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一般都以“阶段小结、最终结清”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多次进度款支付问题,关系到施工企业资金流管理。其中的程序要求、要件、争议处理不仅关系到进度款工程款数额,还可能涉及工期责任、供应链中的支付责任履行问题等,值得以法律思维、系统思维对进度款进行管理。
实践中进度款合同约定情况
(一)有关示范文本中关于相应部分的内容
工期延误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二)实践中合同进度款表述列举
1.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已完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的 70%,竣工验收后28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或已完工程)的80%;
2.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单体工程完成节点进行支付。1-4某楼:工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商业楼:主体封顶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地下车库程竣工支付本阶段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单并交付物业后15日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造价的90%,综合验收完成付至造价的95%。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工程款滞后14日拨付,承包人予以谅解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超过14日仍未支付的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除已发生的保修费用外,保修期届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的70%,验收合格满5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至剩余保修金的100%。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方式,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款总额的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滞后14日拨付,承包人予以谅解不视为发包人违约,超过14日仍未支付的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工程款(进度款)按月计量和支付,以总监和发包方审查确定后的工程量审核报告为支付依据,支付金额为审核工程量的85%。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44.1条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条约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规定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进度款法律法规
(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 付或扣除。
(二)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四)2013原住建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司法实践情况
2011年7月以后指导案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公报、法院报等司法实务情况
无
(二)司法政策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否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
无
(四)公报案例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法院报案例
原告在合同履行即将结束之际,提出以施工进度单所记载的施工面积进行结算,既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也违背了民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上述梳理来看,以下几点值得施工企业重视
(一)谈判签约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熟练运用进度款的有关规定、政策,杜绝该享有的权益未约定未享有。篇幅所限,不具体举例。
(二)履约过程,全面及时履约基础上维权到位不失权,合同交底工作到位、维权意识能力培训到位,适时熟练运用合同约定的程序准备进度款资料、提报进度款申请、修正申请,分类处理争议、损失系统评估基础上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做好工期索赔签证。
1.如甲方有关款项被查封冻结影响进度款支付时及时协同甲方按上述最高院的特殊司法政策启动解封付款程序。
2.因无效合同出现进度款支付计算、程序、损失计算等失去合同依据产生争议时,借助专业人士充分发掘法律资源运用上述司法实践精神及法理设计维权方案突破障碍。
3.单独就进度款司法维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作为施工企业的选项,具体考量因素和理由,篇幅所限不具体阐述。
上述搭建了一个粗疏的进度款应有认知、实践情况、重点问题的框架供施工企业参考。当然可从时度效的高度搭建更细致深入的进度款管理框架。在高质量发展、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复杂背景下,更有必要从理念思维、机制、制度、流程高度,甚至模式的高度,优化、再造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进度款的管理也应纳入这一过程中。
李兆福 高级合伙人 0633-7890139 李兆福,文康高级合伙人,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八届第九届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城市更新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律师讲师团讲师;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日照市优秀律师、个人三等功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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