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要代理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医学知识。近期,笔者在一起医疗过错纠纷中,成功为当事人索赔109万元,使受害者家属得到及时合理赔偿,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析总结这起案件的办案思路、历程及随想等,以飨读者。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7日,患者刘某因可能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某医疗机构医治,初步诊断:疑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木僵状态、褥疮病。自2021年3月11日起,医疗机构开始大量为患者使用地西泮,直至2021年3月12日15时40分许,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半小时后宣布临床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笔者作为代理人,参入本案诉讼,接案后,第一次以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在对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时,遇到空前困难。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查明死亡原因,导致多家鉴定机构退卷,退卷的理由均为:没有尸检报告。无奈之下,代理人在审限的压力下,第一次诉讼选择了撤诉。
第一次撤诉后,代理人申请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委托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基于同样的原因,迟迟没有出具鉴定结论。
4.2021年3月12日,患者癫痫基本控制稳定,6:58分给患者肌肉注射2ml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8:42分给患者使用30mg地西泮;14:06分,患者出现昏迷、无自主活动、伴左下肢水肿,15:42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15:43分患者心跳停止,15:50心电图呈直线,半个小时后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代理人经过查阅,发现地西泮的用量,在24小时内不能超过30mg。过量使用地西泮后,再使用巴比妥注射液,会延长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产生地西泮中毒(地西泮中毒会导致呼吸抑制,直至呼吸衰竭死亡)。
综上发现,代理人初步得出一个结论:2021年3月10日、11日、12日,连续三天给患者超量使用地西泮,又给患者使用巴比妥,是引起患者呼吸衰竭死亡的原因。
未按药品使用说明进行治疗的,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规定: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代理人第二次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吸取了第一次鉴定的经验,本次鉴定,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则原因力是多少”进行鉴定。
法院为了慎重,委托了国内某知名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全部病案,要求我方提交自我陈述意见。代理人意识到该陈述意见的重要性,在一周之内查阅了大量的关于治疗癫痫、关于地西泮用量用法的论文,数易其稿,几乎把一切都压在该陈述意见之上。
鉴定机构收到代理人提交的意见后,按照程序择期举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代理人如期现场参加听证,医疗机构采取了线上听证。在听证会上,专家根据我方的陈述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答辩。医疗机构称是根据诊疗规范进行用药治疗,专家询问是根据哪一版规范,医疗机构当场出示后,被专家当场否定,医疗机构所采用的诊疗规范,是改版之前的已经作废的规范。
最终我方的上述意见被鉴定中心的专家全部采纳,专家认定:医疗机构的用药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呼吸衰竭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患者难以准确主诉病情,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原则为宜。
该案历经两年:一次调解、两次诉讼,最终成功胜诉获赔,且获赔数额远超当事人的期望值,是多方一起努力的结果。
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比较特殊,患者死亡火化后,家属才委托的律师,代理律师无法通过尸检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第一次诉讼中,经历了鉴定机构因无尸检报告的相继退卷,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必须做到从病案中找出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行为。
最终经过代理律师大量细致的工作,鉴定机构经过严谨论证、科学分析,依法出具了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结论。
另外,鉴定中心专家在听证会现场也肯定了代理律师在陈述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其它观点:医疗机构除以上过错外,在诊疗过程中还未对患者尽到基本、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整个患者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没有给患者做脑电图、磁共振成像检测,没有对患者的癫痫病因、癫痫类型进行诊断,没有用官方《指南》推荐的用药类型,没有对患者的其他病症进行分析、治疗,最终这些意见也在听证会中被认可。专家认定医疗机构未仔细分析患者病情,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代理律师认为,癫痫病本质的特征是脑神经元的异常过度放电,所以脑电图是必做的常规检查,但本案中医疗机构没有给患者做,一上来就给患者使用地西泮、然后不断地超剂量使用地西泮,这样必然会给患者造成严重的药物副作用。代理律师通过对医学知识的研究、论证,做到了从医学的角度定性医疗机构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呼吸衰竭死亡的直接原因。
王兴荣 高级合伙人 wangxingrong@wincon.cn 13361215001 闫玉芳 律师 yanyufang@wincon.cn 1856194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