例:(2018)鲁1726民初3830号)


(三)不能仅依据被告所建房屋是否系违章建筑进而确定是否侵犯了原告采光权

即使建筑物未取得相关的建设许可,也不意味着必然侵犯相邻方的权利。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应独立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因为建筑物是违法建筑就直接认定其侵犯了相邻权,而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并决定是否需要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参考案例:(2018)鲁0831民初1613号)

采光权侵害标准的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在判断建筑是否侵犯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权时,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对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具体参照哪些规范并未予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若经专业评估确认构成侵权,责任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证据的采集与采信的严格性


在司法实践中,采光权影响鉴定报告和损失鉴定报告是判断侵权及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这些报告必须由法院委托的、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且鉴定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报告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纳,从而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科学性。((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602号)

赔偿标准的灵活与公正


鉴于目前法律并未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采光受影响的具体程度、持续时间、对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以及实际损失大小等。这种灵活处理的方式不仅旨在实现个案正义,更确保了赔偿既能体现对受害者的合理补偿,又不至于给责任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山东省相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赔偿方式可做参考:


(一)由法院委托具有采光权价值鉴定、评估资质的鉴定、评估部门进行鉴定评估,进而确定评估损失费;(参考案例:(2018)鲁1525民初1049号、(2019)鲁15民终921号)


(二)赔偿标准参照当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赔偿年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计算。(参考案例:(2017)鲁1423民初1689号、(2019)鲁14民终236号)


(三)综合考虑涉案房屋采光受到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损害大小等因素,酌定补偿或赔偿数额。(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7429号、(2018)苏01民终662号、(2019)鲁17民终3683号、(2018)皖15民终4号)


总体而言,笔者意图借此文抛砖引玉,以引起居民对此权利重视,亦引起业界大咖对此问题深入、广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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