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12月12日,我方代理十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威联公司支付1.27亿元工程款及利息。起诉立案后,我方及时联动文康东营办公室推进诉讼保全工作,冻结威联公司10个银行账户,为案件谈判奠定良好基础。2023年1月7日,在律师的参与下,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最终达成和解。2023年1月13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十建公司实现了年前回款8000余万元的商业目标,剩余2800余万元工程款威联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本案从立案起诉到法院出具调解书,总计历时1个月,短平快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当事人及地位
原告:十建公司
被告:威联公司
代理律师:殷启峰 杨亚男 翟长胜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4日,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签订《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200万吨/年对二甲苯项目一标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一》),十建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威联公司200万吨/年对二甲苯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2019年9月18日,因人工费上涨,双方针对涉案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暂定额、合同工期等进行调整。2020年3月,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签订《5万吨/年偏三甲苯分离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二》),十建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威廉公司重芳烃优化利用项目1#5万吨/年偏三甲苯分离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
2020年8月15日,《合同一》项下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30日,《合同二》项下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2022年11月18日,梅隆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咨询结果显示《合同一》和《合同二》项下工程的造价总计为2.86亿元,但威廉公司并未在核定表上盖章确认。截至我方起诉前,威联公司仍有1.27亿元工程款未向十建公司支付。
随着2023年春节将至,维稳形势愈发严峻,面对已发生的贷款和已结算完毕的分包商剩余欠款及机械租赁欠款等,十建公司自身资金压力巨大。我方代理十建公司在春节前提起诉讼,要求威联公司支付1.27亿元工程款及利息。
二、代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12月12日,我方代理十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威联公司支付1.27亿元工程款及利息。起诉立案后,我方及时联动文康东营办公室推进诉讼保全工作,冻结威联公司10个银行账户,为案件谈判奠定良好基础。
2023年1月7日,在律师的参与下,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进行14个小时商务谈判,最终达成和解。2023年1月13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威联公司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十建公司工程款8000余万元,于4月30日前支付十建公司工程款2800余万元。
三、谈判焦点
2023年1月7日,在律师的参与下,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本案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谈判,威联公司急于在年前实现案件撤销和账户解封,十建公司充分利用目前形式及账户保全等作为谈判筹码,经历了长达14小时的艰难谈判后,初步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在谈判中主要争议焦点如下:梅隆公司的审计值是否需要威廉公司进行二审、三审;威联公司付款的形式是承兑还是电汇;是否需要明确2023年4月30日前双方完成扣款核对工作;威联公司是否放弃对工期和质量的索赔;逾期付款利息和诉讼费用是否由威联公司承担。
第一,威联公司认为其并未在核定表上盖章确认,应对梅隆公司的审计值进行二审、三审;我方认为梅隆公司的审计系威联公司委托,威联公司应认可梅隆公司的审计值,从法律规定来看,也不存在二审或者三审。在与威联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我方通过谈判使威联公司接受暂时按照梅隆公司的审计值作为付款依据,且承诺6个月内对梅隆公司的审计值进行内核并不再进行二审、三审,但威联公司对梅隆公司的审计结果进行内审,根据内审的结果进行多退少补。
第二,按照与威联公司的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形式为电汇和承兑各占50%,但是我方在谈判中坚持年前的付款必须为电汇,以缓解十建公司的资金压力。本次谈判将威联公司第一次付款的形式全部转换为电汇,第二次付款的形式确定为银行承兑,减少了回款的风险,有利地缓解了十建公司年前的资金压力。
第三,威联公司坚持加入“2023年4月30日前双方完成扣款核对工作”的表述,我方认为威联公司加入该条的真实目的是将4月30日完成扣款核对工作作为和解协议中二期付款的前置条件,一旦双方没有完成扣款核对,或者二期付款的金额不足以涵盖威联公司对十建公司的罚款,其二期付款可以暂停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我方坚持不予增加,威联公司同意不加入该表述。
第四,在谈判过程中,我方多次提出一揽子解决本次纠纷,即要求威联公司付款的同时,放弃对工期和质量的索赔,但威联公司并未同意,折中的方案是工期和质量索赔涉及的金额在目前谈判中暂不讨论,后期在威联公司内核的过程中另行处理。
第五,谈判过程中我方争取设置十建公司自担诉讼费用和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前提条件为威联公司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和调解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但威联公司并未同意。
四、案例评析
本次谈判我们获得的商业利益较为可观,春节前回款的比例及金额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十建公司项目部的资金压力,但是本案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一)实现的商业效果
本次谈判实现了比较好的商业效果。第一,在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通过谈判使威联公司接受暂时按照梅隆公司的审计值作为付款依据,且承诺6个月内对梅隆公司的审计值进行内核并不再进行二审、三审,实现节前回款8000余万元的商业效果;第二,按照十建公司与威联公司的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形式为电汇和承兑各占50%,本次谈判将威联公司第一次付款(付至梅隆公司审计值85%)的形式全部转换为电汇,减少承兑的支付比例,确保十建公司能够在春节前及时回款;第三,本次谈判扭转了十建公司项目部与威联公司多年沟通无果、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实现了较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谈判的过程中我们极力主张将威联公司遵守和解协议的义务作为利息放弃和自担诉讼费用的前提条件,但威联公司未能同意。为尽可能的实现商业上的效果,我方对此做出让步。因此,一旦威联公司违约,我方可能需要再次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届时我方需要承担本次放弃的利息和自担的诉讼费用形成的损失。
我方接受了在威联公司内审结束,并同意形成双方认可的最终审计值后,对威联公司的已付款项进行多退少补的处理,工期和质量的豁免没有实现。因此,如果威联公司加大对我方结算值的审减,形成我方需要返还威联公司已付款的局面,可能会形成新的诉讼。但是,在威联公司前期的付款能够到达梅隆公司审计值的95%的情况下,虽然威联公司可以向我方主张退回超付部分,并以此形成新的诉讼,但届时双方的地位会发生对调,一方面我方的资金压力已经通过威联公司前期的付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另一方面我方不是必然要认可威联公司的内审结果,在双方无法对最终审计结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案将重新回到对于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上。届时威联公司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内审结果为最终值,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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