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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政府专项债——制度框架与基础概念

2026-07-20
专业文章 认识政府专项债——制度框架与基础概念
作者 赵春旭 ,王敬齐
作者: 赵春旭 ,王敬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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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自2015年正式推出以来,已发展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体系中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在稳投资、补短板、促基建的政策目标下,专项债的发行规模逐年攀升,投向领域不断拓宽,制度建设也日趋完善。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专项债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基础概念框架:专项债是什么?谁在管?谁可以发?有什么基本要求?

本篇作为政府专项债法律实务系列的开篇,试图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画出一幅全景图,为后续各篇的深入讨论奠定基础。

专项债的法律定义

专项债的法律定义,历经了两个版本的规范文件。
根据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此前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现已失效,以下简称“83号文”)针对专项债券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定义,即“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不论是发布在前的83号文,还是现行有效的43号文,两版官方文件对专项债的定义基本相同,核心要素上一脉相承:
第一,发行主体限定于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
第二,发行项目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偿债来源为有一定收益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专项债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务,其制度设计体现了“谁收益、谁偿债”的原则,要求项目自身能产生持续、可测算的收益来覆盖融资成本,本质上是一种将政府信用与项目现金流相结合的融资安排。
这一特征决定了专项债在申报、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上,都比一般债券有更高的规范性要求。
专项债的发行主体
根据43号文第二条,专项债的发行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目前为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厦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项债项目的实际申报和资金使用主体是市县级政府或其下属的平台公司,但债券的法定发行主体始终是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专项债资金最终将用于各市县的各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自然也是各市县的各项目主体,但届至偿还期限时,由省财政厅统一以省政府的名义还本付息给投资者。
专项债的监管体制
(一)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双线监管
2015年专项债正式推出后,由国家财政部负责统一管理。到2020年前后,随着专项债发行规模的急剧扩大,资金使用环节暴露出许多问题,国家意识到“资金要跟着项目走”。为此,国家引入国家发改委共同参与专项债的管理。自此,专项债正式形成了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双线管理的格局。
这一体制在操作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一个专项债项目需要同时进入两个库:财政部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国家发改委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两个部委在专项债管理上的侧重点不同:国家发改委偏重前期项目申报与审核,专项债的支持投向领域主要由国家发改委把关;财政部偏重项目发行与资金使用,分配给具体项目的额度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决定。
(二)“自审自发”试点机制
202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该文件在总结前期专项债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重磅革新举措,是专项债领域最新的官方权威文件。
其中,就包括推行“自审自发”试点机制,这是对双线审核流程的一次重大简化:“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此后,试点地区的专项债项目,只要通过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即可组织发行,无需再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
目前试点范围为10个省份【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以及河北雄安新区。
上述试点地区均为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
这一试点机制的推出,意味着部分地区的专项债发行效率将有质的提升,但对试点地区省级政府自身的项目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项债的基本要素
(一)利率形式: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
根据8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尽管83号文现已失效,但由于专项债采取上述利率形式已成为市场惯例,因此现行有效的43号文未再赘述。
这意味着专项债一旦发行,其票面利率在整个存续期内保持不变。例如,若某期专项债发行利率为2.78%,则发行人须按此利率按期付息,直至债券到期,期间利率不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二)定价方式:承销与招标
根据43号文的规定,专项债的发行定价可以采用承销和招标两种方式。
承销方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各承销商报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招标方式,按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发行规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并可结合市场情况采用弹性招标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43号文相较于83号文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不再强行要求发行利率挂钩国债收益率,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市场情况自行制定定价规则。
专项债作为独立于国债的政府债券品种,两者的项目属性、期限结构、流动性水平不同,强行绑定收益率曲线使得专项债的利率无法真实反映其自身的供需关系和风险特征。专项债利率与国债解绑,也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定价灵活性,各地可以根据项目质量、当地财政情况、市场认购意愿等因素灵活确定利率,而不是机械地跟着国债走。
(三)债券期限:从“一刀切”到项目导向
专项债在2015年起步之初,依据83号文的规定,债券期限只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六个固定品种,且7年期和10年期合计占比不能超过50%。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财政部陆续推出三个标准化产品,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财预〔2017〕62号,现行有效)、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财预〔2017〕97号,现行有效)、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财预〔2018〕28号,现行有效)。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
这种固定期限加比例限制的模式,在实践中常常导致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周期错配。于是,2020年43号文出台,对债券期限进行了根本性变革,转向项目导向的灵活期限匹配。
在43号文出台前,财政部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现行有效),将专项债期限进一步扩充为九个品种,分别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
43号文出台后,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核心要求在于,债券期限的选择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需确保专项债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如专项债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
自此,专项债的期限采取“菜单式选择”,财政部划定9种标准化期限,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发行期限,同时也不再有各期限应当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相应的,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改这些品种以前的单独期限上限,已被更新后的统一规则所替代。

