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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打假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申请行政复议

2023-10-23
专业文章 浅析“职业打假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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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及网络购物的发展,职业打假人的规模日益庞大,受案数量亦随之增长。笔者结合案例及相关法规就“职业打假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1211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食品店”支付2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密胺碗”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王某于20211215日签收。王某收到后打开使用,于20222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称: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22223日王某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12315平台的作出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查,王某在全国各地均有投诉举报,不是正常的消费者。

案例中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一、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德国民法典》第13条:消费者是指既非主要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亦非主要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1.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以正常消费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再次转手或投放市场;3.不以营利为目的;4.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自己并未食用或使用商品,而是直接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进行投诉举报,亦或明知有商品质量问题情况下仍大量、持续购买,因此职业打假人并不具备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司法裁判中被普遍遵守的原则。

二、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9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打假人持否定性评价,明确指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职业打假人可否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查处,对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举报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王某共投诉559次、举报409次,投诉举报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正常投诉量,显而易见,王某并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规范经营为目的,而是以追求举报奖励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往往会通过广撒网的方式针对不同领域的商品向市场监管部门大量进行投诉举报,进而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并不符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与投诉举报制度的初心和目的相背离,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应予驳回复议申请。
结语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家的生产、营销行为,但是以此为牟利手段的打假具有主观恶意性,往往会给企业、市场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阻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让其表面“正义”的卫衣掩盖真实的不当目的。职业打假人并不具备消费者身份,行政复议机关对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应当做出甄别,对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刘冬

实习律师

liudong@wincon.cn

刘冬,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曾在政府部门工作9年,熟悉政府事务,擅长解决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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