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张开兴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会上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文康高级合伙人高良臣律师、合伙人于佩佩律师代理的“青岛东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诉泛太集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高良臣、于佩佩律师代理的这起胜诉案件入选“十大经典案例”,代表了文康所承办涉外及海事海商案件的较高专业水平,展现了律师在“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中的专业价值。
入选案件
青岛东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诉泛太集运
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原告青岛东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将一票货物交予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迅)代办运输事宜,青岛德迅接受货物后,代理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泛太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公司)签发了该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载明装货港为青岛港,卸货港为沙特吉达港,交付方式为CY/CY,货物为脱皮花生仁。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涉案提单项下2个集装箱于2017年6月24日抵达目的港,同年7月18日离开堆场,同年7月20日空箱返场。涉案装箱单、发票、报关单显示,东泰公司为涉案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及发货人,涉案货物CNF吉达价格为67320美元。泛太公司确认收到涉案提单项下运费。东泰公司至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泛太公司系在中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因泛太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东泰公司请求判令泛太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7320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泛太公司系香港公司,双方争议的未凭正本提单交货行为发生在沙特阿拉伯,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当事人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泛太公司为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东泰公司向其签发提单的代理人订舱,并缴纳了相关运费,实际将货物交付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中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定义。东泰公司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空箱返回堆场,重新投入使用或流转;同时涉案货物交付方式为CY/CY, 泛太公司负有整箱交付的义务,涉案货物已经被拆箱,泛太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以上两点均可以初步认定泛太公司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泛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仍然处于其控制之下,因此,应当对其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泛太公司赔偿东泰公司货值损失67320美元及其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提单载明目的港地为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大港,属于“一带一路”国家,系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起因为中国卖方与沙特买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项下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在目的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导致托运人货损。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比较频繁,纠纷相对较多,通过本案的处理,对卖方及承运人的启示为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如何操作租船订舱事宜,在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只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才能免除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