期限

2015年(起步之初)

财库〔201583(已废止)

只能选1/2/3/5/7/10年,且7+10年不得超过全50%——硬性约束

20172018年(三个标准化品种)

财预〔201762号、97号、财预〔201828

土地储备≤5年、收费公路≤15年、棚改≤15——品种各有上

2020至今(现行框架)

财库〔202036号、财库〔202043

给出9种标准化期限(最长30年)+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菜单式选择,品种不再有各自的上限

这意味着,一个项目发行什么期限的债券,主要取决于项目自身的收益产生节奏。如果项目预计第五年能产生足够覆盖本息的收益,就可以选择5年期,不必为了套用固定期限品种而拉长或缩短融资时间。
值得说明的是,接续发行是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43号文第九条规定:“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即允许一个项目分多期、多批次发债融资,每期债券的期限可以短于项目总周期,通过分期滚动来匹配项目整体的用款节奏,不让“期限不匹配”成为项目用债的障碍。
(四)发行金额:自上而下的额度分配
专项债的发行金额涉及一套自上而下的额度分配体系,这也是政府专项债区别于企业债券的一个显著特征——额度不是市场说了算,而是由政府层面逐级核定。
每年全国专项债券的发行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纳入预算管理。近年来,每年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大致在3.65万亿至3.9万亿元[1]之间,是国家稳投资、补短板的重要资金来源。
国务院确定全国总盘子后,由财政部根据各省的债务风险、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将额度分省下达。各省再在省域内分配到市、区,最终落实到具体项目。

实践中,财政部门在这个链条中起主导作用,额度分配至具体项目的决定权主要在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各层级乃至各项目所分配到发行额度是否可以公开查询,目前仅可查询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的省级层面总额度,市县级层面额度暂未公开披露,只有通过咨询市县级财政部门或者通过发行后的披露材料才可知晓。下图为山东省(不含青岛)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2026年7月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含专项债)发行额度。

(五)还本付息方式:与债券期限挂钩

专项债的付息方式与债券期限直接相关,其具体规则在法律层面并无单独规定,实践中参照记账式附息国债的通行做法。即10年期以下的专项债券,每年付息一次;10年期及以上的专项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
专项债的还本方式,根据43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到期偿还是最常见的还本方式,即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分期还本是指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批次偿还本金,有助于平滑偿债压力。提前还本是指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增加了还本灵活性。
三种还本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项目收益的现金流节奏。如果项目收益在运营期内持续稳定产生,到期一次性还本即可;如果项目前期收益较少、后期收益逐步释放,分期还本有助于分散集中偿付压力;如果项目实际收益超出预期,也可利用提前还本减少后续利息支出。
不过,在实务操作中,项目提前还本需配合省级政府的统一节奏。虽然实际资金使用主体是市县级项目单位,但名义上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因此部分项目如果要提前还本,需与省财政厅及时沟通,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最终决策。
(六)信用评级
根据43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评级工作;首次评级后,应当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信用评级报告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判断债券偿还能力和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专项债发行前必备的披露文件之一。
此外,跟踪评级制度解决了旧规定下“一评了之”的问题,评级并非仅限于发行前的一个环节,而是贯穿债券全生命周期的持续性监督工具。当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评级机构有义务及时更新评级并向市场公布,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实质性保护。
结语
本篇从法律定义、发行主体、监管体制、基本要素(利率、定价、期限、金额、还本付息、信用评级)多个维度,勾勒了专项债制度的基础框架。理解这些基础概念,是后续探讨项目申报流程、资金使用合规、用地手续取得、法律意见书撰写等实务问题的前提。
在下一篇中,我们将沿着“从谋划到发行”这条主线,系统梳理一个专项债项目从前期谋划、入库申报到成功发行的完整操作流程。
【注释】
1.数据来源近年来中国政府官网公布的《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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