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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抚养费,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2023-08-31
专业文章 拖欠抚养费,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作者 闫玉芳
作者: 闫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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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涉及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限于抚养费金额,极少数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对于拖欠抚养费,是否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有极大的争议,至今该问题仍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主张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结合近年法院的观点及案例进行简要论述。

案例

案例一:陈某与石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15年生育一女,2018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石某直接抚养,随同石某共同生活到18岁,陈某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0元,在每年阳历1月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300000元给对方。后石某以陈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代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及违约金。 


被告陈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呢?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二审法院驳回女儿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二:2012年,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若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婚生女抚养费的,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后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张某多次索要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0元。


被告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违约金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评析


案例一、案例二的核心问题都是“拖欠抚养费的一方,是否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一部分专业人士认可《民法典》464条第2款规定,认为身份关系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则,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拖欠抚养费的一方支付违约金。


尽管《民法典》464条第2款对该类问题有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仍然产生极大的争议,还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无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金。这部分专业人士实质上仍然是坚持原《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观点。至今,对于这类身份财产混合协议的效力问题,仍然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


观点一:身份关系协议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则,但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以该身份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为首要,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为补充,具体原因如下:


1.身份关系协议是具有身份与契约的双重属性,如果所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都被排除在合同领域的法律之外,这违背了身份关系最本质的属性。


2.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种类并不单纯,可以依据其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强弱,将身份关系的协议细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三种类型。若身份关系协议不能适用合同领域的法律,会导致身份财产混合协议、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中某些财产权益无法可依,会使协议中约定的某些附属财产部分成为无效条款。


以离婚协议为例,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前提条件,在表达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意思表示的同时附有财产分割、夫妻债务的承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且调整身份关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缺乏对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规定,若完全不适用合同法不仅违背身份关系的属性也会使复合型身份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身份财产关联协议)里某些约定的附属财产部分成为无效条款。会出现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却无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违约金。


3.有专业人士以《民法典》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则的规定实质上是类推适用,违背法理,从而坚决抵制。但实质上现代民法不禁止类推适用,已为公理。类推适用已经成为全新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对于关键法律事实相同的两个社会关系,只是在并不影响法律定性的事实上存在差异,对两者适用同一法律规范,使当事人的法律处遇相同。类推适用契合“法律适用的正义”,即“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因此民法典容许类推适用制度的正当性。


4.对于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因其身份属性极强,主要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特别规定,在参照适用合同编时优先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性权益;对于身份财产混合协议,要充分认识到身份部分与财产部分协议的整体性,参照适用合同编时,既要保障当事人人身性权益又要保障其财产性权益;对于身份财产关联协议,身份属性最弱,财产属性最强,主要保障当事人财产性权益,但因其仍存在一定的身份依附性,也要兼顾其人身性权益的保护。


观点二:父母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不仅如此,父母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时,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抚养未成年子女,所以不能剥夺抚养人方以违约金的形式向另一方主张财产权益,这才符合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初衷。

闫玉芳

律师

yanyufang@wincon.cn

闫玉芳,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莱西市作协会员。主要业务服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处理多起股权转让、合同、婚姻家事、继承、建设工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银行、企业等顾问单位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务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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