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导致的问题凸显,社会关注度高。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19年6月28日就颁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试图通过撤销登记的方式,解决冒名登记问题。
与冒名登记相类似,还存在大量被登记人基于委托关系、借用身份信息等要求涤除其工商登记信息的纠纷,由此衍生出大量投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
本文以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为基础,对工商登记涤除类案件的办案路径进行分析,以求在撤销登记、投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找寻最优解决方案。
* 在本文中,因各种原因被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自然人或法人统称为“被登记人”。法人被登记的身份一般是股东;自然人被登记的身份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
根据基础关系进行分类,涤除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纯冒名型
纯冒名型涤除案件,指的是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冒用被登记人的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被登记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因可能是自然人的身份证丢失、身份信息被倒卖、法人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被伪造。据了解,在实行工商登记实名验证之前,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设立、变更等业务时,无须被登记的自然人本人亲自到窗口办理,只需委托代理人持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核验即可。另外,大量代办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冒名登记成功的可能性。在此类涤除案件中,被冒名人对被登记之事并不知情。
2.委托关系型
委托关系型涤除案件,指的是基于或明示或默认的委托关系,被登记人对登记之事知情并且同意,被登记人被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况出现后,被登记人希望将登记信息涤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小类:
(1)书面委托型。此类案件中,一般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被登记人)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或类似文件。
(2)员工无书面委托型。此类案中件,被登记人和公司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在职期间根据公司的指示在母公司、公司、子公司层面出现在工商登记,但是并没有书面文件确认这种委托关系。被登记人多为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当然,普通职工如司机等被登记的情况也不鲜见。
(3)借用型。此类案件中,被登记人将自己的证件出借,借用人持被登记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工商登记,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文件对借用的性质进行确认。对此种类型的被登记是否可以纳入委托关系的类型存在争议,本文倾向于认为借用的基础为委托关系。
3.实际股东型
严格来讲,此类案件中被登记人不是“被登记”。但是在某些情况出现时,“被登记人”试图通过主张自己是“被登记”而实现免除已经产生的或可能承担的责任之目的。此类型的“被登记人”本人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只不过其股权多来源于赠送的股权或者说是“干股”。
4.原股东型
此类涤除案件多与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联,常见的场景是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之后拒不配合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要求涤除转让方作为股东等的工商登记。
5.控制权争夺型
此类涤除案件往往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相关,可能出现的场景有:确认之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依据的决议不成立或无效,恢复原工商登记;凭新的决议申请变更公司登记。
二、涤除登记的动机
在纯冒名型涤除案件中,被登记人要求涤除登记的原因是:“被登记”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侵犯被登记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其目的在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以免被登记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委托关系型涤除案件中的被登记人要求涤除登记的原因有二:一是工商登记的基础——委托关系已经终止,二是公司陷入困境、债务缠身,被登记人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实际股东型涤除案件的被登记人要求涤除登记的原因主要是公司陷入困境、债务缠身。如被登记人作为股东,可能面临被追加为公司相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问题;如被登记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已经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或可能纳入,已经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可能纳入。其目的在于避免债务或风险。
委托关系型、实际股东型涤除案件中的被登记人要求涤除登记,还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公司的经营状态不正常——如被列入异常经营目录、被吊销营业执照,受限于公司法的任职限制规定,被登记人无法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被登记人为了为消除这种参与市场活动的障碍从而要求涤除登记信息。
原股东型涤除案件中的被登记人要求涤除登记的动机在于获得受让股权的权利外观。控制权争夺型涤除案件中,要求涤除登记的动机在于以涤除登记作为手段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或获得谈判筹码。
三、解决路径的选择
1.依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申请撤销登记
此种解决路径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为各地的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现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工商登记机关收到撤销登记申请后,经过记录、公示(45天)、调查征询、做出决定、公示等程序,最终做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此种路径仅适用于纯冒名型的涤除案件。工商登记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公司涉及未了结刑事案件、欠缴税款、贷款逾期、拖欠工资等情况的,一般难以取得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撤销的文件。欲通过此路径解决其他类型的涤除登记案件,因申请人的主张与基本事实相悖,难以顺利通过调查程序,成功率极低。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吸收了部分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的内容。但是,该条例第四十条虽然作为一般规定出现,本文认为其无法普遍适用于冒名型、委托型、实际股东型的涤除登记案件。
2.向公司登记机关投诉
当事人一般以其在工商登记中的签字系伪造为由,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投诉。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有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是说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此类投诉,一般会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但是调查的方向是被投诉的设立或变更登记所依据的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做出《不予撤销决定书》,维持原许可行为。即使对确实存在伪造签字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一般认为签字真实性并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
3.提起行政诉讼
此种路径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诉请法院确认公司登记机关许可行为违法、撤销公司登记。
选择此种路径最少存在以下三个障碍:
(1)诉讼时效是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撤销登记案件应当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涤除登记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时间一般都比较久远(普遍超过五年),这增大了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难度。
有当事人试图通过如下方式绕开诉讼时效的限制:先进行投诉,再直接就《不予撤销决定书》(即第二次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第二次具体行政为(第二次处理行为)未改变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被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诉对象实际上仍是第一次行政行为。因此,这种方式是否能够实现目的存在不确定性。
(2)形式审查的边界难以厘定。
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法律法规的可以看出,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
登记申请文件中的签字、印章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形式审查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只有申请材料中有明显的与材料真实性有关的疑点,公司登记机关方才有义务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签字、印章是否属于并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
(3)司法政策导向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相关主体就工商登记问题同时存在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时,应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司法政策导向实际上回归了争议的本源——行政争议之所以产生,根源还在于当事方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如民事争议无法化解,即使行政争议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一般也不能一锤定音地解决问题。
根据观察,选择此路径的案件,多是在在其他路径走不通、甚至均已经尝试过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但是,实际情况是:纯冒名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很难通过该路径得以解决;纯冒名型案件基本全部能通过第一种路径得以解决,而且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的效率要远远高于行政诉讼。
4.民事诉讼
所有类型的涤除登记案件,均是因为当事方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如果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一般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由出现,而且多数案件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一般为“涤除……在……审批服务局作为……的登记信息”“将……变更为……,……予以配合”。
涤除案件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方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可能是委托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类纠纷、侵权纠纷等等。除纯冒名型的涤除案件,建议选择通过此路径解决。此种路径与基本事实契合,更加顺畅。
在此路径之下,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立案上的困难。在处理一起因委托关系产生的涤除纠纷时,受诉法院立案庭认为案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要求我们将与涤除有关的诉讼请求删除,否则不予立案。经反复沟通仍无果。最终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删除与涤除有关的诉讼请求,在案件立案后再增加了与涤除有关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路径解决涤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或备案的案件中,还需厘清公司内部治理和司法干预的边界。主流观点是在穷尽公司治理的内部渠道后仍无法解决时,司法机关方才可以介入此类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不宜直接起诉;尽量在起诉之前先通过辞任、召集股东会等方式尝试解决。
通过民事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还面临执行方面的困难,如判决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但存在法定代表人存在限制高消费或无人继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营业执照必要记载事项)如何处理。根据了解,公司登记机关在就如何对待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四、结语
2019年5月1日起,山东省工商登记均须通过“山东市场监管全程电子化认证签名APP”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以办理业务。自此之后,基本解决了冒名登记问题。但是,还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时间来进行消化。
关于涤除类案件,回归案件本源,以基本事实为切入点,方能提高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当然,工商登记涤除类案件的化解,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另外,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应有基本的权利保护意识,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将基础关系固定,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顺利化解提供强力支撑。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